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6-2152496 | 文号 | 南应急告〔2026〕1号 | 统一登记号 | NXDR-2026-21001 |
|---|---|---|---|---|---|
| 签署日期 | 2026-02-11 | 发文日期 | 2026-02-11 | 信息时效期 | 2031-02-11 |
| 所属机构 | 南县应急局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司法局 | ||||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6-2152496 |
|---|---|
| 文号 | 南应急告〔2026〕1号 |
| 统一登记号 | NXDR-2026-21001 |
| 签署日期 | 2026-02-11 |
| 发文日期 | 2026-02-11 |
| 信息时效期 | 2031-02-11 |
| 所属机构 | 南县应急局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司法局 |
NXDR-2026-21001
南应急告〔2026〕1号
南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规范《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申请办理工作的通告
为规范《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办理工作,加强烟花爆竹零售门店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总体工作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核心,严格许可标准、规范审批流程、强化许可监管;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原则,结合我县城乡规划、人口密度、交通区位等实际情况,统筹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设置;落实权责明晰、属地监管、从严管控要求,压实零售经营业主主体安全责任,确保我县烟花爆竹零售市场安全有序发展。
二、布点规划数量和分布
全县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总量控制在77家以内,其中华阁镇13家、明山头镇8家、乌嘴乡5家、青树嘴镇5家、茅草街镇12家、三仙湖镇11家、中鱼口镇5家、麻河口镇5家、武圣宫镇7家、厂窖镇6家。若乡镇申办数量未满网点规划数,剩余网点县应急管理局可以在全县范围内统筹。
三、选址及场地要求
(一)禁放管控。根据《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在规定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南政告〔2026〕2号)文件规定,在禁放区内停止办理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行政许可。禁放区包括:南洲镇、浪拔湖镇、乌嘴乡罗文规划区全域范围(含高新区),华阁镇、明山头镇、乌嘴乡、青树嘴镇、中鱼口镇、三仙湖镇、茅草街镇、麻河口镇、武圣宫镇、厂窖镇集镇规划区。
(二)选址限制。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的规定,烟花爆竹零售店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应设置在公路用地安全保护距离外5米以内;不应设置在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安全保护距离外5米以内;不应设置在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安全保护距离外5米以内;
2.不应选择在消防车辆难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3.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4.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与涵洞内;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
5.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三)外部距离。根据《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的规定,烟花爆竹零售店的外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1.烟花爆竹总药量≤80kg的,与220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220kV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的距离要达到50米以上;烟花爆竹总药量>80kg且≤100kg的,与220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220kV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的距离要达到60米以上;烟花爆竹总药量>100kg且≤200kg的,与220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220kV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的距离要达到65米以上;烟花爆竹总药量>200kg且≤300kg的,与220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220kV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的距离要达到70米以上;
2.距离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危险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边缘100米以上;
3.距离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50米以上;采用临时建筑物,以及两个烟花爆竹零售店之间门、窗等洞口直接相对时,二者之间应距离80米以上。
(四)面积标准。根据《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的规定,烟花爆竹零售店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平方米,且不应大于200平方米。专柜销售(在商店内划定区域零售烟花爆竹,其他区域同时销售其他商品)烟花爆竹的商店,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平方米。
(五)平面布置。根据《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的规定,烟花爆竹零售店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条件:
1.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的建筑物与其他场所联建时,零售场所与其他房间之间不应有楼梯或洞口相通且零售场所正上方房间不应作为营业场所、培训教室、会议室,不应有人员留宿;烟花爆竹零售店内不应设置床铺;不应将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作为其他生产、经营和生活等场所的进出通道;
2.烟花爆竹零售店采用临时建筑物时,应独立设置;烟花爆竹存放区和销售柜台应分区布置,并保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3.专柜销售的内部平面布置:所在商店内不应存放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设置在商店的侧边且相对独立,烟花爆竹与其他商品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7米;商店内最远人员活动点至外部出口的距离大于8米时,与其他商品销售场所之间设不燃材料密实隔断,且隔断至房间屋面板(或楼板)的底面基层;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应通过专柜,且不应影响安全疏散。
(六)建筑结构。根据《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的规定,烟花爆竹零售店的建筑结构应符合:
1.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且不应低于三级;当建筑物独立设置且与其他建筑物相距超过12米时,其耐火等级可为四级;
2.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mm的密实砖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其他密实墙,隔墙上不应设置门窗和洞口;
3.外墙门窗等洞口与其正上方房间对应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米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米、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或安装挑出宽度不小于1米、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材料制作的雨搭;
4.安全出口应通畅;建筑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店内任意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米;顾客进出的门宽不应小于1.5米。
四、经营安全规范要求
(一)消防要求。根据《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的规定,烟花爆竹零售店应满足下列条件:
