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 标题关于全面二孩开放前超生二孩社会抚养费暂缓计征的请求
  • 来信时间2017-12-06 15:49:28
  • 来信人 李**
  • 信件状态 已发布
  • 来信内容

    尊敬的县长您好!我在2013年政策外生育了二孩,判决书罚款29450元,因经济条件不好只缴了15000元的社会抚养费。全面二孩放开后,许多省份二孩都是暂缓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类似我这种抢在新政策前出生的二孩,政府不能秉着宽容的态度,适用“从新兼从轻原则”吗?这样也更加符合国家全面放开二孩新政策的初衷,也更符合民意,更具人性化。希望我县能今早出台对于全面二孩开放前出生的孩子,明确缓征社会抚养费的利国利民的政策。

受理回复
  • 答复单位南县卫生健康局
  • 答复时间2017-12-15 11:46:21
  • 答复内容网友你好,来信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来信者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诉求 来信者反映其于2013年违法生育二孩,应征收社会抚养费29450元(决定书金额为49630元),因经济条件不好只缴了15000元的社会抚养费。现全面二孩已放开,希望我县出台对于全面二孩开放前出生的孩子,明确缓征社会抚养费的政策。 二、调查情况 因来信未表明身份,与机主联系得知身份。 经查:张某,男,身份证号码430921xxxxxxxx3532,其妻李某,身份证号码430921xxxxxxxx3523,夫妻户口现均在南县麻河口镇沈家村一组,系农村户口。该夫妻于2009年2月5日结婚,婚后于2009年9月24日生育第一个孩子(男孩),又于2013年6月20日生育第二个孩子(女孩)。 因该夫妇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时间为2013年,适用《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07)》。依据《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07)》的规定,该夫妇于2013年6月20日生育的孩子违反了《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07)》的规定,认定为违法生育行为,原南县计划生育局委托原麻河口计生办于2013年9月24日依据《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07)》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该夫妇送达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征收金额为49630元,该夫妇于2013年9月26日主动缴纳15000元的社会抚养费。 三、处理意见 关于希望我县出台对于全面二孩开放前出生的孩子,明确缓征社会抚养费的政策的问题。 1、关于社会抚养费相关政策的出台,需经省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方可出台。 2、根据《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应用解释中的规定:在《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实施前(即2015年12月31日前),不符合原《条例》或政策规定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根据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条例》或者政策规定,按违法多生育(超生)处理。已作出决定并处理到位的,决定继续有效;已作出决定尚未处理到位的,继续依法处理到位;尚未作出决定的,依法作出决定并执行。? 如不服本处理意见,来信者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或益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书面提出复查申请,逾期不申请复查,本处理意见书即为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性意见。 ???? ??????????????????????? ???? 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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