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 标题敢问公道在何方
- 来信时间2014-10-29 21:56:39
- 来信人 张**
- 信件状态 已发布
- 来信内容
2014年10月12日晚7点40分,发生在南县乌嘴乡赛南加油站旁的一启交通事故,经过交警十天的处理,受害人家属等到的是一份认为不公正的事故认定书。一辆拖拉机拉一台挖机停在路上,没有开危险警示灯,挖机的宽度已超过拖拉机自身的宽度,挖机属于占道停车,但就在这时,拖拉机后面开来了一辆助力摩托车,由于没有路灯,拖拉机也没有开灯,致使摩托车不能及时转弯,撞上了拖拉机上的挖机致死。事发交警迅速清理现场,把死者送至殡仪馆后通知家属。家属在万分悲痛中,以死者为大,等不到交警的事故认定书,就把死者下葬了。现在交警的事故认定书划分的责任是死者的责任占七分,拖拉机司机占三分。原因是拖拉机司机只是没有开警示灯,死者是没有车牌号,没有驾驶证为由,将主要责任划分给了死者。请问如果没有拖拉机的违规停车,没有拖拉机违规载挖机,死者怎么会发生这样的悲剧???连见亲人最后一面的机会都没有,当场死亡!!
呜呼哀哉!公道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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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回复
- 答复单位南县交警大队
- 答复时间2016-06-30 17:12:10
- 答复内容 一、事故现场及处置 2014年10月12日19时42分许,在X001线南县乌嘴乡赛南加油站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接警后赶赴现场进行勘查取证和现场处置。在事故现场,一辆农用四轮车装载一台挖机沿路边线顺向停放,一辆摩托车与农用四轮车后厢板相撞,摩托车及驾驶人卡在农用四轮车后厢板下。经南县人民医院120医生确认,该摩托车驾驶人已经当场死亡。 在事故现场处置中,事故处理民警经110指挥中心和县消防大队取得联系,县消防大队官兵迅速赶到现场施救,将死者及摩托车与农用四轮车后厢板分离开。民警通过检查死者遗物和走访调查群众,认定死者为刘绍阳。为及时清理现场,防止发生次生事故,在联系死者的亲属并告知基本情况后,民警将死者送至南县殡仪馆。 二、事故发生原因 当事人刘绍阳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依法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注意观察道路交通情况安全驾驶,是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当事人彭德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故障难以移动机动车时,未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未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是该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三、事故认定 经过调查,当事人刘绍阳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依法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注意观察道路交通情况安全驾驶,是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当事人彭德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故障难以移动时,未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未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是该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之规定,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四、事故认定复核情况 2014年10月23日,南县交警大队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给当事人双方,并告知了双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自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现刘绍阳家属已经向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已经受理了该复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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