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 标题老师课堂倒下,申请类似工伤待遇遭拒绝,天理何在
  • 来信时间2016-04-30 09:45:53
  • 来信人沈志明
  • 信件状态 已发布
  • 来信内容

    方谷初中老师沈志明,2009年12月23日上午第二节课,在课堂上晕倒,多次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享受类似工伤待遇遭到拒绝,请问人间还有公允吗?天理何在?

受理回复
  • 答复单位南县人社局
  • 答复时间2016-05-11 08:33:14
  • 答复内容县信息中心: 县长信箱1562号《老师课堂倒下,申请类似工伤待遇遭拒绝》的信件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方谷初中沈志明老师申请工伤的问题,县工伤保险所于2012年5月28日已经作过明确的答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的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核实,方谷初中老师沈志明的工伤申请不符合以上条件和规定,故不予认定为工伤。 如有不明之处,请向南县工伤保险所咨询,联系人:文章,联系电话:5212260 15973775006。 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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