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15-667400 | 文号 | 南政发〔2012〕10号 | 统一登记号 | |
---|---|---|---|---|---|
签署日期 | 2012-08-30 | 发文日期 | 2015-03-12 | 信息时效期 | 2017-08-30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15-667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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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南政发〔2012〕10号 |
统一登记号 | |
签署日期 | 2012-08-30 |
发文日期 | 2015-03-12 |
信息时效期 | 2017-08-30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NXDR—2012—00010
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南政发〔2012〕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南县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应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县指挥部主要职责
2.3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4 灭火救援专家组
2.5 组织体系图
3 预警与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
3.3 预警支持系统
3.4 预防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级别的确定
4.2 预案启动
4.3 处置行动
4.4 扩大应急
4.5 指挥与协调
4.6 新闻报道
4.7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查处
5.2 善后工作
5.3 战评总结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队伍保障
6.3 装备器材和训练保障
6.4 技术储备与保障
6.5 法制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和培训
7.2 预案演练
7.3 奖励与责任
7.4 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解释部门
8.3 本预案实施时间
南县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应对火灾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全面加强实施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一旦发生火灾事故,迅速联动社会救援力量,整合社会救援资源,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优势,及时、高效、有序地控制火灾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和人员伤亡,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37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73号令)、《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湖南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益阳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和《南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工作原则
1.3.1 统一领导,以人为本。
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把抢救遇险人员生命和保证灭火救援力量的自身安全放在整个灭火救援行动的首要位置,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
1.3.2 明确职责,专群结合。
公安消防部队是一支灭火救援的军事化、专业化队伍,要改善装备水平,提高队伍素质,不断提高整体作战能力,确保一旦发生火灾事故能迅速有效进行扑救;充分发挥专职消防队伍、志愿消防队伍、义务消防队伍的作用,不断加强灭火救援力量。各应急保障单位要为应急救援提供充分有效的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增强消防安全意识,掌握基本的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互救知识;积极检举消防违法行为,积极报告火警,积极配合参与火灾应急救援行动,服从火灾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1.3.3 加强协调,整合资源。
灭火救援应急相关部门应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并充分发挥社会灭火救援资源优势,确保快速高效地实施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火灾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南县火灾事故灭火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长,县人武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安监局、县电力局、县广播电视台、县气象局、县环保局、县政府新闻办、中石化南县分公司、电信南县分公司、移动南县分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南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南县支公司、县武警中队等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县公安消防大队,办公室主任由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兼任。
2.2 县指挥部主要职责
对全县火灾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负总责。制定总体决策和战斗行动方案,及时掌握火场情况变化,提出相应措施,适时调整作战方案和调配灭火救援力量,组织协同作战;对全县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保障资源进行统一调度;对火灾事故应急处置中难以解决的问题或按规定需报告的事项,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消防支队报告;必要时,直接指挥火灾事故现场的灭火救援工作;统一协调武警中队、驻南部队以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火灾事故灭火救援;统一报告及发布火灾信息。
2.3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公安局 组织进行应对火灾事故的联合实战演习;组织做好火灾现场警戒、维护现场秩序;根据现场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实施交通管制。
县公安消防大队 具体承担县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收集、综合分析全县各类火灾事故信息,及时提出预防火灾事故和灭火救援建议;加强灭火救援队伍及装备、设施建设和业务训练,并负责统一调度;负责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办理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务。
