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房屋征收补偿定额房票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4309210010/2025-2083781 文号 南政办发〔2025〕4号 统一登记号 NXDR—2025—01001
签署日期 2025-07-11 发文日期 2025-07-11 信息时效期 2027-08-10
所属机构 南县住建局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司法局
索引号 4309210010/2025-2083781
文号 南政办发〔2025〕4号
统一登记号 NXDR—2025—01001
签署日期 2025-07-11
发文日期 2025-07-11
信息时效期 2027-08-10
所属机构 南县住建局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司法局

NXDR202501001

 

 

 

 

 

南政办发〔20254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县房屋征收补偿

定额房票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中央、省、市属驻南各单位:

《南县房屋征收补偿定额房票安置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711

 

 

南县房屋征收补偿定额房票安置办法(试行)

 

为全面推进我县县域内各项目房屋征收工作,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补偿政策,扩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渠道,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安置房屋的多样化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房票安置

本办法所称定额房票安置是指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将一定的货币补偿金额及相关奖励以房票抵扣购房款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是货币补偿安置的一种特殊形式。定额房票票面金额为十万元,一份补偿安置协议出具一张定额房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的安置补偿标准量化后的价值不足十万元的,被征收对象自行出资补足十万元后可享受定额房票安置方式。定额房票安置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条 房源类型

本办法所称房源超市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自愿原则与政府商定的商品房和政府以及县属国有企业提供的商品房。使用定额房票购买商品房时,不限制购买面积、用途类型。

 

第三条 实施范围

本办法实施范围为南县县域内土地房屋征收项目,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以及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项目。

 

第四条 安置程序

(一)提出申请。由被征收人自行申请定额房票安置。逾期未申请的,视同放弃定额房票安置权利。

(二)发放房票。征收实施单位根据《补偿安置协议》和《定额房票安置申请》,经审核无误后发放定额房票。

(三)选定商品房。房票使用人在规定时间内于房源超市中选择新建商品房,确定购房户型和面积,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个人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并提交定额房票。

(四)资金结算。房票使用人选定商品房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定额房票、《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合同备案证明等材料,可与征收实施单位进行房款结算。结算后,定额房票由征收实施单位收回。

 

第五条 房票印制

(一)定额房票的格式。房票应包含被征收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房票金额、有效期限、使用须知等内容。

(二)定额房票的印制主体。房票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法委托的商业银行印制,须带有符合标准的防伪功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或委托,不得印制,不得伪造、变造房票。

(三)定额房票的编号。房票进行编号管理,一房票一编号。

 

第六条 房票管理

(一)房票发放管理。定额房票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补偿安置协议审核后发放。

(二)房票使用人。定额房票实行实名制,对象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房票除继承外,不得转让、买卖、赠与,继承必须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申请和备案。

(三)房票使用期限。定额房票有效使用期限为12个月,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批准,可延期12个月,有效期自定额房票发放之日起计算,逾期自动失效,房票持有人应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兑付货币补偿资金,自始至终不享受优惠政策。

(四)房票使用。使用定额房票购买政府商定商品房的,由房票使用人直接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票使用人购买的商品房总价超过房票金额的,超出部分金额由房票使用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结算。

(五)使用报备。房票使用人确定认购商品房时,应当将定额房票交予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中票面面额大于购房金额的,房票使用人需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申请直接兑换现金。定额房票不得拆票。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定额房票后依据相关规定与房票使用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手续,并同步向房票发放单位报备所收到的定额房票编码。

 

第七条 房票结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票使用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持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票等,每季度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结算一次。结算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90日内结清应付款项。购买现房的,房屋交付房票使用人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支付房票金额的100%;购买期房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首期支付房票金额的40%,房屋交付房票使用人后再支付余款。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必须保证按时结算,未解除预售资金监管的项目,用于支付的款项应拨付至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定额房票金额等同于等额现金收入,可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

 

第八条 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凭定额房票购房的,购房契税依法按政策进行减免。

(二)购房优惠。购房者选择房源超市内商品房,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常商定价格后,使用房票购房可在正常商定价格的商品房总价基础上再优惠五万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督执行。

(三)金融支持。使用定额房票购买商品房符合相关条件的,房票使用人可以申请商业银行贷款,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

(四)教育支持。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的,其子女可按“房产类”就近安排城区公立义务教育学校学位。同时,在新购房屋交付前,保留其原被征收房屋片区所在学校的入学资格。可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备案证明在商品房所在片区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

(五)就业支持。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就业咨询培训指导服务。同时,可优先推荐至南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业就业。

 

第九条 房企履约

(一)参与定额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城市规划区有在建或在售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房源为现房的,必须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提供房源为期房的,必须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能确保购房户购房安全。参与定额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签订定额房票安置承诺书并备案,同时进行公示。未经公示自行销售的房屋不予房票结算。

(二)房票使用等同于现金支付,给予定额房票使用人高于其他购房人的优惠待遇,不附带任何限制条件,同时所售商品房价格严格按照现行的一房一价销售,不得捂盘惜售。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对存在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记入该企业诚信档案并将其房产开发项目移出房源超市。涉嫌违法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条 其他

定额房票使用人应当妥善保管房票。定额房票发生遗失的,房票使用人应及时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申请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第十一条 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施行之前,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房屋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项目未安置到位或补偿到位的,可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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