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洞庭湖流域南县沱江片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和综合开发建设管理的通告

索引号 4309210010/2026-2181255 文号  南政告〔2026〕3号 统一登记号 NXDR-2026-00002
签署日期 2026-06-05 发文日期 2026-06-05 信息时效期 2031-06-05
所属机构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司法局
索引号 4309210010/2026-2181255
文号  南政告〔2026〕3号
统一登记号 NXDR-2026-00002
签署日期 2026-06-05
发文日期 2026-06-05
信息时效期 2031-06-05
所属机构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司法局

NXDR-2026-00002

 


 

 

 南政告〔20263

 

 

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洞庭湖流域南县沱江片区

水环境综合整治和综合开发建设管理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加强洞庭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全面推进我县沱江片区水环境综合整治与综合开发建设,保障行洪安全、生态安全和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南省洞庭湖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南县沱江河道划界资料汇编》(2002年)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本通告所称沱江片区整治范围,是指依据《南县沱江河道划界资料汇编》(2002年)及《南县沱江水利工程管理所使用界线认定书》划定的管理范围。具体为:沱江上坝坝面内羊角、下坝坝面外羊角(保护范围为下坝背水坡脚向外水平延伸200米)及沱江两侧防洪大堤堤面外羊角所夹范围内的全部洲滩、巴垸、水域。该范围内的土地、水域等自然资源属国家所有。

二、管理主体

南县水利局是沱江片区水环境综合整治与综合开发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南县三仙湖水库管理所具体负责该区域的统一管理、经营和日常维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该区域内的土地、水域进行开发建设,必须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三、禁止行为

(一)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坟墓。

(二)严禁未经批准建设任何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房屋、厂房、围墙、码头等设施。

(三)严禁未经批准挖筑鱼塘、养殖池等。

(四)严禁非法侵占洲滩、水域种植树木、高杆作物。

(五)严禁倾倒垃圾、渣土、工业废渣等废弃物,严禁排放污染水体的物质。

(六)严禁任何破坏、侵占堤防、护岸、水文监测等水工程设施的行为。

四、法律责任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在整治范围内存在禁止行为(一)至(四)项所列违法情形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立即消除已存在的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未自行清理、拆除的,县人民政府将组织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依法予以强制取缔,一切损失由违法行为人自行承担。

(二)强制取缔行动中,对阻碍、抗拒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监督管理

县水利局要切实履行主管职责,加强日常巡查与监管;县自然资源局要依法加强土地管理,查处非法占地行为;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要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县公安局要为整治工作提供执法保障;沿线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做好宣传、动员和维稳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六、附则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南县人民政府

20266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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