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 标题一个退伍军人在南县创业的问题,被南县工商局要逼的砍人了。
  • 来信时间2015-06-03 17:14:41
  • 来信人 曹**
  • 信件状态 已发布
  • 来信内容

    在南县创个业不容易阿,当兵五年,入了党回来。回来也没有工作安排自己创业,前几天被工商局查到一台假的迅达单灶,价值22元。来店直接强行没收,强行搜查,穿便衣。说了是一个朋友放店里的,自己也不知道是假的。自己进货卖哪可能只有一台。跟工商局的就是说不通。不管三七二十一,直接拿走,过几天就通知要罚款五千元。还有没有天理。有的送了礼就不用罚,只教育。现在罚款没有公平了吗,完全不依据条令来,关系就可以减轻,没关系就一台最低罚五千,法律就没有只教育吗,欺负咋人民不懂法政府没熟人。或送了吃的给他们吃就少的。服务态度极差,拿着权力走路看到天上,,南县政府有人管没?没人管我找益阳,再没人管就找湖南省.....我就不信共产党全是黑暗的。实在不行找新闻曝光。地方就是这样为人民服务的?哎,不想说了,没人管,我只有跟工商的那些吃人不吐骨头的家伙结下不共戴天之仇。

受理回复
  • 答复单位南县市监局
  • 答复时间2015-06-11 10:48:19
  • 答复内容  县长信箱986号信件《南县工商局处罚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5年5月初,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人员在我县进行市场调查,5月14日,向本局投诉称城区有商家涉嫌销售侵犯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迅达”和“XUND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燃气灶,要求本局处理。本局于当日启动执法程序,派出执法人员会同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人员对涉嫌的商家进行检查。在南洲镇老正街曹德武店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以22元/台的价格对外销售1台标称“迅达”镀膜(型号DS-0240CY-233)单灶。该灶经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场鉴定并出具产品鉴定书,属非迅达公司产品。依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人员要求,有证据证明曹德武涉嫌销售侵权商品,本局于当日对曹德武处销售的上述“迅达”单灶予以扣押。   2015年5月28日,因曹德武销售的标注为“迅达”的燃气灶与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迅达燃气灶在商品类别、销售渠道、生产工艺、包装装潢上相同,容易误导他人误认误购,曹德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本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曹德武拟作出:没收上述“迅达”单灶1台和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曹德武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权利。   2015年5月29日,曹德武收到本局听证告知书(南工商听告字﹝2015﹞139号)后,于2015年6月4日,提出从轻或免予行政处罚的报告。曹德武陈述的主要观点如下:   1.不知情,无主观销假故意;   2.未对社会造成危害后果,也积极配合调查;   3.小本经营,无力承担5000元的罚款,恳请酌情考虑。   二、本局意见 本局认为,曹德武虽配合调查,无主观售假故意,但其未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提供合法的进货来源,包括供货商的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明、营业资格证明、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其以22元/台的价格销售上述“迅达”燃气灶,明显低于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燃气灶价格,对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了一定危害后果,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且曹德武销售的“迅达”燃气灶不能提供是否经过强制性认证证明文件,存在安全隐患。综合考虑曹德武的违法事实和情节,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其小本经营,本局认为曹德武的行为符合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于2015年6月8日,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曹德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南工商处字﹝2015﹞145号),没收上述“迅达”单灶1台和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相关情况   此次打假行动共依法查扣假冒“迅达”燃气灶89台,对7家涉案的经营户均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对申述人曹德武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自由裁量合情合理合法。   特此答复   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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