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 标题孟政明与普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发生纠纷
- 来信时间2015-05-22 11:16:11
- 来信人孟政明
- 信件状态 已发布
- 来信内容
尊敬的各级领导:我是南洲镇火箭社区九组村民孟政明,因与普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发生纠纷,特向你们各级领导反映,以合理合法的手段保护我孟政明利益不受侵犯,希望各级领导帮助解决。普华房地产开发商与火箭社区领导在没有与我孟政明进行任何协商、安置、补偿的情况下,未经我同意以伪造签名、欺骗的方式,把我位于双堰路面积为360平方米(南至北24米X东至西15米)转让给普华公司划为国有土地进行商业开发,导致我无法办理建房手续。此土地面积有全体组民代表签名证明是我自留地。普华公司无权剥夺我的土地权力,土地法也有明确规定开发商在没有与村民达成协议,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强占农民土地是违法行为,我是一位近八十岁高龄的老人,有近五十年的党员的村民,已丧失劳动能力,无田无生活来源,儿女困难,望各级领导解决这一遗留问题。申诉人:孟政明 段凤珍孟志宏孟卫宏孟金波2015年5月12日
受理回复
- 答复单位南洲镇
- 答复时间2015-06-08 16:03:25
- 答复内容南洲镇政府关于县长信箱957号信件的回复 南县信息中心: 你处转来县长信箱957号信件已收悉,我镇和南县国土资源共同对信访人孟政明等五人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了解,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信访人孟政明等人反映的与南县普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产生土地纠纷的地块现位于双堰路东侧临街面,南北长17.7米,东西宽12.5米,合计面积221.0平方米,该宗土地原为孟政明自留地。 因南县城镇建设发展的需要,县人民政府于2004年成立“二路一区”指挥部将双堰路临街面两侧(火箭社区)土地征收,并于2004年12月31日挂牌出让给冯柏林,使用面积为20720.34平方米,出让期限至2054年12月止,土地用途为商业、住宅,土地证号为南国用(2004)出让第G2004-C-181号,该土地使用权红线涵盖了孟政明等人所反映的地块。2006年5月冯柏林将该宗土地使用权转让至南县普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证号为南国用(2006)出让第843号。 因孟政明不同意征收该地且至今未领取征收款,经南洲镇政府、南县普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火箭社区进行多次调解未果。孟政明近期欲在该土地上动土建设,被相关部门制止,之后遂信访至县长信箱。来信所说“伪造签名、欺骗的方式”并不属实,当时经“二路一区”指挥部统一安排,由火箭社区办理手续统一征收。 信访人如对以上复查意见不服的,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可以自收到本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南洲镇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8日
- 满意度 无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