- 标题投诉县融媒体中心严重违反国家劳动法退伍军人保障法
- 来信时间2021-09-15 16:34:26
- 来信人聂鑫
- 信件状态 已发布
- 来信内容
南县融媒体中心严重违反了国退伍军人保障法,国家劳动法,同样的事情不一样的对待,作为一个。作为一个曾经在党中央保卫领导的退伍战士而言,这是无法接受的一个事情。我叫聂鑫,是97年入伍到北京中央警卫团的一名战士,2000年退伍安排在南县电视台,后来因为南县广播局人员严重超编,动员我们停薪留职,单方面起草了停薪留职合同,为生活所迫,本人于2005年开始停薪留职,至今已经将近17年的时间。在此停薪留职期间,单位上除了通知我们考试考核交纳相关费用,从来没有给我们有过任何的关心和帮助,导致我们目前连基本医保都没有。并且于近期通知我们要返岗上班说是县里面的统一政策。我们积极配合他们的通知,但是由于我们在外已将近20年,上有老下有小,还有自己的工作和生活,没有办法几天内突然回去上岗,更无法在基本的生活保障都缺失的情况下,养家糊口生存下去。所以我们希望能够有所协商,但是该单位并没有给我们任何协商的余地,很快就公示通报把我们解除劳动关系。 不久后,同样的事情在该单位的城网公司又再次上演,但是处理结果又截然不同,由于城网公司退伍军人众多,而且停薪留职人员也比较多,所以他们找县政府牵头成立了一个事情的处置小组,并出台解决方案,跟我们的解决方案不同的是,我们的处置结果是没有任何协商,就是两则通告,而城网公司的处理方案就考虑了各方面的因素,也留下了空余的时间,本来该单位吃空饷现象就很严重,人员关系网复杂,领导没有任何工作能力,一刀切的情况下,把我们也列为吃空饷的人员,严重伤害了我们的社会形象,也伤害了我们对党和国家政策方针的理解。我停薪留职将近20年的时间,没有拿过单位上的一分钱,只是根据停薪留职的单方面合同交纳了基本的社保,目前为止根本没有任何退伍军人方面的保障,更没有劳动法所要求的任何保障。 我迫切的希望党和国家还有政府能够重视这样的事情,这样的基层官员官僚作风,还我们个人形象的社会声誉,处置这样不负责任,没有基本的法律观念常识的底层官员,深挖他们的关系网和背后的利益交换。 像我们这样没有任何社会背景,没有任何人情关系的普通群众。只能依靠政府给我们一个正常的处置方案,在同等处置方案下,我坚定的拥护党和国家的政策,但是有这样的单位和基层干部,严重影响了党和国家的形象,也严重的伤害了我们退伍军人群体对党和国家的信任,我们只要求同等对待就可以了。
- 答复单位南县
- 答复时间2021-09-18 16:47:44
- 答复内容
尊敬的网友:
您好!
来件收悉。现回复如下:
2021年9月16日,你在县长信箱里反映的7个问题和1个述求分别是:(1)南县融媒体中心严重违反退役军人保障法、劳动法的问题;(2)单方面起草停薪留职合同的问题;(3)停薪留职期间没有给过他关心和帮助,导致连基本医保都没有的问题;(4)几天内突然要投诉人返岗的问题;(5)没有同投诉人协商就公示通报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6)同样事情不同对待的问题;(7)把投诉人列为吃空饷人员的问题;(8)要求自己与湖南有线南县网络有限公司分流安置人员同样对待的诉求。
9月13日,你在市长热线等多个网络平台就已反馈了以上部分问题。14日,我中心党组副书记迅速与你联系沟通,耐心为你排忧解惑,试图打消不心里的疑惑。但是由于投诉人一直罔顾事实、颠倒黑白、避实就虚,甚至有多次出言不逊、进行人身攻击的行为,只能无奈终止此次沟通,整个通话14分钟,最后中心党组副书记同志仍表示等他冷静后再邀他面对面进行沟通(有录音为证)。
就投诉人反映的问题,我中心认为均不属实,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将事实和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南县融媒体中心严重违反了退役军人保障法、劳动法的问题。我中心查阅两部法典的同时更咨询了相关律师,还原此次解聘投诉人的所有工作流程对标各项法律条款,我中心并没有违反退役军人保障法和劳动法。我中心在敦促在编不在岗人员返岗工作和对投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作上都是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的。我中心是严格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共南县县委组织部、中共南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县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南县机关事业单位抽调(借调)人员清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等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南组联〔2020〕4号)文件精神,于2021年5月18日在南县人民政府网发布《南县融媒体中心敦促在编不在岗人员限期返岗的通知》(南融发〔2021〕16号)后,正式启动在编不在岗人员清理工作,敦促在编不在岗人员返岗。
二、单方面起草停薪留职合同的问题。投诉人与我中心2005年签订停薪留职合同,我中心一直遵循着平等、自愿、共同协商的基本原则上起草的合同。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也保留了投诉人提出不满及修改条例建议的权利。中心并没有剥夺投诉人提出异议的权利,更没有胁迫投诉人签订停薪留职合同,最后投诉人在停薪留职合同上署了名,则是对合同内容的认同。
三、停薪留职期间没有给过投诉人关心和帮助,导致连基本医保都没有的问题。投诉人停薪留职期间,我中心但凡有考试考核的事项都会第一时间告知。在没有医保的问题上,按照停薪留职的惯例,职工需要购买五险一金采用的是自费单位代缴的方式进行。投诉人停薪留职期间,并没有提出请单位代缴他的其他社会保险的要求。
