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一位退伍军人的遭遇
- 来信时间2018-06-22 11:55:06
- 来信人 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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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信内容
县长大人:您好!作为一位普通老百姓能直接跟县长书信交流实属幸事,就是不知道您是否能在百忙之中抽出一点时间来耐心阅读百姓的倾诉?
如此庭审
大家都见过电视里面的庭审场面,却不一定见过现实生活中的庭审。本人最近就亲身经历了一次,算是开了眼界,颇有感慨。现将这次庭审记录如下:
2018年6月7日下午2:30,我陪朋友老罗(原告)在张军武律师的带领下来到了南县人民法院,步入庄严的法院大门,径直走进了调解室(一),里面办公桌前坐着一位工作人员,张律师向我们介绍:“这是李庭长。”我赶忙打招呼:“李庭长好!”,李庭长吩咐我们坐下。这时,李庭长问老罗:“好大年纪了?”老罗答:“66岁了。”李庭长马上说:“60岁以上没有误工费了。”张律师轻声说:“社区街道和城管都给他出示了证明,车祸前一直在补鞋,有实际收入。”李庭长又问:“有社保吗?”老罗答:“我没有单位的。”李庭长追问:“任何社保都没有吗?自己买了没有?”老罗答:“我自己借息钱买了个社保,千把块钱一个月。”李庭长说:“有退休工资更加没有误工费。”老罗无语。过了十分钟,一年轻女子陪同被告之一的公交公司负责人唐建设进了办公室,女子笑嘻嘻指着唐建设跟李庭长打招呼:“他是我的ba’ba’(伯伯的意思)呢。”李庭长说:“你的ba’ba’啊?”女子答:“嗯。”李庭长又追问:“你的亲ba’ba’啊?”女子答:“嗯,亲ba’ba’。”原以为女子只是李庭长的熟人而已,没想到女子说完就在李庭长的对面办公桌前坐下来开始办公了,她竟然是这个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之一!一丝不详的预感掠过我的心头。之后,又陆续进来了几个人(后来才知道其中一个是另一被告代表保险公司经理和刘副庭长),只见他们在记录员的电脑旁忙碌了一个多小时,其中一个又是抽烟,又是开玩笑,嘻嘻哈哈的,期间有一个人问老罗:“你在哪个地方补鞋?”老罗说:“在劳动局对面、湘鄂边东门巷子里。”那人又问:“是真的不?”张律师说:“街道和城管都开了证明。”那人说:“证明还不容易开,能说明什么。”张律师说:“开玩笑,证明能随便开的!”那人又笑问李庭长:“你去他那里补过鞋吗?”李答:“冒去过。”那人又说:“你怎么不去补鞋呢?那样既补了鞋又取了证。”李庭长没说话就出去了。张律师被记录员叫到跟前询问,女记录员在电脑上记录了一阵。
就这样时间到了下午4:10(传票上的开庭时间是下午2:30),李庭长从外面进来,问被告公交公司唐建设:“你愿意出多少钱?”唐答:“我听法院的,法院要我出多少就多少。”李说:“那你出5000元要得不?有意见没有?”唐马上答:“没意见。”李庭长转向张律师说话,声音比较小没有听清楚说话的内容。张律师把意思转告给老罗,说是要老罗作出六七千块钱的让步,老罗不同意!李庭长见状就扯着老罗到对面调解室(三),我也跟了过去,只见李庭长板着脸,语气生硬地对老罗讲:“你要知足了!要见好就收!本来没有误工费的,而且你还有退休工资,这个我们可以不作声。”老罗正想争辩,李庭长不由分说:“就这样了,不同意就判决,判的话还少些!下面我另一个案子要开庭了。”说完就走了,扔下老罗在一边气得脸都白了,老罗觉得很委屈,本来要求对方赔偿的金额全都是张律师依法按有关标准算的,已经很低很少了,为什么还要作出这么多让步呢?等老罗回到原办公室,坐在一边正在让被告唐签字的一男的恶狠狠地说:“好话讲尽都不同意,那就判决吧!”我忍不住说了一句:“谁说了一句好话在哪里!”这时,张律师让老罗签字,老罗不服,坚决不签。张律师只得去跟李庭长说明情况,完了就叫我们一同回家,等待判决!
