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 标题举报南县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欺诈消费者
  • 来信时间2018-08-01 16:26:24
  • 来信人严红春
  • 信件状态 已发布
  • 来信内容

    本人严红春,身份证号码:432322********3036,系在外工作的游子,为让家中老人有一个舒适的生活环境,特意在南县县城购买一套电梯房,却遇到了糟心事。本人于2017年6月1日认购了南县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在南县南洲镇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铜锣湾1号12座2单元1907房,面积119.01平方米,折后总价叁拾捌万陆仟捌佰陆拾玖元整(¥386869.00元),于当日支付定金叁万元整(¥30000.00元),并与南县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在《铜锣湾1号认购协议书》(编号TLW1000712)中约定:其取得该项目房屋预售证时,本人一次性付清购房余款。今年3月,本人向该公司工作人员周丽霞女士询问有关项目进展情况及是否取得房屋预售证时,被告知:该公司将不履行《铜锣湾1号认购协议书》中有关约定,单方面将本人认购的铜锣湾1号项目12座2单元1907房的售价调高至肆拾伍万肆仟贰佰贰拾伍元整(¥454225.00元)。听闻该信息,本人要求该公司出具调价的书面通知,被其拒绝,为核实该信息的真实性,本人于今年3月20日发函给该公司,要求复函告知事实情况。该公司对于本人的函件置之不理。

    迫于无奈,2018年4月13日,本人发函给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南县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欺诈消费者,但至今没有任何回音。

    2018年7月1日,该公司通知本人,铜锣湾1号12座取得商品房预售证,叫本人回南县办理有关购房手续。经本人与其工作人员沟通后,商定于7月14日前往铜锣湾1 号销售中心办手续。但到现场后,该公司要求按最新的房价签订购房合同,本人坚决不同意,要求与该公司负责人当面沟通,但被拒绝。该公司竟然公开声称:双方之前签订的《认购协议书》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本人在无奈之下,当场拨打益阳市长热线,投诉南县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欺诈消费者。投诉之后,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与本人联系,了解了相关情况后,只能调解,不予立案查处。该公司店大欺客,怎么可能依法赔付本人的损失。所以,特向县长信箱反映有关情况,请县长责令有关部门严肃查处此事。

受理回复
  • 答复单位南县市监局
  • 答复时间2018-08-07 16:37:50
  • 答复内容网友你好,来信收悉。收到来信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对此事进行调查,现对该案件的调查情况如下: 我局于7月17日接到投诉人严先生关于《开发商违背协议》(编号SR0779)的市长热线处理件,我局执法人员当日与投诉人严先生取得了联系(因投诉人在广州,只能先电话后微信联系),得知投诉人的诉求:1、要求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严格执行双方签订的《铜锣湾1号认购协议书》。按照协议书的约定,签订购房合同,本人一次性缴清购房款;2、如南县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仍然要按照新调整的房价617372.62元签订购房合同,本人坚决不同意,要求按照《担保法》及司法解释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双倍返回本人所交定金6万元人民币,并赔偿因信赖该认购协议书而导致本人在同等条件下购房多支付的购房款230503.62元,即机会利益损失;3、请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立案及调查情况书面回复本人。 7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前往南县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将投诉人的诉求与南县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妙正财进行协商调解,该公司负责人不同意投诉人的诉求,只能按现在的价格执行,否则,退还投诉人3万元认购定金。被投诉公司给出的解释如下:本公司置业顾问周丽霞2017年12月14日,电话告知客户严红春前来补齐2成定金,否则房源价格不保留,客户未予理睬;2018年3月再次电话告知客户严红春补齐2成定金,否则房源价格不保留,客户再次未予理睬。调解不能达成共识,依据格式条款合同的相关规定,暂未发现南县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有欺诈消费者的行政违法行为,无立案理由,并告知投诉人严先生。 针对严先生所诉我局不予立案查处的内容,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执法人员通过查看投诉人与南县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认购协议书,暂未发现南县铜锣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有利用合同实施欺诈谋取利用益的行为,我局认为因没有行政违法行为,不能立案查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2条规定的消协职责“受理投诉,调查调解。”,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消协进行公益诉讼的规定“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对经营者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由于严先生与被投诉公司双方属于个人民事合同纠纷,我局只能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我局无强制执法权。建议投诉人可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经办人:何 莉 联系电话:0737-5221212 南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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