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 标题农村住宅基地申请,望大概回复。
- 来信时间2014-10-14 13:36:04
- 来信人何先生
- 信件状态 已发布
- 来信内容
农村户口,以前一个父亲户头.现在一分为三,父亲,哥哥,自己.如果需要盖房子,问如何申请宅基地?????根据我村实际情况,有些已经沿着马路盖到自家农田里,因为原来线上实在没有挤得出的地方盖进去,根据我们组实际情况,原来的一户落在邻组,几年前,我组搬走一户,于是落邻组的在房屋翻建时,搬回我组这个空的宅基地,当然本组村民早就协商了,这空宅基地就是留给他们的,现在这样的问题,情况慢慢会越来越突显,毕竟父辈住在这里,他们不愿意搬出去,70那代人,子女都大了,混得好,买得起房,能进城,就已经买了。买不起就开始考虑回家里安置,在家里盖,但盖在哪里,这个问题,慢慢会越来越棘手,而且有部分混得好,城里买了,也想,也愿意在家里盖个房子,因为农村里面舒服,从小在这里长大邻里关系融洽,也方便照顾父母。这个问题,我觉得有关部分应该开始深思了。希望从法律法规,官方方面有个大概回复。
受理回复
- 答复单位南县自然资源局
- 答复时间2014-10-27 15:52:54
- 答复内容 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和(湘政办发[2014]11号)的有关规定,现回复如下: 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使用农用地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集体土地建住宅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服手续。 第三十三条: 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职工在场内建住宅,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执行。 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 一、严格管理政策: 1.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 2.严格宅基地面积标准。 3.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 二、引导科学选址。 1.切实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导作用。 2.鼓励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房。 3.引导适度集中建房。 4.科学防范地质灾害。 南县国土资源局 2014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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