我原以为还会像电视里看到的那样开庭审理,没想到就这样结束了这次庭审。
回家的路上,张律师也觉得法官有偏袒被告之嫌,让老罗作出的让步太多了,最多可以作出1000—2000元的让步是可以调解成功的。听张律师说,保险公司只肯报销医药费的90%,剩下的10%有4000多块钱要由公交公司自己承担,再加上法医鉴定费800元,总共就有近5000元了,而李庭长只要公交公司出5000元确实说不过去。按理说除开保险公司的赔偿,不足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肇事者)予以赔偿,而不应该让被侵权人(受害者)作出这么多让步。法律应该保护弱者,维护受害者的正当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受害者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时间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的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从上述规定可知,我国法律并没有从年龄上来限制误工费计算的条款,更没有规定年满60岁后就没有误工费。
其次,误工费的本质是补偿受害者因无法正常工作而减少的损失,其具有一种补偿的性质,计算标准只与受害者是否耽误工作减少收入有关,跟年龄没有直接关系。也就是说即使是年满60周岁,只要还在创造价值,有实际收入,并且能够证明该收入的,就应该得到合理的误工补偿。
再次,劳动权是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法律并没有规定年满60周岁就不能劳动。相反,在现实中,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大多年满60周岁的人都在为了家庭的生活而继续奔波劳动,其劳动收入仍是整个家庭唯一或是主要生活来源,如果误工损失得不到赔偿,其家庭的生活保障也会受到严重影响。
综上可见,即使六十周岁以上误工费还是可以得到赔偿。
时间过去两个星期了,老罗至今在惶恐无奈中等待判决书下达,他多么希望法官在判决时能依法公正判决啊!
(需要说明的是:老罗的伤情,2017年7月26日老罗骑自行车被公交车撞伤,在人民医院住院99天,虽然额骨骨折、多处肋骨(共4肋)骨折、肺挫伤以及多处软组织挫伤这些基本上治愈,但出院时肺部感染还没好,回家又吃了25副中药才治好肺部感染;另外,L3腰椎滑脱使得他至今站不得久、坐不得久、睡不得久,一直不能正常做事。)
反思:
1. <!--[endif]-->作为知法懂法的执法官李敏庭长为什么要说老罗没有误工费赔偿?是不是有欺骗不懂法的弱势人群之嫌?
2. <!--[endif]-->李庭长为什么一再说要老罗知足、见好就收,判决的话还赔得少些?这是不是有吓唬威胁受害者迫使其妥协之嫌?
3. <!--[endif]-->作为法院工作人员在开庭时特意向庭长介绍被告是她的亲戚,而且作为庭审第一法官的李庭长还一再追问是不是她的亲伯伯,这里的意思肯怕谁都明白吧?是不是有要照顾偏袒被告之嫌?
4. <!--[endif]-->如果法官在判决时不依法办案,判决不公,受害者的正当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作为弱势群体的老罗该怎么办?
后 记:
不知道县长见过这样的庭审没有?我是第一次见,哪有法官不让原告发言的,而且不作任何解释就要受害者少那么多钱?到底是哪些方面要少钱?有何法律依据?如果是有法可依,以法服人,我相信老罗既然来到了法庭就会接受法官公正的裁决!
(说明:想以附件的形式上传老罗的有关资料图片却怎么也上传不成功。但在掌上南县网可以上传。老罗名叫罗新华,1951.11.18出生,1973.01应征入伍,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八三一八部队履行了光荣的兵役义务,1975.3.20批准退伍。)
- 答复单位南县法院
- 答复时间2018-06-29 16:26:28
- 答复内容网友你好,来信收悉。收到来信后,我院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查阅相关案卷材料并向承办法官了解情况,现将该案的简要案情及调查核实情况向贵办回复如下: 一、本案简要案情 2017年7月26日10时30分许,本案被告李华驾驶属于被告南县建设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所有的湘H81758号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南县南洲镇南洲路的大世界二桥至一桥路段200米时,与本案原告罗新华相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罗新华受伤。事故经南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被告李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罗新华不负事故责任。罗新华的伤情未达到伤残标准,鉴定意见建议伤后治疗、休养120天,护理60天,后期医药费预计在1000元左右开支。湘H81758号大型普通客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商业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等。原告罗新华向本院起诉要求三被告赔偿医药费40987.2元、误工费15264元、护理费76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950元、营养费1800元、自行车损失300元、法医鉴定费800元、交通费440元,共计72173.2元。经查,罗新华出生于1951年11月18日,已年满67岁,其社保账户显示为正常退休,每月正常发放退休金。 二、关于当事人所反映情况的说明 一是该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由我院交通法庭九都山法庭负责审理。对该案九都山法庭按法定程序完成了开庭前的所有工作,并通知双方于2018年6月7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开庭。开庭前主审法官依法组织庭前调解,调解过程中,经过法官多次反复做被告的思想工作,析法释理,在原告起诉72000余元的前提下,三被告同意以65200元相当接近原告诉讼请求的数额了结此案,该赔偿数额征得了罗新华代理人张军武认可,但在最后征求罗新华意见时,其要求再增加5000元,但此时双方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调解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故调解过程的发言与判决结果没有必然联系。 二是经调查核实,主审法官李敏非当事人的近亲属,与双方当事人无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且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未发现其有违纪违规行为。《一位退伍军人的遭遇》一文中提到的叫当事人“伯伯”的法官助理刘媛媛既没有参与本案的送达也没有参与本案的审理,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没有提出回避申请,庭审符合正当程序要求。本案原告罗新华委托了一名律师作为代理人出庭,庭审过程一直由其代理人代为发言,不存在不让原告发言的情况,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关于罗新华误工费是否赔偿的问题,本案庭审结束后,办案法官一直在核实罗新华所提误工费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目前尚未作出判决结果。对于误工费是否能够得到赔偿的问题将在判决书中明确说明。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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