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 标题被打报警警察说要我自己去找打的人
  • 来信时间2015-03-28 17:28:32
  • 来信人姚斌
  • 信件状态 已发布
  • 来信内容 同学(女)2015年03月26日生日,唱歌后在她做兴隆二楼收银工作的兴隆客房开了间房休息,教我上去坐一会,来个小姐非要用别人的名字开房,我同学就说那个人说了不准用他的开,但女子执意要开,满脸不爽,我就叫她先打那个人电话,电话打不通后女子随便打一个人的电话自说自语后说可以用那个人开(没开免提),客房工作人员为难,我就说你本就没身份证,用别人的开就更不对,现在找了另一个人电话自己打完就说行就更不可以啦!她便开始发飙,骂人,威胁我们,怪我阻扰她的好事,说用她自己的开会名声不好,我就说你怕名声不好,别人不怕吗?她便马上凶狠的打电话叫了六个人过来打我近半小时,从三楼客房打到一楼,并要我跪下,见我出血虚脱才凶狠放话说我见王龙!不爽就来找我!我被扶上去清洗喝了冷水后才好一点,回家缓过神后马上自己报警,警察说晚了,问了一下,要我明天来,说做法医鉴定自己出300,第二天接待的人说不要钱,还问我谁跟我说的要钱,我说昨天晚上那个警察,后来叫我去做法医鉴定,半天没人,我只要打电话,南洲派出所接待说不是一个系统,问他法医鉴定钱的疑问,他生气的说,我又没拿你的钱!然后打南洲派出所长两个电话,一个居然是空号,一个第一次接通说是所长,第二次居然说他不是所长!只好打110!做完法医鉴定过去还是星期五下午15:30,居然不带我去調监控,还说必须我自己去找那两个人,然后他们才处理,还说明天星期六后星期天,就是要调监控也要星期一,办事居然可以这样办!我自己找小姐和打我的再打一次是吧!打我的是被叫过来的,叫人的是流动的讲普通话的小姐,我就是找到金龙玉凤他们没有一个人各部门会理我!请县长做主!
受理回复
  • 答复单位南县公安局
  • 答复时间2015-04-02 10:22:14
  • 答复内容南县公安局关于县长信箱866号信件的回复 县信息中心:   贵室转来县长信箱866号信件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2015年3月27日凌晨5时许,姚斌(男,34岁,南县南洲镇翻身堤居民)到南洲派出所报案,称其当天凌晨2时许在南洲镇兴隆酒店3楼收银台被人殴打。值班民警接警后立即受理了案件,询问案情并制作了报警笔录。民警按程序告知报警人姚斌先要进行伤情鉴定,以确认其伤情和定性案件性质,并告诉其携带鉴定费。随后,姚斌来到南县法医鉴定中心,经法医鉴定确认其系轻微伤,出具了法医鉴定报告。鉴定中心工作人员按规定收取姚斌100元鉴定费,并告知此鉴定费是由其先行垫付,待办案单位结案时根据情况由殴打他的嫌疑人支付。   3月27日15时许,姚斌将法医鉴定报告送到了南洲派出所。由于案件现场证人和对方当事人无法联系上,办案民警询问姚斌能否提供当时在场证人的联系方式和案件其他线索,姚斌当时也同意了,并没有“民警叫姚斌自己去找人然后再做处理”之类的情况。随后,民警调取拷贝了案发时段现场的监控录像,   3月30日10时许,办案民警通过南县兴隆酒店联系到了现场证人任某(兴隆酒店收银员,系姚斌的同学),任某同意在3月31日下午为本案提供证言。3月31日下午16时许,民警找到任某并制作了证人笔录。通过对姚斌、任某的询问笔录和现场监控录像分析,以及对兴隆酒店客房部的工作人员的调查问话,案情基本情况:2015年3月27日凌晨1时许,当事人姚斌喝完酒后来到兴隆酒店3楼收银台找其同学任某聊天。凌晨1时30分,一名女子到兴隆酒店开房时要求用她朋友的名字开房,收银员任某不同意,姚斌在一旁帮腔说不能用别人的身份证开房,该女子遂与姚斌发生了口头争执。由于当时姚斌喝了酒情绪较激动,在争执过程中姚斌动手打了该女子,任某在旁劝姚斌停止争执并离开现场,但姚斌不听劝阻与女子继续对骂,并推搡了该女子,用左手抓了女子头发。随后,该女子打电话叫人过来, 1点40分,从收银台前面电梯里过来三名男子上前对姚斌进行了殴打,其中一名穿黑色皮夹克男子用手打了姚斌的头部几拳、用脚踢了其腿部几脚,另外一名戴眼镜的男子打了姚斌眼部一拳,还有一名男子没有动手,殴打过程持续了3分钟左右。随后,姚斌被三名男子带进电梯,在电梯里被踢了几脚。电梯下到一楼后,姚斌又被打了几拳,随后三名男子及开房女子离开了现场。 目前,南洲派出所民警正在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待找到对方当事人后按程序进行下一步处理。   经 办 人:刘进平   联系电话:0737-5221071 南县公安局 二○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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