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南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关于《南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一、编制背景和工作思路
2022年,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联合制定了《关于印发湖南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22〕30号),该文件明确了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使用、分配、管理的相关要求,并要求各县市区根据结合属地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县委巡察办在对乡镇的巡察中发现,部分乡镇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中存在救助资金滞留、超范围使用等不规范行为,县委巡察办对县民政局和县财政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资金监管的巡察建议》,要求县民政局制定相关制度、加强监管。
二、制定该文件的意义
该《实施细则》详细规定救助补助资金的适用范围,明确资金筹集和分配方式,规定资金发放和管理形式,规范临时救助的审批程序和标准,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和绩效评价制度,有效规范和加强了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补助资金使用合理规范、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三、制定依据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22〕30号)
四、核心内容
(一)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未成年人保护、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支出,以及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孤儿等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一次性生活补贴等。
(二)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用于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用于为特困人员提供救助供养所需支出,具体包括: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所发生的支出;为特困人员提供照料护理服务所发生支出;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所发生的支出。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医疗再救助及社会捐助支付后,基本医疗费用仍有不足的予以支持;为特困人员按规定办理丧葬事宜所发生的支出。
(四)临时救助资金用于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临时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或实物的支出,具体包括:
1、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 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的救助支出。
2、对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开支突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城乡低保、特困、困难残疾人、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易返贫致贫监测户的救助支出。
(五)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用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等救助保护支出。具体包括:主动救助支出主要用于开展巡回救助以及引导、护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求助所需的开支;生活救助支出主要用于为受助人员提供饮食、住宿、衣物、个人卫生、安全等基本生活救助所需的开支;医疗救治支出主要用于为受助人员提供急病救治、卫生防疫、医疗康复等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开支;教育矫治支出主要用于为受助人员提供文化法制教育、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等救助保护服务所需的师资、教具、器材、场地布置等开支;返乡救助支出主要用于为受助人员联系亲属、查找受助人员身份信息、协助或接送受助人员返乡所需的通讯、交通、差旅等开支;临时安置支出主要用于为暂时查找不到户籍、无家可归的受助人员提供养育照料、生活护理等临时安置和基本服务所需的开支。
(六)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流浪乞讨儿童、流动儿童、受侵害儿童等重点儿童的应急处置、救助帮扶、监护支持、精神关爱以及为强化流浪未成年人源头预防和治理而开展的救助保护线索收集、监护情况调查评估、跟踪回访、监护教育指导、监护资格转移诉讼等工作所需的开支。
(七)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用于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支出。具体包括:对社会散居的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的基本生活费;用于保障集中养育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基本生活、文体教育、医疗、康复、护理等基本服务方面的支出,包括伙食、服装被褥、生活用品和儿童所需水、电取暖、交通、通讯等日常生活支出。
(八)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主要用于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集中照护服务。
五、重点说明事项
(一)本实施细则在拟定时与县财政局会商后形成初稿。
(二)救助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主要包括人口总量、困难群众救助任务量、困难群众救助基础保障标准和工作绩效等因素。
(三)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根据乡镇人口总数和困难群众救助任务量下达临时救助资金,各乡镇应在授权范围内按政策使用。年初可适当下达部分救助备用金,每个乡镇原则上不得超过3万元。
(四)科学制定临时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按不超过当月城市低保标准的1—6倍予以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具体救助金额视家庭困难程度测算确定,原则上一年内申请对象同一原因救助次数不得超过2次。
对于因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可按照“适度提高救助额度”的原则,通过县“救急难”联席会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确定救助金额,“救急难”单次最高救助标准不得超过1万元,可以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
(五)优化规范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对于急难性临时救助,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部门可根据救助对象的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先行救助”,再按程序补齐相关资料,进一步提高救助的时效性。对于支出型临时救助,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落实临时救助委托审批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受县民政部门委托,根据救助对象的急难状况和救助标准进行审批,报县民政部门备案。审批流程先由乡镇民政工作经办机构受理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批,谁审批、谁负责。对不符合救助政策的申请对象,乡镇人民政府民政经办机构要向救助申请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对救助申请人出具不予救助书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