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 标题野蛮执法
- 来信时间2015-04-26 17:15:52
- 来信人 欧**
- 信件状态 已发布
- 来信内容
我4月24号,开家用农用车去益阳收款,途经湖南南县时被5个自称是运管所的人拦住了,要行车证,我给他,他又要营运证,我没有,一个自称是队长的人要罚3一10万元。我和他交涉时,他打电话叫5个人,一个小伙下车就抢我车钥匙,和土匪一样,他们强行把车开到了南县城,一个人和我谈要罚款5千元。最后我好说,他说最低2千元,没有办法,强龙柳不过地头蛇,只好交了,请给我评评理,有没有天理,我当时开的空车,没有栽货,核载重量0,85吨。。。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受理回复
- 答复单位南县交运局
- 答复时间2015-05-07 09:24:47
- 答复内容县信息中心: 贵中心转来县长信箱《野蛮执法》信件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2015年4月24日上午10时许,我局道路运输管理所运政稽查大队4名执法人员依法在南茅复线红旗桥附近公路路口进行路检路查,经检查发现往茅草街方向行驶的牌照号为鄂D45061五叶牌普通低速货车(来信人驾驶的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即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现场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3条、《行政强制法》第9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车予以暂扣。 经调查,该车长期在南县城区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并且未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的规定,可对该车处以3至10万元的行政处罚。考虑到我县居民人均收入水平和车主的实际情况,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了处罚,做出了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整个执法过程中,我局执法人员严格依程序执法,并无野蛮执法行为。 近日,经我局道路运输管理所再次与来信人沟通协商,鄂D45061农用运输车行政处罚问题已得到妥善处理。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素质教育,规范执法行为,并热忱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对我局的工作进行监督。 南县交通运输局 2015年5月7日
- 满意度 无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