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 标题反应书
  • 来信时间2014-10-22 14:32:46
  • 来信人孟自强
  • 信件状态 已发布
  • 来信内容 尊敬的县长同志! 我们有个建议,因为这个建议已经有很多人觉得应该支持我们反应的要求。我们的要求并不高只是这种性质已经骚扰了居民使我们不能有正常的生活方式,同时也影响孩子们的学习。所以我们建议在湘鄂边南门的广场舞转移,因为音响的骚扰严重的使孩子们不得正常的学习。请不要骚扰居民的正常生活方式了。 湘鄂边的居民向您致敬!
受理回复
  • 答复单位南县公安局
  • 答复时间2014-10-30 10:21:14
  • 答复内容  收到群众反映“湘鄂边南门广场舞噪音扰民”的信件后,我局领导立即指令治安大队联合南洲派出所处置。随后,治安大队及南洲派出所专门安排民警进行了现场调查。因近日均为雨天,民警在现场未发现有广场舞活动,但民警走访周边门店得知该处平日里确有群众在跳广场舞,存在噪音扰民的情况。随后两天,民警专门在傍晚时到现场查看,但因天气原因未发现广场舞活动。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制造噪音干扰他人生活的违法行为的主要处理依据有两条,即:1、相关单位或个人制造噪音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负责收集);2、噪音干扰了他人生活的证据材料(由受害人举证)。对于群众反映“湘鄂边南门广场舞噪音扰民”一事,我局仍会保持关注,安排民警及时对广场舞扰民者进行劝导或警告。但要适用相关法律条文对广场舞人员进行处罚,公安机关必须取得受害人被噪音干扰了正常生活的证据。因此,我们欢迎广大市民对经劝导、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广场舞活动者,向派出所报案,以便我局依法对此类违法行为开展进一步打击处理。 经 办 人:程华 联系电话:13762705882 南县公安局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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