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 标题公民的申诉权利不可剥夺
- 来信时间2017-01-10 02:49:14
- 来信人 李**
- 信件状态 已发布
- 来信内容 南县人民政府,黄县长: 您好! 本人李建新,南县麻河口镇中心校退休教师。现居住江苏省苏州市园区。来信向你们反映南县民政局在优抚工作歪曲国家政策,剥夺公民申诉权利的乱作为,不作为的问题。 2015年7月22日和9月初我两次向县民政局写报告、申请,“要求追认任之为革命烈士”。 任之(我外公),湖南南县麻河口镇人。(1907.3.15 一一1937.9.7)贫民出身,黄埔军校毕业。生前系国民革命军18军98师292旅583团3营(姚子青营)7连上尉连长。(牺牲后晋8升少:校)1937年淞沪会战爆发,任之所在部队(姚子青营)奉命守卫上海宝山城。经过与日寇六昼夜激战,姚子青、任之,等 五百名将士全部阵亡。 任之牺牲后,南县数千民众在县城集会,南县国民政府为任之举行了隆重的公祭活动。麻河口乡公所还为任家挂上了“烈属光荣"的扁牌,每年春节前还派人到任家慰问,在大门前挂起了大红灯笼。任之遗属,母、女、妻三人第一次享受了八百元(银元)抚恤金,每年享受上档抚恤金三百六十元,直至共和国成立。 我去年7月22日给县民政局寄去“报告"后县局于8月10日给了我首个"答复",使我从中获得了一个重要信息,那就是“民政部1983年46号文件”:《关于对 辛亥革命、北伐战争、抗一日战争中牺牲的国民党人和其他爱国人士追认为革命烈士问题的通知》。该文件规定,"对参加辛亥革命、北伐战争、抗日战争,确因对敌作战牺牲的国民党人和其他‘爱国人士,其遗属主动提出申请,并有可靠证明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民政部批准,可以追以为革命烈士,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的待遇”。 : 这 表明从1983年开始,国家的优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对于国民党人和其他爱国人士中的"革命烈士”由原来的"不承认到一视同仁”。这体现了党和政府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作风。必然博得人民的信赖和拥护。与任之一起牺牲的姚子青,就是在46号文件的贯彻中于1983年被民政部追认为革命烈士的。 南县民政局在贯彻执行民政部46号文件做得怎样呢?首先,此文件颁发三十多年了,县民政局至今未向下传达。要不是从民政局的"答复"中得知,笔者还蒙在鼓里。其次,虽然南县民政局于1984年,也到过麻河口镇,对任之抗日阵亡之事走访、调查过,但只是走"过场”,连任之遗属的面都未见过,可以说是只打雷不下雨。第三,虽然任之遗属,女,任秀章,妻,黄瑞兰,八十年代也到过县民政局反映过情况,提出过诉求。特别是黄瑞兰还拿着黄少谷的胞弟,时任天津市政协副主席黄逖非先生的亲笔证明书"任之为抗日阵亡,实属抗日烈士"去找县民政优抚主管人员时,得到的答复却是"谁叫他(任之)站错了队(意为"国军”),证明再多也设用”。难道黄逖非先生不算"可靠证明者"吗?可见三十年前的南县民局,在贯彻落实46号文件,处理追认任之为革命烈士的问题上,态度是消积的,不负责任的。造成三十年前本应解决为任之追认烈士的问题至今未落实。 那么,现在的南县民政局又做得怎样呢?南县民政局收到我寄去的“报告"后,给我寄来了首个"答复",除了以上提到的"1983年46号文件”外,主要讲了"所提供的材料不全,暂不能申报评烈,请进一步提供相关材料”。之后我继续疏理、补充材料收集证据。所幸的是我终于从国家档案馆找到了关于任之抗日阵亡的相关材料(共9页)。我将这些证据和材料,于9月初,一起报送县民政局。 原本认为,证据有了,材料齐备了,为任之申报追烈的事指日可待了。在与县局优抚股电话联系的过程中,曾股长在电话回复中,一会儿说"材料已报送省民政厅",一会儿说"材料已报部里,等部里的结果”。我等阿,盼阿,没想到我转收到了南县民政局9月22日的"答复"函。该"答复"主要解释了“遗属”概念和范围,指出了申请人(笔者)不属于"遗属”,而只有遗属才有申报资格。"答复"最后指出"对照上述条件,你不具备提出评烈申请人的资格,不能申报评烈"。 这我就弄不明白了,一,我申报的材料已报送省厅和部里了,为何还说我没资格申请呢?不矛盾吗?二。县局“8.10答复"没说我无资格申请,还要我“进一步提供相关材料”。而等我找到了证据,完善了资料,倒设有申请资格了。为何前后不一呢?三,依据县局"非遗属无资格申请追烈”之说的观点,如果一个没配偶的孤儿,在对敌作战中牺牲,他能成为烈士吗?(他没有遗属啊)这怎么解释呢? 其实,关于申请资格问题,《烈士褒扬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死者遗属或组织……公民……提供材料"。由此可见申报烈士的并不只限遗属,只要与死者有关的单位、组织、公民(含"遗属")都可申报。