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4309210010/2024-1887749 文号 南政办发〔2024〕1号 统一登记号 NXDR—2024—01001
签署日期 2024-01-10 发文日期 2024-01-12 信息时效期 2029-01-10
所属机构 南县政府办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司法局
索引号 4309210010/2024-1887749
文号 南政办发〔2024〕1号
统一登记号 NXDR—2024—01001
签署日期 2024-01-10
发文日期 2024-01-12
信息时效期 2029-01-10
所属机构 南县政府办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司法局

NXDR202401001

 

 

 

 

 

南政办发〔20241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中央、省、市属驻南各单位:

《南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10

 

 

 

南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设施经营者或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080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在县城区依法利用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者或管理者为机动车有序停放和场地占用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公共停车场是指供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业主停放车辆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城市道路上供公众临时停放车辆的场所。

第三条 凡在本县城区内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和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行统一政策,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依照权限制定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和收费标准,并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机动车进出停车场,停车场工作人员应提供停车时段记录,并向机动车停放者提供合法的专用收费票据。机动车停放者在接受机动车停放服务后,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经营者或管理者不提供合法收费票据或者超过收费标准收费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绝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制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根据县城发展要求,综合考虑资源占用成本、设施建设成本、经营管理成本、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等因素,按照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室外高于室内、白天高于夜间、中心城区高于周边地区、高峰时段高于非高峰时段、非住宅停车高于住宅停车原则,实行差异化定价,有效调节机动车停车位供求关系。

(二)根据车辆占用场地面积的大小、地理位置、服务条件和车辆停放时段的不同,实行类别差价、地段差价、时间差价,并可根据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等差别计费办法,同一区域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计费方式,根据停车条件和需要,可以采取计时、包月、包季、包年的计费方式,以加快车位周转,暂不具备计时条件的可采取计次方式收费。采用包月、包季或包年计费方式的,其收费标准应低于本停车场当月、当季或当年同种车型收费标准。

第八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不同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定价形式管理。

第九条 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以下停车场由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自主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收费标准,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

1.商业场所(包括商务办公场所、商场、酒店宾馆、餐饮、商业街区、娱乐休闲场所、商住综合楼等)配套的停车场(停车泊位);

2.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建筑红线内或配套停车场除外);

3.向社会开放的企业(不含银行、保险、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业)单位内设停车场;

4.物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配套的停车场;

5.其他除住宅小区停车场和实行政府指导价之外的合法设置的收费停车场。

(二)住宅小区停车场区分以下情况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1.住宅小区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通过前期物业合同约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内容;

2.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同意。

第十条 下列停车场(停车泊位)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经营者或管理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并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

(一)车站、码头、公交枢纽站及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面向公众开放的内设停车场;

(三)政府财政性资金、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的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

(四)公租房的内设停车场;

(五)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十一条 机动车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按区域路段实行差别定价,停车泊位区域及路段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后公布,并适时动态调整(详见附件4)。

第十二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收取。收费标准以每辆小型汽车计费,其他车型比照所占小型汽车车位计费,摩托车(电动车)按不超过小型汽车收费标准四分之一收取。

第十三条 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资格;

(二)具有合适场地,设置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标线(设置停车泊位不得占用或破坏公用设施);

(三)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和车辆安全,并对停车场所的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

(四)建立健全内部有关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在人工值守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无人值守期间,在自动计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晚上2000至第二天早上800停放的车辆;

(二)进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办理业务合理时间内并能提供相关凭证(如会议通知、办理业务的回执、缴费票据等)的车辆;

(三)进入住宅小区不超过1小时和业主搬家的车辆;

(四)停车场、停车泊位停放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的车辆;

(五)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有标识的行政执法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

(六)各类非居住区停车场对持有本人残疾人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的残疾人驾驶的本人专用车辆;

(七)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或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超过1小时的新能源车辆;

(八)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在元旦、除夕、农历初一、农历初二全天免费停放;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第十五条 停车时间超过规定免费停车时间的,不享受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优惠,计费时间从车辆进入停车场(停车泊位)起计算。

第十六条 提倡机关事业、公用企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性场所和经营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第十七条 执法部门在执行公务中暂扣的车辆,暂扣期间车辆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由执法部门承担。执法部门通知车主领取扣留的车辆,车主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放服务费由车主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在保证交通顺畅,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公众开放专用停车场,实行错时错峰停车,为社会提供停车服务,推行停车共享理念。

第十九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或管理者申请实施属于政府指导价管理范畴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提交下列资料: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报告;

(二)南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表(详见附件2);

(三)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相关核准意见书;

(四)土地、房屋权属证明原件;

(五)规划总平面图及停车场库总平面图原件;

(六)停车场泊位和监控设施布置图,以及场地的街道位置示意图;

(七)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或管理者的身份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等资格证明),其中,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或管理者需提供公安交警审批备案的资格证明;

(八)停车管理制度;

(九)成本测算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受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后,对符合收费条件的,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材料审查、现场勘察、办理价格核准手续。对不符合收费条件的,退还申请资料。

第二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凭县发展和改革局核定的收费文件,向县财政局办理票据领取手续,收费收入纳入财政管理。引入第三方公司运营管理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其它停车场,依法向县税务局办理票据领取手续,并依法纳税。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或管理者,因不履行应尽职责或者因停车场不符合管理规范而导致机动车受损或者财物丢失的,配合执法部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在停车场入口处和缴费处的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详见附件3),标明停放收费单位、场地地址、收费类型、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及价格举报电话12315等,方便群众监督。

根据不同的定价形式,公示牌分两种颜色:执行政府指导价的采用蓝色公示牌,执行市场调节价的采用黄色公示牌。

第二十四条 严肃查处违规收费行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对停车收费检查督促,及时受理违规收费举报投诉,对不按规定公示、超标准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予以依法查处,维护正常的停车收费秩序。

第二十五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当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财政、城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认真做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对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或管理者、以及机动车停放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建立城市停车设施经营者或管理者信用记录,逐步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监管机制。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明确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凡与本实施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附件:1.南县政府指导价停车服务收费标准表

      2.南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表

      3.南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样本

      4.南县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公示牌样本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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