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5-2086050 | 文号 | 南民联发〔2025〕6号 | 统一登记号 | NXDR-2025-06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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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 | 2025-07-11 | 发文日期 | 2025-07-11 | 信息时效期 | 2030-07-11 |
所属机构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司法局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5-2086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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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南民联发〔2025〕6号 |
统一登记号 | NXDR-2025-06002 |
签署日期 | 2025-07-11 |
发文日期 | 2025-07-11 |
信息时效期 | 2030-07-11 |
所属机构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司法局 |
NXDR-2025-06002
南民联发〔2025〕6号
关于印发《南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南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2025年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县民政局 南县财政局
2025年7月11日
南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22〕30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在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困难群众救助和保障制度存续期间,中央、省级和县级财政安排用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补助、孤儿(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实现预算绩效目标。
第四条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管理。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未成年人保护、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支出,以及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孤儿等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一次性生活补贴等。
第六条 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用于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七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用于为特困人员提供救助供养所需支出,具体包括:
(一)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所发生的支出。
(二)为特困人员提供照料护理服务所发生的支出。
(三)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所发生的支出。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医疗再救助及社会捐助支付后,基本医疗费用仍有不足的予以支持。
(四)为特困人员按规定办理丧葬事宜所发生的支出。
第八条 临时救助资金用于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临时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或实物的支出,具体包括:
(一)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 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的救助支出。
(二)对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开支突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城乡低保、特困、困难残疾人、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易返贫致贫监测户的救助支出。
第九条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用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等救助保护支出。具体包括:
(一)主动救助支出。主要用于开展巡回救助以及引导、护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求助所需的开支。
(二)生活救助支出。主要用于为受助人员提供饮食、住
宿、衣物、个人卫生、安全等基本生活救助所需的开支。
(三)医疗救治支出。主要用于为受助人员提供急病救治、卫生防疫、医疗康复等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开支。
(四)教育矫治支出。主要用于为受助人员提供文化法制教育、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等救助保护服务所需的师资、教具、器材、场地布置等开支。
(五)返乡救助支出。主要用于为受助人员联系亲属、查找受助人员身份信息、协助或接送受助人员返乡所需的通讯、交通、差旅等开支。
(六)临时安置支出。主要用于为暂时查找不到户籍、无家可归的受助人员提供养育照料、生活护理等临时安置和基本服务所需的开支。
第十条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流浪乞讨儿童、流动儿童、受侵害儿童等重点儿童的应急处置、救助帮扶、监护支持、精神关爱以及为强化流浪未成年人源头预防和治理而开展的救助保护线索收集、监护情况调查评估、跟踪回访、监护教育指导、监护资格转移诉讼等工作所需的开支。
第十一条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用于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支出。具体包括:
(一)对社会散居的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的基本生活费。
(二)用于保障集中养育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基本生活、文体教育、医疗、康复、护理等基本服务方面的支出,包括伙食、服装被褥、生活用品和儿童所需水、电取暖、交通、通讯等日常生活支出。
第十二条 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主要用于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集中照护服务。
第十三条 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安排不超过2%的资金用于政府购买困难群众救助社会工作服务。
向第三方直接购买的特困人员、孤儿照料护理服务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的费用不包含在安排比例内。
第十四条 县民政、财政部门和乡镇民政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拨付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费用。严禁用于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等人员经费支出,发放护理人员薪资待遇除外;严禁用于购买意外伤害险、供养机构责任险等商业保险;严禁用于单位一般性行政运行经费支出,直接用于困难群众救助服务所需的水电、物业、交通、通讯等费用除外;严禁用于办公楼、供养服务机构等的维修改造、设备购置、工程建设等项目经费支出;严禁用于维稳、慰问等支出。
第三章 资金筹集和分配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保障责任。民政部门根据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需求,科学做好资金测算;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资金测算和上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科学合理安排资金。财政部门应当合理安排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经费并纳入预算,确保救助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六条 救助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主要包括人口总量、困难群众救助任务量、困难群众救助基础保障标准和工作绩效等因素。
