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5-2096586 | 文号 | 南民联发〔2025〕5号 | 统一登记号 | NXDR-2025-06001 |
---|---|---|---|---|---|
签署日期 | 2025-04-21 | 发文日期 | 2025-04-21 | 信息时效期 | 2030-05-01 |
所属机构 | 南县民政局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司法局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5-2096586 |
---|---|
文号 | 南民联发〔2025〕5号 |
统一登记号 | NXDR-2025-06001 |
签署日期 | 2025-04-21 |
发文日期 | 2025-04-21 |
信息时效期 | 2030-05-01 |
所属机构 | 南县民政局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司法局 |
NXDR-2025-06001
南民联发〔2025〕5号
关于印发《南县惠民殡葬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南县惠民殡葬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2025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县民政局 南县财政局 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21日
南县惠民殡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认真执行《益阳市惠民殡葬实施办法》(益民发〔2025〕1号)文件规定,进一步深化我县殡葬改革,切实减轻城乡居民丧葬负担,推动移风易俗,建设公益、惠民、绿色、文明殡葬,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持续实行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和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政策。
第三条 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对象:
(一)具有本县户籍,死亡后在本县殡仪馆实行遗体火化的居民: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以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城乡居民;烈士,烈士遗属、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
(二)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死亡,并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实行遗体火化的部分非南县户籍居民:尚未登记我县户籍、在各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和在救助管理机构且经相关部门确认无法查明身份的被救助人员;在本县境内因公或见义勇为牺牲人员、驻南部队现役军人、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非本县户籍(或子女未登记户籍),配偶或父母一方为本地户籍,且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以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城乡居民。
(三)失踪后原南县户籍被注销的人员。
(四)重大自然灾害死亡人员和公安机关确认的未知名遗体。
第四条 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项目:
免除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3天内殡仪馆遗体暂存冷藏费、遗体火化费(平板炉)、普通卫生纸棺、普通骨灰盒、绸袋、红绸等7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脱贫人口、防返贫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死亡后在殡仪馆租用普通悼念厅或告别厅的,减免1天租金(24小时内)。
第五条 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标准和相关要求:
(一)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每例遗体只能减免一次,并按殡仪馆提供的实际发生项目减免,具体标准按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县价格主管部门调整收费标准的,减免标准随之相应调整。
(二)城乡居民如自愿选择南县殡仪馆惠民骨灰盒之外更高档次的骨灰盒,所产生的该项费用由逝者家属自行承担,不享受惠民骨灰盒减免政策。
(三)如存在使用非殡仪馆殡葬专用车辆接运遗体或在县城区违规搭棚治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均不予减免。
第六条 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业务办理流程:
为方便群众办事,简化审批程序,由县民政局以签订协议的方式委托县殡仪馆具体承办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审核和结算业务,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直接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一)申请。经办人(逝者的直系亲属或法定委托人,下同)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提出申请,出示本人身份证,逝者身份证、户口簿(含派出所户籍证明)和死亡证明原件,填写《南县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减免审批表》)。减免对象中的非南县户籍人员须由常住地乡镇或相关机构出具相关情况说明,配偶或父母一方为本地户籍的,须提供结婚证或出生医学证明。
(二)审核。乡镇对逝者生前户籍、社保信息进行核实后,签署审核意见。
(三)审批。实施遗体火化的殡仪馆负责对经办人提交的材料(《减免审批表》,经办人身份证,逝者户口簿或派出所户籍证明、身份证,死亡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在结算时直接给予减免,并在火化证明上注明已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对象在县域外死亡并实行遗体火化的,可以申请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但减免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例。经办人须在逝者丧事办结后三个月内(以殡葬服务费用缴费发票开具时间为准)按上述要求提出申请并提交本人有效银行卡、逝者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缴费发票,到户籍所在地乡镇办理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部分的申报手续。超过申请时限的,不予补办。
民政与人社部门建立社保信息实时共享后,经办人可直接到殡仪馆提出申请并办理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手续。
第七条 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对象:南县户籍居民死亡后,其家属自愿在政府批准的合法公墓内以草坪葬、树葬、花坛葬等(具体指将逝者的骨灰用可降解的骨灰盒深埋或直接将骨灰散放在草坪、花卉或树下土壤中且不单独立碑)形式或在本县选择水葬(骨灰抛洒江河湖泊)、骨灰撒散青山等节地生态方式安葬逝者骨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标准:草坪葬、树葬、花坛葬等每例奖励1000元,水葬、骨灰撒散青山的每例奖励2000元。