四、几天内突然要投诉人返岗的问题。早在2021年3月11日,中心人力资源部就创建了微信群,把20名在编不在岗人员邀请进群,在群里把省委巡视组的要求,中共南县县委组织部、中共南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县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南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吃空饷”清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等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南组联〔2020〕4号)文件精神传达给了每一个人,并且逐一确认每人都收到文件,还询问了每一个人的意见。从2021年3月11日传达文件精神到2021年5月18日发出限期返岗通知,再到6月15日召开返岗人员动员会,期间有3个月的缓冲时间,我中心根据文件要求,结合返岗人员实际情况提前数月预热后才正式着手开展的,并非几天内突然通知他返岗。
五、没有同投诉人协商就公示通报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
我中心于2021年6月15日召开返岗人员动员大会,把中心所有岗位拿出来供返岗人员选择(每人发了一套资料,资料里面详细介绍了每个岗位的工作要求、工资待遇和绩效考核标准),并且强调了工作纪律。投诉人在2021年6月16日选岗报到后,于6月17日至6月18日请事假2天,事假到期之后再未返回中心上班,期间融创传媒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反复提醒催促他复岗,但他仍然未回(有微信截图),之后中心副台长特意与投诉人取得联系,告知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的严重性后,未果。从6月19日至7月15日投诉人已连续旷工18个工作日,违反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52号),经中心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并报县委宣传部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方才对投诉人依法依规依程序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并非没有同投诉人协商就公示通报解除劳动关系。
六、同样事情不同对待的问题。此问题是投诉人把“敦促在编不在岗人员返岗工作”与“湖南有线南县网络有限公司(简称“网络公司”)事业编制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混淆的衍生问题。网络公司分流安置改革工作是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印发<全国有线电视网络整合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宣发〔2020〕4号)、《中共湖南省委常委议事协调会议纪要》(〔2020〕第7次)、《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等关于湖南省有线电视网络机构事业人员分流安置的意见》(湘宣发〔2020〕14号)等文件要求,对在网络公司工作的原南县广播电视局、广播电视台的事业编制人员进行分流安置,分流安置方式有统筹安置(保留编制,采取考核+考试的方式进行成绩排名,根据名次确定顺序依次选择岗位,到岗上班)、转制聘用(放弃事业身份,与新公司签劳动合同,执行企业人事管理制度)、提前离岗(2020年7月1日为时间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可申请并经同意后提前离岗)、自主择业(自主辞职,按相关规定补偿)四种。
七、把投诉人列为吃空饷人员的问题。
我中心在敦促在编不在岗人员返岗工作过程中也并没把投诉人列为“吃空饷人员”,所有通知、公示都是以“在编不在岗人员”称呼的,不存在伤害投诉人的社会形象的问题。
八、要求自己与湖南有线南县网络有限公司分流安置人员同样对待的诉求。投诉人的人事关系及编制在融媒体中心,并不需要分流安置,直接回来选岗上班即可,相较于网络公司分流安置,投诉人更不需要考核考试,中心的所有岗位均供其选择。且据了解到的情况,投诉人在影视公司工作,擅长摄影、摄像、活动策划,正是我中心需要的人才,但是投诉人无故旷工18日,严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52号)被解除劳动关系,现已不能回中心上班。我中心联系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文件要求和现行政策无法满足投诉人的诉求。
我中心开展在编不在岗人员清理工作以来,已有4人主动辞职,6人按要求回中心正常上班,1人办理退休,依据南县人民医院开出的《南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休审批表》,5人病休,4人因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以上辞退。
投诉人在没有任何合理情况下无故连续旷工18个工作日日,且置我中心的提醒于不顾,严重违反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52号),在敦促在编不在岗人员限期返岗工作中多次罔顾事实、颠倒黑白,同一事件在湖南省信访局、湖南省人民政府网、南县信访局、红网、县长信箱、市长热线等网上信访平台多次反复投诉,拒绝正常沟通的做法,给中心带来了极其不好的负面影响。
我中心将继续关注此事,积极做好解释和回复工作,建议投诉人若有疑问,可随时咨询南县融媒体中心。
南县融媒体中心
2021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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