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的通告

索引号 4309210010/2021-1383405 文号 南政告〔2021〕2号  统一登记号 NXDR—2021—00003
签署日期 2021-04-12 发文日期 2021-04-26 信息时效期 2026-04-12
所属机构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司法局
索引号 4309210010/2021-1383405
文号 南政告〔2021〕2号 
统一登记号 NXDR—2021—00003
签署日期 2021-04-12
发文日期 2021-04-26
信息时效期 2026-04-12
所属机构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司法局

NXDR202100003

  

 

南政告〔20212 

 

南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的通告

 

为切实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

二、本通告所称农作物秸秆,包括油菜、水稻、玉米、棉花、甘蔗、黄豆、芝麻、薯类及其他农作物收获籽实后的剩余物质;垃圾包括生产垃圾及生活垃圾。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秸秆、垃圾禁烧的宣传、巡查、执法等工作。

四、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等单位要按照“齐抓共管、堵疏结合、标本兼治”原则,集中开展联合执法,加强巡逻检查,严厉查处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的行为。

五、凡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的,由各执法单位责令改正,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对露天焚烧垃圾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的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不听劝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法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因工作组织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造成农作物秸秆、垃圾焚烧严重后果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如查实的给予适当奖励。举报电话:

县禁烧办:0737-5217199

镇:0737-5781101     明山头镇:0737-5772645

乡:0737-5738580     青树嘴镇:18975385286

茅草街镇:0737-5448156     三仙湖镇:0737-5435101

中鱼口镇:0737-5421001     南 洲 镇:0737-5217721

浪拔湖镇:0737-5880120     麻河口镇:0737-5821192 

武圣宫镇:0737-5813005     厂 窖 镇:0737-5842515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南政告〔201713号)同时废止。

                                  

 

                                                                     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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