县发展和改革局 根据处置火灾事故的需要,负责安排相应消防基建项目。
县财政局 根据处置火灾事故的需要,负责应急处置经费保障。
县民政局 负责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处置火灾事故的需要,负责组织专业队伍、装备参与灭火救援工作;负责做好灭火救援用水供应保障工作。
县卫生局 负责组织医疗队伍赶赴火灾事故现场,做好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防止和控制因火灾事故衍生的各种疫情的暴发和流行。
县交通运输局 根据处置重大火灾事故的需要,负责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县安监局 协助消防部门对火灾事故的原因、责任进行调查处理。
县电力局 根据处置重大火灾事故的需要,负责组织采取措施恢复供电系统,保障电力供应。
电信南县分公司、移动南县分公司 根据处置重大火灾事故的需要,负责保障灭火救援现场有线、无线通信畅通。
县政府新闻办、县广播电视台 负责处置火灾事故媒体信息发布,收集整理火灾现场摄录像证据资料。
中石化南县分公司 根据处置火灾事故的需要,负责做好燃料保障。
县环保局 根据处置火灾事故的需要,采取必要的环保措施。
人寿保险公司南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南县支公司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对遇难人员和受伤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县气象局 根据处置火灾事故的需要,提供气象信息。
县人武部 根据灭火救援需要,及时组织驻南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参加灭火救援工作。
县武警中队 根据灭火救援需要,及时组织武警官兵参加灭火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火灾现场治安秩序。
2.4 灭火救援专家组
公安消防部门牵头组建灭火救援专家组并建立专家库。为县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为制定灭火救援方案及解决灭火救援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提出建议。
2.5 组织体系图
3 预警与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公安消防部门加强对重点单位、重点场所和重大节日、活动期间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责令整改。任何单位、个人一旦发现火险都应当及时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建立火灾事故报告制度,公安消防部门接到火灾报警后,必须立即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公安消防部门报告,及时组织扑救。
3.2 预警
3.2.1 接警。公安消防部门设立接警中心(值班室),广泛宣传119火灾报警电话,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
3.2.2 处警。公安消防部门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了解起火时间、起火单位、起火地点、火势情况、伤亡情况等,根据受警情况立即出警,并立即报告上一级公安消防部门。
3.3 预警支持系统
按照国家《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加强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建设,充分利用和发挥好通信指挥中心接警、报告功能。逐步实现城区无线、有线和计算机联网火灾信息快速、高效传递,确保接警、报告和应急响应迅速及时。
3.4 预防预警行动
公安消防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配备必要的灭火救援装备,确保装备精良,保障有力;指导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订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并经常组织进行模拟实战联动演习;加强全县专业救援队伍执勤备战工作,搞好专业训练,加强专业救援队的执勤战备教育,强化战备意识,随时做好“灭大火、抢大险、救大灾”的思想和物质准备,一旦发生大火,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必胜。
4 应急响应
4.1 级别的确定
按照火灾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扑救难度和影响范围,火灾事故的实际级别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等级系数越小,表示火灾危险性越大。
4.1.1 下列单位和场所发生火灾事故为IV级:
(1)客房数在50间以上(本预案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或客房数在40间以上并设有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的宾馆(旅馆、饭店)。
(2)住院床位在100张以上200张以下的医疗保健机构。
(3)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100张以下的养老院。
(4)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300张以下的学校。
(5)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100张以下的托儿所、幼儿园。
(6)县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机关和广播电视台。
(7)县档案馆和博物馆。
(8)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9)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10)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11)国家、省级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2)电器、电子工业等中型以上企业。
(13)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换瓶站。
(14)其它一般火灾事故。
4.1.2 下列单位和场所发生火灾事故为III级:
(1)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2)生产车间员工在2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3)高层(高度超过24米)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4)床位在200张以上的医疗保健机构,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养老院,床位在300张以上的学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5)营业总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交易所。
(6)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烟草、造纸、纺织等中型以上企业。
(7)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店内总存量在200—1000公斤或15—20立方米、营业面积在100—500平方米的商店。
(8)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9)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
(10)重要的科研单位。
(11)其它较大火灾事故。
4.1.3 下列单位和场所发生火灾,过火面积大、被困群众较多、现场情况复杂、扑救时间长、社会影响较大,且县级难以控制的为II级:
