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 标题德润广场违反《合同法》侵害业主权益
- 来信时间2018-09-03 16:30:11
- 来信人李轩
- 信件状态 已发布
- 来信内容
一、根据《南县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4页第八款:采用三菱、日立通力、现代、快客、富士达或同档次品牌电梯。而南县德润广场招标品牌为“阿尔法电梯(上海)”
1.合同所约定品牌全部是国外或中外合资品牌,市场称之为“一线品牌”
2.“阿尔法电梯”为二线品牌,同一线品牌市场差价20万元左右;本人工作坐标上海,已前往“阿尔法电梯”上海宝山工厂及品牌经销商考查,生产及销售为市场中低端产品,二线品牌无疑。但产品质量肯定能通过验收,后期损坏与维护保养问题重大。
3.前日食药监工质所已对其他业主相同问题作出回应,却未能直面问题!
业主问题有三:合同所述品牌或同档次品牌?只回答阿尔法电梯有生产运营资质未提品牌次。 开发商招标选定就符合合同规定?合同所述均为国外品牌或中外合资。 品牌差价在20万元是所谓的同档次?
上述问题是其一,如未能合理合规解决将转发至省质监局及房地产管理相关单位。
二、德润广场设违规虚假宣传:
购房时承诺厨房或客厅与电梯井之间架空空间,承诺房屋通过验收合格后,用水泥板搭成房间使用。开发商统一搭建,收取业主5000元费用。
1、如上述承诺属实,开发商涉擅自更改房屋结构,与设计图纸不符,有严重安全隐患。
2、如未能达成宣传和购房时所承诺之事,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3、第二条所述2018·12月交房后能验证,并有购房时音视频资料为证。如涉虚假宣传,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上述问题属实,本人确保所言的真实性,承担相应后果。
盼复!
受理回复
- 答复单位南县质监局
- 答复时间2018-09-08 11:51:31
- 答复内容网友你好,来信收悉。现对该案件的调查情况回复如下: 执法人员通过对在德润广场营销中心随机抽取的三份《南县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检查,均为一个样本,暂未发现被投诉房地产公司有利用合同实施欺诈谋取利益的行为。其中第14页第八款:采用三菱、日立通力、现代、快客、富士达或同档次品牌电梯。德润广场通过招标选定的是产地为上海的阿尔法电梯。德润广场提供了阿尔法电梯公司及产品的相关资质证照,证明为合法企业,合格产品,对于电梯是否属于同一档次,我局执法人员无职能进行评定,需当事人到专业鉴定机构进行评定,并且有专业的鉴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书才具有法律证明效力。通过对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进行调查,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我局认为因没有行政违法行为,不能进行立案查处。 目前,德润广场的电梯尚在安装调试阶段,须经市级专业检定机构检验合格后才能投入运行,有关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应由专业检定机构界定。 投诉人与被投诉房地产公司双方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属双方自愿的民事行为,投诉人认为自身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局已对双方进行了调查调解,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7条第5款对消费者协会职责的规定“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我局只能组织调解,无法强制要求房地产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由于李先生与被投诉公司双方属于个人民事合同纠纷,如李先生要求被投诉房地产公司赔偿损失,或更换电梯,我局如组织双方调解不成,则无强制执行力,只能以组织双方调解不成,建议向法院起诉的结果处理。 经办人:何 莉 联系电话:0737-5221212 南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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