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申诉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最基本权利,任何人不可剥夺。县民政局"非遗族,无资格申请追烈”的观点,完全是谬论,是对国家政策的歪曲。 对于南县民政局歪曲国家政策,不按民政部“1983年46文件”精神办事,愚弄百姓,剥夺公民申诉权,这些乱作为,实为不作为的作法,请求党和政府以及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严肃查处,还笔者之公道,使追认任之为革命烈士的愿望尽早实现。 切盼回复!搁笔。 此致, 敬礼! _ 李建新 2017年1月10日 联系电话:13914020801: 邮箱:51988709@qq.com
受理回复
- 答复单位南县民政局
- 答复时间2017-01-25 10:35:56
- 答复内容县政府信息中心: 贵中心1858号关于“公民的申诉权利不可剥夺”的县长信箱信件收悉。我局党组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事情经过 2015年7月22日,来信人李建新以信件的形式向民政部寄送了“关于要求追认任之为革命烈士的报告”(共1页),并附“寻找失去的荣誉”(共1页)一份。民政部、省民政厅先后将该信件于2015年8月7日转交我局办理。由于“关于要求追认任之为革命烈士的报告”和“寻找失去的荣誉”只写明了任之的户籍、国民革命军所任职务、牺牲的时间地点及战役,我局根据《〈烈士褒扬条例〉释义》第二章“烈士的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四项“关于地方民政部门的权限问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受理机关,应该受理申请人提供的烈士评定申请和其他材料。若发现申请人提供的事实不清、材料不全可以在审查核实后告知申请人补充相应的材料”和《〈烈士褒扬条例〉释义》第二章“烈士的评定”第九条第三款第一项“受理(县级民政部门):申请人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如下申请材料:1、申请人(或单位)的书面申请。2、牺牲人员牺牲情节的描述和有关证明材料。3、其他当事人或目击者证明材料。4、牺牲人生前主要事迹。5、牺牲人员家庭成员情况。”的要求,于2015年8月10日向来信人李建新作出了“材料不全,请进一步提供相关材料”的书面回复。 2015年9月1日,来信人李建新和其兄弟李存铭向我局递交了“关于要求追认任之为革命烈士的申请”(共1页),并附相关申请材料附件5份(关于任之申烈的综合材料共2页、关于任之遗物的说明共1页、关于任之家庭成员的情况共1页、国家第二档案馆证明资料复印件共9页、任之亲属的三个愿望共1页)。由于其提供的“关于任之家庭成员的情况”注明了“任之的父亲早逝、母亲黄玉珍(1883年7月-1964年)、妻子黄瑞兰(?年-1999年,江西人)、女儿任秀章(1925年11月10日-2001年10月15日,职业教师已故)、女婿李德征(1926年7月23日-1996年9月1日)”及“弟弟、侄女、外孙”等家庭成员信息,我局于2015年9月22日向来信人李建新和其兄弟李存铭作出了“不具备提出评烈申请人的资格,不符合申报评烈要求”的书面回复。 二、相关政策文件 《关于对辛亥革命、北伐战争、抗日战争中牺牲的国民党人和其他爱国人士追认为革命烈士问题的通知》(民〔1983〕优字46号)第一条规定:“对参加辛亥革命、北伐战争、抗日战争,确因对敌作战的国民党人和其他爱国人士,其遗属主动提出申请,并有可靠证明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批准,可以追认为革命烈士。” 《〈烈士褒扬条例〉释义》第一章第二条“烈士遗属的概念和范围”规定:“遗属具体指死难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包括旁系血亲亲属,同时在直系亲属中也不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孙子女、外孙子女等隔代亲属。” 三、回复意见 任之作为国民革命军人,在日本帝国主义入侵,国难当头之时,毅然奔赴战场,冲锋陷阵,保家卫国,抛头颅洒热血,牺牲了自己的生命,为取得抗日战争胜利作出了突出贡献,其英雄事迹值得我们学习和敬仰!但根据民〔1983〕优字46号规定,来信人李建新(系任之的外孙)不具备提出申报评定烈士的资格,其提出的要求我局无法落实。 南县民政局 2017年元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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