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涉企行政检查 “白名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4309210010/2025-2110041 文号 南政办发〔2025〕7号 统一登记号 NXDR—2025—01003
签署日期 2025-11-06 发文日期 2025-11-06 信息时效期 2030-11-06
所属机构 南县司法局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司法局
索引号 4309210010/2025-2110041
文号 南政办发〔2025〕7号
统一登记号 NXDR—2025—01003
签署日期 2025-11-06
发文日期 2025-11-06
信息时效期 2030-11-06
所属机构 南县司法局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司法局

NXDR202501003

 

 

 

 

 

南政办发〔20257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县涉企行政检查

“白名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中央、省、市属驻南有关单位:

《南县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116

 

 

南县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制度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5〕5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升政府监管效能,减少行政检查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过度干预,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引导企业规范合法经营,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以法治力量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任务。对我县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部门、法律法规及规章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依法接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单位),以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为基本遵循,面向我县所有企业,实行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制度,即执法单位根据企业信用体系评价,分级分类将信用良好、守法经营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纳入企业行政检查“白名单”,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不再对“白名单”企业进行日常检查和现场检查。着力解决检查频次过多、重复检查等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问题,切实为企业“松绑减负”,营造“无需不扰、有需必应,能解尽解、无解释明”的营商环境。

二、认定条件

认定“白名单”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近一年内未被任何行政执法单位施以行政强制措施(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等)或处以重大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吊销许可证件或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等),近三年未发生安全、质量、环境等事故,且年度内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已按要求完成整体销号。

(二)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征信系统等无不良记录、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存在向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违规赠送礼品、礼金、消费卡(券),行贿等违纪违法行为。

(四)重视企业管理,按时依法缴纳各种税费,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参与和支持南县发展。

鼓励将符合行业标准规范,内部管理符合国家要求,楼宇运营管理主体日常服务管理到位的企业整体纳入“白名单”。

三、认定程序

(一)名单推荐

各乡镇、高新区结合纳入条件和标准,组织对辖县内企业集中摸底调查,结合实际,筛选符合条件的企业,于每年9月1日前向县司法局报送“白名单”企业推荐名单。

(二)部门会商

县司法局联合县优化办于每年9月30日前组织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县税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及行政执法单位进行联审,初步确定“白名单”。

(三)公开公示

县司法局于每年10月份将联审通过的“白名单”向社会公示,征求各方意见。公示有异议的企业,重新组织联审。

(四)正式发布

县司法局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白名单”企业提请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于每年10月底对外发布。

四、检查情形

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建立实施分类检查制度,对“白名单”企业现场检查事项和检查频次按以下三种情形执行:

(一)应查情形。除上级发起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及安全生产日常监管或因突发紧急事件、举报投诉、媒体曝光等检查事项外,对上级开展的各类专项检查等特定检查事项,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应积极协调,争取“白名单”企业不列入检查范围;若必须涉及“白名单”企业,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应制定检查计划(对象、内容、时间、频次等)并报县司法局备案审核后,方可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次数应在达到上级要求和检查效果前提下最大限度进行压减,不得擅自扩大检查范围、重复检查。

(二)限查情形。对法律法规及规章明文规定和上级有明确要求,必须达到企业现场检查全覆盖或规定次数的特定行业,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规定次数的现场检查。

(三)不查情形。除应查、限查两种情形规定外,任何行政执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到“白名单”企业自行开展任何形式的现场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减少检查频次。对纳入白名单的企业,除涉及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法律法规和规章明文规定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明确要求的检查以及重点领域安全检查等情形外,不进行现场检查。

(二)实行审慎监管。提高执法的精准度和执法效能,落实“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监管措施。执法检查应当公正文明规范,将普法教育贯穿于行政检查全过程,注重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落实首违不罚、轻微违法免罚减罚、学法考法免罚减罚等相关规定。

(三)强化服务指导。定期组织执法人员为“白名单”企业提供政策解读、标准宣贯、质量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培训和指导服务,帮助企业提升合规经营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六、推进机制

(一)检查计划备案统筹机制。依托“湖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一体化平台”,完善我县“白名单”制度信息化功能。各行政执法单位于每月5日前将“白名单”企业上月现场检查结果、本月现场检查计划(对象、内容、时间、频次等)报县司法局备案审核后录入检查平台,未纳入计划的自行检查行为不得实施。设立“企业宁静日”,各行政执法单位现场检查一般应安排在每月末10天内进行。县司法局负责统筹评估优化联合检查事项,明确联合检查单位优先级,最大限度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二)“白名单”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对首批“白名单”发布后达到认定条件的企业,由乡镇、高新区和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提出认定申请,县司法局与县优化办联合统筹组织评审,动态纳入“白名单”制度。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并被处以行政处罚的“白名单”企业,相关行政执法单位负责及时将处罚情况报送至县司法局,由县司法局组织确认,即时移出“白名单”,一年内取消“白名单”评选资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后纳入正常检查,予以重点监管。对退出后重新入选“白名单”的企业,设定“观察期”,三个月内接受相关行政执法单位的常规现场检查,县司法局负责做好监督工作,相关情况及时报县优化办。(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三)“双随机、一公开”优检机制。在全面落实上级发起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项基础上,对我县行政执法单位自行发起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项,优化“白名单”企业现场检查行为,尽量避免打扰“白名单”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四)检查结果互认互用机制。各行政执法单位对各自的检查处置结果实行首检责任制,即首检部门需对处置结果负责,检查对象、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过程、检查结果等相关数据信息要互认互用、结果共享,无特殊情况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开展重复现场检查。(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县级工作专班,司法局负责具体实施,组织相关单位统筹抓好“白名单”企业认定、管理和监督等相关工作。

(二)强化智慧监管。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打通信息壁垒,畅通信息渠道,规范信息运转,推动监管数据畅通共享、监管效能精准高效。

(三)严格监督检查。县司法局负责对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定期听取“白名单”企业意见建议,对违反本规定的行政执法单位,依法启动监督程序;情节严重的,由县纪委监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浓厚宣传氛围。通过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介和网站、微信公众号、抖音等新兴媒体,加强对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制度的宣传报道,提升知晓度,扩大社会影响力,进一步优化我县营商环境。

八、其他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