(1)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古建筑群。
(3)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4)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青少年宫、文化馆、宾馆、酒店以及从事科学文化技术活动的公众聚集场所。
(5)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6)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7)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店内总存量在1500公斤或20立方米以上、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
(8)经营管道燃气(含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水煤气、油制气等)的单位。
(9)甲、乙、丙类火灾危险性的大型生产企业的厂房、库房和堆场。
(10)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群,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群、液化石油气储罐群。
(11)其他重大火灾事故。
4.1.4 出现下列情形的火灾事故为I级。
(1)现场需要大量供水的。
(2)现场作战任务重,需要跨区域或跨省调集增援力量进行作战的。
(3)II级出动力量不能控制火势及灾害事故的发展的。
(4)接警时明知有大量人员被困和有大面积的燃烧范围以及有大量的物资需要保护和疏散的。
4.2 预案启动
4.2.1 发生IV级火灾事故时,县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报告县人民政府。同时,县指挥部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做好其他各项应急准备。
4.2.2 发生III级火灾事故时,县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报告市灭火救援指挥部、县人民政府。
4.2.3 发生I、II级火灾事故时,县指挥部立即向省、市灭火救援指挥部、县人民政府报告,并启动本应急预案,响应省、市灭火救援指挥部灭火应急救援行动。
4.3 处置行动
4.3.1 处置程序
(1)发生火灾的单位或火灾发生地基层组织应立即进行先期处置,控制火灾发展,同时立即报警请求增援。
(2)县指挥部接到报警后应迅速根据火灾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3)火灾事故可能造成特别严重后果、需要调邻近地区力量或特勤队伍处置时,由现场指挥部向市灭火救援指挥部报告情况,请求援助。
4.3.2 处置指挥
4.3.2.1 县指挥部接到报警后,根据火灾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在县指挥部的领导下,设立现场指挥部,并由总指挥长根据灭火救援需要指定具备相应岗位资格的指挥部成员担任现场总指挥,下设各工作小组:
(1)灭火战斗组:由公安消防部门根据火灾级别启动行动方案,组织火灾扑救。
(2)现场警戒组:由公安部门组织干警、武警官兵根据灭火救援现场的需要,负责现场警戒,开展现场人员疏散救助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
(3)火场供水组:由建设部门根据灭火救援需要,做好供水保障。
(4)后勤保障组:由财政部门根据灭火救援需要,提供救援物资、经费保障。
(5)医疗救护组:由卫生部门根据灭火救援需要,做好医疗救护工作。
(6)通信联络组:由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灭火救援现场有线、无线通信畅通。
(7)事故调查组: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配合。
(8)灾民安置组:由民政部门负责灾民的安置、救济工作。
各工作小组必须无条件服从县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的指挥和领导,加强协同作战,认真完成各项应急任务。现场指挥部有权征用、调用社会资源。
4.3.2.2 县指挥部根据火灾级别指挥调集对应力量参加灭火救援。
(1)IV级火灾事故,由县指挥部立即调集消防中队2—3台消防车出动灭火,成员单位采取相应的行动,参与灭火救援,并及时向上级灭火救援指挥部报告。
(2)III级火灾事故,由县指挥部调集消防中队全部灭火力量和专职消防队参加灭火,成员单位采取相应的行动,参与灭火救援,并立即向上级灭火救援指挥部请求增援。
(3)II级火灾事故,县指挥部立即调集消防中队全部力量和专职消防队参加灭火,成员单位采取相应的行动,参与灭火救援,并立即向上级灭火救援指挥部请求增援。
(4)I级火灾事故,县指挥部立即调集消防中队、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直至全部执勤力量出动灭火,成员单位采取相应的行动,参与灭火救援,并立即向上级灭火救援指挥部请求增援。
夏季18:00、冬季17:00至次日凌晨6:00发生的火灾,县指挥部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时向上一级报告,按对应等级高一个等级调度。
4.3.2.3 县指挥部根据灭火救援的需要,在全县范围内实施跨区域灭火救援增援力量的调集和指挥,将全县划分为三个灭火救援区域。
(1)第一区域(河东片):包括 华阁镇、明山头镇、乌嘴乡、青树嘴镇。
(2)第二区域(河中片):包括 茅草街镇、三仙湖镇、中鱼口乡、南洲镇、浪拨湖镇。
(3)第三区域(河西片):包括 麻河口镇、武圣宫镇 、厂窖镇。
跨区域增援力量在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接受现场总指挥的任务分配和调派。
4.3.3 处置措施
现场指挥部在县指挥部的领导下,根据灭火救援工作实际,确定作战意图,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展开灭火救援工作。其基本处置措施:
(1)进行火情侦察,确定燃烧物质和有无人员被困。
(2)开辟救生通道,积极疏散围观群众,抢救被困人员。
(3)划定警戒区域,实行交通管制。
(4)迅速控制危险源,对现场进行不间断监测,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并按既定灭火救援方案展开灭火战斗。
(5)确定水源位置,搞好火场供水。
(6)选择好灭火阵地,控制起火点,减少水渍损失。
(7)疏散和保护物资。
(8)必要时采取火场破拆、排烟和断电措施。
(9)检查火场,消灭余火,清点人员和装备,结束战斗。
(10)保护现场,进行火灾原因调查及损失核定。
根据不同类型的火灾,采取其他相应的应对措施。
4.3.4 处置原则
(1)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参战力量要在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分片(分区)负责、逐级指挥相结合,积极配合、密切协同。
(2)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在处置以火灾为主的各种灾害事故中,要把抢救遇险人员生命和灭火救援力量的自身安全放在整个灭火救援行动的首要位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3)坚持先控制、后消灭的战斗行动原则。在处置火灾事故的过程中,必须做到了解灾情速度快,下达指挥决策快,调集力量快,到达现场快,准备工作快,疏散救人快,采取上下合击、堵截包围、强攻近战、分片消灭的战术,控制和消灭火灾。
(4)确保重点,兼顾一般。坚持局部服从全局,快速准确地确定处置火灾事故行动的主要方面。在处置重大火灾事故时,必须尊重科学、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制定火灾灭火救援行动方案。
(5)科技支援,注重效率。在处置重大火灾事故时,尽量运用高科技手段,充分发挥高科技产品在救灾行动中的作用。
4.4 扩大应急
当重大火灾事故难以控制或转化恶劣次生灾害,严重威胁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时,现场指挥部除加大处置力度外,及时报请县应急委直至市、省应急委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5 指挥与协调