第九条 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实施监督:南县户籍居民死亡后,其家属自愿选择在乡镇公墓内进行草坪葬、树葬、花坛葬和在县殡仪馆指定区域外实行水葬、骨灰撒散青山等方式安葬逝者骨灰的,由乡镇派人现场监督实施;选择在县殡仪馆公墓内进行草坪葬、树葬、花坛葬和在县殡仪馆指定区域实行水葬、骨灰撒散青山等方式安葬逝者骨灰的,由县殡仪馆派人现场监督实施。
第十条 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办理流程:
由经办人60日内(以公墓安葬证的日期为准)向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乡镇提出申请,乡镇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在《奖励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资料一并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县民政局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按月向县财政局申请资金后打卡发放。
第十一条 申请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应提供以下资料:
《南县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奖励审批表》);经办人身份证和有效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逝者身份证、户口簿(或派出所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殡仪机构出具的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公墓安葬证和公墓管理机构出具的节地生态葬式葬法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公墓管理机构出具的正规票据原件及复印件;节地生态葬的现场照片(至少3张)或录像资料。
第十二条 惠民殡葬减免和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明确责任分工。县民政局要做好惠民殡葬政策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严把审核审批关,确保惠民殡葬减免和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公开透明;县财政局要会同县民政局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做好死亡人员丧葬费补助、抚恤金领取信息查询和核实;各乡镇要加强惠民殡葬政策宣传,做好受理申请和资格审核工作,协助县民政局做好资金发放工作。
第十四条 强化监督执行。县民政、财政、人社部门要建立健全机制,强化监督执行,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方式,加强对惠民殡葬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减免(奖励)资金的,已领取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资金后为逝者变相刻制墓碑或将寄存的骨灰取出再葬的,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范围或故意拖延办理、造成不良影响以及其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追还奖补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适应于2025年5月1日零时起死亡的人员),有效期5年,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负责解释。县民政局和县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基本殡葬公共服务惠民补助工作的通知》(南民发〔2021〕2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南县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申请审批表
2.南县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申请审批表
附件1
南县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申请审批表
编号: 年 号
逝者 基本 情况 |
姓 名 |
|
性别 |
|
户口所在地 |
|
|||||||||
生前住址 |
|
是否享受丧葬补助 |
|
是□ 否□ |
|||||||||||
身份证 号码 |
|
||||||||||||||
死亡时间 |
|
办丧地点 |
|
火化 时间 |
|
||||||||||
火化地点 |
|
火化 证编号 |
|
||||||||||||
申请人 基本 情况 |
姓 名 |
|
性别 |
|
联系 电话 |
|
|||||||||
身份证 号码 |
|
与死者关系 |
|
||||||||||||
常住地址 |
|
||||||||||||||
申请减免项目及减免金额(元) |
|||||||||||||||
遗体接运 |
遗体 冷藏 |
遗体 火化 |
普通 纸棺 |
普通 骨灰盒 |
绸袋 |
红绸 |
悼念厅或告别厅租用费 |
合 计 |
|||||||
|
|
|
|
|
|
|
|
|
|||||||
本人承诺: 保证符合申请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条件,所填信息和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如有造假、谎报、骗取费用行为,愿承担一切后果和责任。 申请人( 签名并摁手印): 年 月 日 |
|||||||||||||||
审核 审批 意见 |
乡镇或殡仪馆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殡仪馆核批意见: 1、证明材料已核收; 2、核定减免项目 个、减免金额合计 (元)。
审核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说 明:1.此表一式两份,殡仪馆、县民政局各一份。
2.提供经办人身份证,逝者身份证、户口薄和死亡证明(原件验证,复印件留存)。
3.殡仪馆在出具的发票原件及火化证和死亡证明上加盖“已领取殡葬服务减免费用章”。
4.未发生的减除项目及费用不折现、不折抵。
附件2
南县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申请审批表
编号: 年 号
逝者 基本 情况 |
姓 名 |
|
性 别 |
|
身份证号 |
|
|
户籍所在地 |
|
死亡日期 |
|
||||
葬式葬法 |
|
安葬地点 |
|
安葬日期 |
|
||
申请人
情 况 |
姓 名 |
|
性 别 |
|
身份证号 |
|
|
与逝者关系 |
|
年 龄 |
|
联系电话 |
|
||
常住地址 |
|
||||||
申请奖补金额 |
大写(人民币): 仟 佰元整(¥ 元)。 |
||||||
本人承诺: 所有填报信息和所提供资料属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并摁手印): 年 月 日 |
|||||||
审核 审批 情况 |
乡镇或殡仪馆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县民政局审批意见:
审批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说明:1.本表一式两份,县民政局和乡镇各存一份。
2.所需证件证明资料(提供原件验证、复印件留存):①经办人的身份证和有效银行卡;②逝者的身份证和户口薄;③殡仪机构出具的火化证明;④公墓安葬证;⑤公墓管理机构出具的节地生态葬式葬法证明(含影像资料);⑥公墓管理机构出具的正规票据。
3.葬式葬法是指“水葬、撒散青山”和“花坛葬、树葬、草坪葬”等(根据实际情况选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