1.店内严禁有明火;不应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且烟花爆竹与采暖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m;
2.店周围25米范围内若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两者之间应有不燃材料实体隔挡;
3.应配备5kg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放置在便于取用位置;使用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时,应至少配备2具;使用面积大于100平方米时,应至少配备4具且分为2个设置点。
(二)电气要求。根据《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的规定,烟花爆竹零售店应满足下列条件:
1.零售场所的电气线路不应有明接头;室内电气线路可采用普通导线穿钢管敷设,也可采用带有阻燃护套电缆或阻燃型绝缘导线;线路接头处可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接线盒;
2.当采用普通电气设备时,应与烟花爆竹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且不应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
(三)经营行为规范。根据《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的规定,烟花爆竹零售店应遵守下列规定:
1.仅允许零售符合GB10631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不得销售超标、违禁或者非法的烟花爆竹;
2.不应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销售、存放烟花爆竹,不应在店外随意摆放烟花爆竹;
3.不应在零售场所外30m范围内燃放爆竹等地面类产品,不应在零售场所外80m范围内燃放组合烟花等升空类产品;
4.在零售场所醒目位置设置“严禁烟火”“易燃易爆”,以及周边设置“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识;
5.烟花爆竹的堆放应稳固,堆放高度不应超过2.0m;烟花爆竹不应与其他商品或杂物混合存放;烟花爆竹存放应防水防潮。
(四)安全管理要求。根据《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的规定,烟花爆竹零售店应遵守下列规定:
1.负责人应依法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经过相关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2.应制定并张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安全责任制应包括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和销售人员、看护人员安全责任制;
4.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现场管理、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报告等制度;
5.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烟花爆竹的查验、拆箱、搬运、堆码等安全要求;
6.从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妥善保管购销票据、产品配送单;
7.应制定并张贴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在适当的醒目位置张贴应急联系电话信息;
8.应在醒目位置悬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五、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申领
(一)申领条件。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烟花爆竹零售许可的经营主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县应急管理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2.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3.符合本通告规定的选址及场地要求、经营安全规范要求;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领程序。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采取乡镇初审、县局核发的模式,具体如下:
1.经营主体申请领取零售许可证时,首先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书及办证所需材料,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初审,对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主体,现场核查人员在申请书中出具现场核查意见并签名,以及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
2.经过初审后,经营主体向县应急管理局提交申请书及办证所需材料,县应急管理局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复核,对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主体,县应急管理局经办人在申请书中签署承办意见;
3.县应急管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颁发的,书面说明理由;对决定颁发的,县应急管理局在申请书中签署发证机关意见并加盖公章,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许可期限为1年;
4.已取得零售许可证的经营主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拟继续经营的,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三)申请材料。申办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需提交下列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登记保留意见书(复印件);
3.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安全培训合格证(复印件),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材料;
4.安全管理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
5.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证明材料;
6.经营场所设立的安全条件(包括位置、面积、结构、安全距离、临近零售点情况、消防器材、安全警示标志等)说明材料(含平面图、现场照片等);
7.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文件;
8.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正副本(新办不需提供);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零售许可补充条件
(一)烟花爆竹零售店须与具备合法资质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签订配送经营协议,并向本局提交守法经营承诺书。
(二)现有烟花爆竹零售店之间的间距不足50米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申请时,实行“先申请先核发”原则。
(三)多家新申请烟花爆竹零售许可的经营主体,若拟设门店之间的间距不足50米,且均向本局提出许可申请的,实行“先申请先审批”原则。
(四)县应急管理局在对经营主体安全条件进行复核时,除审查是否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条件外,还将同步核查经营主体是否满足前述选址及场地要求和经营安全规范及经营行为规范要求,全部符合要求的,方可核发许可证。
七、工作保障措施
(一)狠抓政策落地执行。各乡镇及县应急管理局内部审核机构要严格对照本通告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优化许可流程,简化审批环节,严格准入标准,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规定落地见效。
(二)从严开展现场核查。县应急管理局在许可受理阶段,必须组织专人对经营场所选址、安全距离、消防设施配备等关键条件开展实地核查,逐项对照标准出具核查意见,核查结果作为许可审批的核心依据。
(三) 强化全链条安全监管。建立“许可—经营—退出”监管机制,常态化开展零售门店安全巡查和执法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条件和违法经营的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
(四)精准开展政策宣传。各乡镇及县应急管理局要通过政务公开平台、微信工作群等渠道,向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业主、意向申请人解读许可条件、办理流程、安全要求,及时答疑解惑,引导经营主体依法申办、合规经营。
八、实施和解释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南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