(1)县指挥部统一指挥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指挥工作并随时向县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各联动部门、单位服从现场指挥部的调度。各增援力量到达现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到,由现场指挥部下达作战任务。
(2)县指挥部根据灭火救援工作需要,及时调集灭火救援技术专家到场,为灭火救援工作提供决策支持。
(3)通信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优势,及时为火灾事故现场提供通信指挥服务,确保火灾事故现场的无线、有线等通信联络畅通。到达火灾事故现场实施指挥的领导,应配备相应的通讯指挥工具,始终保持与各参战力量、上级部门或指挥中心的联络。
(4)救援装备和物资的调用,由县指挥部统一作出安排。
4.6 新闻报道
(1)县指挥部会同县政府新闻办,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火灾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2)新闻报道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以正面宣传为主的原则。重点宣传重大火灾扑救进展情况,各级政府组织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处置情况,消防指战员、武警部队、广大公安干警和人民群众在重大火灾事故处置中的感人事迹以及为灾民献爱心等情况。
(3)新闻媒体派记者到火灾现场采访,必须获得县指挥部总指挥长的批准,方可进入采访。采访中要严格遵守宣传纪律,服从现场指挥,不得妨碍部队灭火救援工作。
(4)重大火灾事故新闻稿件(含电视、报刊)必须真实、准确。新闻稿件涉及的起火时间、出动时间、投入警力、结束时间、伤亡情况、损失情况等相关数据及内容必须经火灾事故主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严格审核把关后,方可发稿。对于政治影响大、社会影响大、经济损失大的火灾的报道,需经县政府新闻办审核把关。
4.7 应急结束
重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相关部门和单位清点参战人员、装备,由现场指挥部下达结束战斗的命令,迅速恢复正常的战备秩序。现场指挥部报请县指挥部宣布应急行动结束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有关部门继续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查处。
由县指挥部办公室对起火原因、经济损失等进行调查统计,写出专题调查报告。有关部门按照行政事故责任追究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如触及刑律,提交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5.2 善后工作。
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做好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对于调集增援的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参战中物资消耗,依据相关规定给予适当的补偿。
5.3 战评总结。
由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所有参战队伍进行战评总结,认真分析总结战斗过程中的组织指挥、战斗部署、战术运用、力量调度、协同作战、战斗保障、战斗作风和纪律等方面存在的经验和教训,编写《重大火灾事故灭火救援总结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按照国家《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实行省—市—县(市)无线、有线和计算机三级联网,实现24小时值班备勤,对重大火灾信息实行网络监控,每月对火灾信息进行显示报告,确保信息与通信畅通,为领导提供信息决策支持。
6.2 队伍保障
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大力加强公安消防队伍和特勤装备建设,并支持和鼓励乡镇、企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村(居)委、社区等建立志愿救援队伍,配备救援装备、开展相关训练,作为灭火救援的后备队伍,为专业灭火救援队伍提供有力补充。
6.3 装备器材和训练保障
按照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县人民政府支持县公安消防大队用于购置装备的经费、执勤业务经费,为部队开展应急训练提供保障。县公安消防大队每年组织轮换对全县专业灭火救援队员训练不少于2次。
6.4 技术储备与保障
逐步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加强地理信息系统(GIS)、全球定位系统(GPS)、卫星遥感系统(RS)等先进技术的开发、研制和配备,努力实现应急指挥系统的智能化和数据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与国际接轨,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开展应急工作管理模式、运行机制、先进灭火救援技术、装备研究和重大火灾预防、控制研究等。
6.5 法制保障
严格执法,热情服务,预防和遏制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湖南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文件规定;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进一步完善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和培训
公安消防部门和广播电视部门要把宣传重大火灾事故预防、应对知识和技能作为应急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宣传报道;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居)委会、学校、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要搞好消防知识普及培训,加强自防自救的宣传教育和辅导;司法行政部门要把应急法律、法规作为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
7.2 预案演练
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对火灾事故专项应急工作的指导,加强联动单位交流和联系,制订综合方案,每年组织一至二次实战综合演练,增加整体作战能力。
7.3 奖励与责任
县指挥部对在火灾事故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在火灾事故应急处置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依纪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 监督检查
县公安消防大队、县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县直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管理,每年组织成员单位对预案进行评估。根据本预案适用灭火救援的实际情况以及法律、法规的修改情况,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改,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8.2 本预案由县指挥部负责解释,具体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承办。
8.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5 组织体系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