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 标题湖南益阳南县在落实上级《湖南省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含代课教师政策》中,严重行政违法
- 来信时间2015-01-01 13:03:38
- 来信人张小明
- 信件状态 已发布
- 来信内容
湖南益阳南县----在落实上级《湖南省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含代课教师政策》中,严重行政违法:1, 湖南益阳南县,对自己买了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10左右工龄的民办教师含代课教师不予落实政策。----这违背了《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公平的原则.根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实行行政裁量权行使规则制度。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一般规则:(一)符合法律目的;(二)平等对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偏私、不歧视;(三)考虑相关事实因素和法律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四)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必要,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不得与所保护的法定利益显失均衡;(五)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以外,处理相同行政事务的决定应当与以往依法作出的决定基本相同。”2,湖南益阳南县,对自己买了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10左右工龄的民办教师含代课教师不予落实政策。----违背了共产党的《实事求是》的原则。这部分人,经过10多年的低待遇工作后,为了自己老有“所依”不得不东拼西借自己买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这既是响应政府的养老号召,又是参与社会维稳的具体实践。这些人其实生活依旧很艰难。难道就以此抹煞了他们10年左右为社会做的贡献了吗?难道就以此剥夺他们本该享受落实上级《湖南省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含代课教师政策》的权利了吗?总之,希望湖南益阳南县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既要让党的好政策依法得到落实,又要要让“湖南政府法制精神”发扬光大,让党的政策温暖每一个人的心。湘政办发 2014 101号 文件中明确规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落实政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给个人缴了部分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居民个人全额缴纳的养老保险
受理回复
- 答复单位南县信息和数据中心
- 答复时间2015-01-05 10:47:03
- 答复内容 来信反映“对自己买了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10年左右工龄的民办教师含代课教师不予落实政策”,应该是指本次对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补助对象的资格确认问题。 《关于做好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01号)明确规定,此项补助发放的对象: 1、1986年12月31日以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登记在册进入民办教师队伍,在公办中小学连续或累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含5年),目前已离开教育教学岗位且未被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录用、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的原民办教师。 2、1999年12月31日前经教育行政部门(含原乡镇教育办和现履行教育管理职能的中心学校)备案进入代课教师队伍,在公办中小学(含公办幼儿园和公办学校举办的学前班)连续或累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含5年),目前已离开教育教学岗位且未被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录用、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的原代课教师。 针对有群众认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区别对待的问题,我局专程去南县企业保险所咨询了政策。根据湘政办〔2009〕4号文件,《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未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凡是城镇居民在企业保险所参加了养老保险的人员均属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因此,我县此次摸底、登记的人员中有500余人经县企业保险所审核,已由本人购买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能享受此次生活困难补助。 因此,此次我县对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的摸底、登记、审核工作,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进行,不存在行政违法的情形。 南县教育局 2015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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