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关于《南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4-26 15:45 信息来源:南县司法局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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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县人民政府关于

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发布《禁烧通告》?

随着我县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原来用于取暖做饭的农作物秸秆出现了过剩现象,部分地区秸秆、垃圾露天焚烧现象时有发生,造成资源浪费,带来空气污染,影响交通安全,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构成威胁。

二、农作物秸秆、垃圾露天焚烧的危害

(一)危害身体健康。秸秆、垃圾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对人的眼睛、鼻子和咽喉含有黏膜的部分刺激较大,轻则造成咳嗽、胸闷、流泪,严重时可能导致支气管炎发生。大量烟雾对中老年、孕妇、儿童及患有呼吸道疾病的人造成很大影响。

(二)污染大气环境秸秆、垃圾露天焚烧会产生大量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碳氢化合物及烟尘,对大气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三)破坏土壤结构。农作物秸秆中不仅含有大量纤维素、木质素,还含有一定数量粗蛋白、粗脂肪、磷、钾等营养成分和许多微量元素。在田间焚烧农作物秸秆,仅能利用所含钾的40% ,其余氮、磷、有机质和热能则全部损失,而且焚烧秸秆使地面温度急剧升高,虽然能够杀死部分有害昆虫卵,但也能直接烧死、烫死土壤中的有益微生物,影响作物对土壤养分的充分吸收,直接影响农田作物的产量和质量,影响农业收益。

(四)导致火灾隐患。秸秆、垃圾焚烧,极易引燃周围的易燃物,导致"火烧连营",一旦引发田地大火,往往很难控制,造成经济损失。尤其是在村庄附近,后果更是不堪设想。

(五)影响交通安全。燃烧秸秆、垃圾形成大量的烟雾,造成空气能见度下降,可见范围降低,直接影响民航、铁路、高速公路的正常运营,严重干扰了正常的交通运输,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影响人身安全。

三、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的处罚措施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法》:对违法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露天焚烧垃圾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的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①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5日以上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②对不听劝阻,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50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③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镇、村干部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 的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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