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县规划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4309210010/2016-667496 文号 南城执发[2016]5号 统一登记号
签署日期 2016-06-12 发文日期 2016-06-23 信息时效期 2021-06-12
所属机构 南县法制办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法制办
索引号 4309210010/2016-667496
文号 南城执发[2016]5号
统一登记号
签署日期 2016-06-12
发文日期 2016-06-23
信息时效期 2021-06-12
所属机构 南县法制办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法制办

NXDR-2016-090002


关于印发《南县规划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城执发[2016]5号


局机关各股室、局直属大队:
  《南县规划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已经局党组研究并经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6年6月12日


主题词:城市管理规划   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   通知
报送:县政府法制办                              
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6年6月12日印发
  

附件:
  

南县规划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严格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划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
  第二条 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应坚持过罚相当、公正公开、程序合法、综合裁量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县规划执法大队责任区执法中队应全面、客观地收集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材料,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程度,依法按本基准提出处罚建议。县规划执法大队审理后,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案例会审议并决定处罚。紧急情况可按规定程序由县规划执法大队审理后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领导决定处罚;重大违法建设行为经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务会议决定处罚;特别重大的违法建设行为请示县政府后决定处罚。
  

第二章  违法建设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四条  显著轻微违法行为
  (一)已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及设计方案已经批准,建设工程处于破土状态尚未进行结构施工,建设单位能立即停工改正并办理好相关规划许可手续的;
  (二)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轻微变更,不影响城乡规划,经检查后能主动改正或拆除的;
  (三)建设工程外立面材料、色彩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轻微调整经审查确认对城乡规划无影响的,或影响城乡规划但能立即按规划部门要求进行改正的;
  (四)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调整变更符合相关管理规定中允许误差值范围的。
  行政处罚基准:批评、教育,责令写出检查。
  第五条  轻微违法行为
  (一)已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符合经批准的总平面图或报建图,工程处于桩基础阶段的;
  (二)收到《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后不再继续违法建设行为,且能够主动按规定进行整改的;
  行政处罚基准: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
  第六条  一般违法行为
  (一)已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建设工程符合已批准的总平面图和报建图,单栋处于一层(含一层)或完成建设工程总建筑面积20%以内的;
  (二)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违法建设面积占总建筑面积20%以内,不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相关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
  (三)超越建设用地红线、改变用地性质和开发强度等相关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经检查发现后能够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行政处罚基准: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6%—7%的罚款。
  第七条  重大违法行为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收到《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后继续违法建设行为,或者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拒不改正的;
  (二)建设单位发生两次以上违法建设行为的;
  (三)已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建设工程符合已批准的总平面图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单栋处于5层以下或完成建设工程总建筑面积20%以上50%以下的;
  (四)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违法建设面积占总面积20%以上(含20%),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
  (五)擅自移动、扩大建设工程定位红线或增加建筑层数、高度等,经规划部门审查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8%—9%的罚款。
  第八条  特别重大违法行为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法建设行为严重影响公路、港口、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的;
  (二)改变建设用地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或者违反国家有关城乡规划强制性条文进行建设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三)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标准,影响利害关系人采光、通风、消防、卫生防疫等以及危及公共安全、引起严重纠纷的;
  (四)收到《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后拒不停工,情节特别严重的;建设单位多次出现违法建设行为,情节严重的。
  行政处罚基准: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9%~10%的罚款。
  

第三章 城乡规划编制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九条  一般违法行为
  (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已订立合同并开展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对城乡规划实施造成一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的罚款。
  第十条  重大违法行为
  (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已完成编制工作且情节较为严重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致使城乡规划难以实施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
  第十一条 特别重大违法行为
  (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已完成编制工作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致使城乡规划无法实施或实施后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四)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行政处罚基准: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二倍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个人住宅建设、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参照以上第四、五、六、七、八条基准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讨论并已决定的违法建设工程处罚案件,必须在5日内核发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督促违法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个人)将罚金在规定的期限内交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逾期未交者,每日按处罚金额3%加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五条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南县规划局关于印发<南县规划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南规发[2013]3号)同时废止。
  

附:南县规划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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