第十七条 县民政、财政部门应当规范财务制度,建立健全补助资金发放台账,定期做好与金融机构的三方对账工作。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范围和标准支出,分别进行核算;县民政、财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 资金发放和管理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按照直达资金有关规定管理。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鼓励按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救助服务。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城乡低保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应当支付到救助家庭(对象)的户主(个人)账户;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金应当统一支付到供养服务机构;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应当支付到本人或监护人个人账户;集中养育的孤弃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应当统一支付到儿童福利救助保护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以实物救助或服务为主,统一支付到救助管理机构。补助资金在此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确需发放现金或实物的,应当严格履行现场签收手续。对于特殊需求的救助对象,民政部门可以上门服务,但必须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
第十九条 县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一卡通”管理改革要求,将到人的补助资金通过湖南省财政惠民惠农补贴“一卡通”系统发放。代理金融机构要落实对救助对象的优惠、减免政策,保证服务质量,及时为救助对象发送资金发放等信息,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卡折办理、资金发放等管理服务费用。
第五章 临时救助
第二十条 临时救助的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人群:
1、因意外事件(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3、因接受社区矫正、刑满释放、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且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高校毕业生暂未就业等造成无生活来源,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4、在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等社会救助待遇期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5、经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因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开支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以下人群:
1、城乡低保对象;
2、特困人员;
3、易返贫致贫监测户;
4、困难残疾人;
5、低保边缘群体;
6、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7、经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对象。
第二十一条 优化规范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对于急难性临时救助,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部门可根据救助对象的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先行救助”,再按程序补齐相关资料,进一步提高救助的时效性。对于支出型临时救助,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
落实临时救助委托审批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受县民政部门委托,根据救助对象的急难状况和救助标准进行审批,报县民政部门备案。审批流程先由乡镇民政工作经办机构受理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批,谁审批、谁负责。对不符合救助政策的申请对象,乡镇人民政府民政经办机构要向救助申请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对救助申请人出具不予救助书面说明。
第二十二条 科学制定临时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按不超过当月城市低保标准的1—6倍予以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具体救助金额视家庭困难程度测算确定,原则上一年内申请对象同一原因救助次数不得超过2次。
对于因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可按照“适度提高救助额度”的原则,通过县“救急难”联席会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确定救助金额,“救急难”单次最高救助标准不得超过1万元,可以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
对已给予最高限额临时救助后,生活仍存在困难且符合医疗、教育、住房、交通意外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对象,要充分运用好“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平台进行“转介服务”,使临时救助与相关救助制度、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物质帮扶与服务类救助密切衔接,增强救助效能。
第二十三条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根据乡镇人口总数和困难群众救助任务量下达临时救助资金,各乡镇应在授权范围内按政策使用。年初可适当下达部分救助备用金,每个乡镇原则上不得超过3万元。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县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开展对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督查等,重点检查资金保障、拨付、发放、使用等方面工作情况。要坚持问题导向,不断完善资金监管政策,创新资金监管方式,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监管效能。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全面推行线上审核审批,各乡镇依托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完成数据录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统计查询等,实现救助信息化管理,方便群众求助。积极推动救助服务向移动端延伸,实现救助事项“掌上办”“指尖办”,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救助事项申请、办理、查询等服务。加快建立涵盖在线办理业务、运转流程查询、风险自动预警等内容的信息平台,通过线上监测与线下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对资金实行全程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并堵塞资金监管漏洞。
第二十五条 县民政、财政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积极发挥社会力量监督作用,推动社会监督与政府监督有机结合。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积极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监管工作,运用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分配、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评估,增强社会监督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二十六条 县民政、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救助信息公开公示制度,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分配、支出、绩效等情况,不断提高透明度。要加强困难群众救助审核审批公示,进一步规范公示内容、公示地点、公示时限,及时公示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信息,建立健全群众反映问题、投诉举报处理反馈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救助对象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县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和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制度实施、工作落实和资金使用的效果进行评价。
第二十八条 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民政服务机构的管理监督,确保各项基础数据真实准确。根据服务的救助对象人数、发放标准、运行状况、工作绩效、滚存结余等因素,合理安排补助资金,提升资金使用效能。民政服务机构应当切实履行职能,严格遵守补助资金使用规定,严禁将补助资金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 县民政、财政部门应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县民政、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