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请求上级领导合理划分宅基地的请求报告
- 来信时间2014-09-28 23:26:13
- 来信人 尹**
- 信件状态 已发布
- 来信内容
尊敬的南县人民政府及南洲镇领导; 你们好! 我叫尹军辉,女,生于1974年,现年40岁,我户口及户籍从生至今都在南洲镇宝塔胡村10组未动。 我于1994年结婚,丈夫外地人。因我父母无子,生两个女儿,郎为半子,所以丈夫随即落户到宝塔胡村10组。相继我生一男孩,名陈浩,户口也在宝塔胡村10组,现已二十多岁了。于1997年村组说我是出嫁女为由,将我承包责任田收去,当时我父亲重病卧床不起,一病十多年,于2009年病逝。母亲没有文化是老实的一村妇,无法去说理。因无土地,没有生活来源,就这样一家只得前往广州谋生,因经济困难,难以回乡一去数年至久未归,后听母亲电话告诉我说,宝塔胡已征收了,有宅基地人口安置费等优惠政策。我马上回家找村,组领导协商,要求宅基地和人口安置费等事项。村,组领导就一句话,你出嫁之女没有,二话不说了,至今还这样。 在2014年8月25日,我母亲到处找孟支书要求一间宅基地,一天找不到人,于当晚找到孟支书电话号码,用电话求情,孟支书他第一句话就是你们有点得寸进尺。之前没有处理好事情,你到乡里,县里告我我也没办法,不知孟支书说这话时什么意思,我们一个老板姓,有什么能力去告他们呢? 得寸进尺的由来是这样的,我妹妹尹军红找村、组要找基地,孟支书给我妹妹写了一间找基地的承诺书,但至今未给她,我宝塔胡的‘乡规民约’,是这样的,国家干部,妻儿,都可以享受宝塔胡征收的安置费和宅基地,男儿身的可享受未婚妻未来儿子的宅基地。村组领导口口声声说是‘村规民约’,在我国历来就有妇女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男女都一样,在宝塔胡村这样的政策我认为古今中外都没有。 我尹军辉、尹军红姐妹户籍在宝塔胡村组,没有在任何地方有宅基地和一切其他的,一只鸟也要找棵树栖身,更何况我们姐妹是一个人呢!按照村组领导的作为,我们姐妹还是不是一个中国公民呢?其他猫腻我就不多说了,请上级领导调查核实。 此致敬礼! 恳请切切回音! 报告人尹军辉电话18390153104 2014年9月28日呈上
- 答复单位南洲镇
- 答复时间2014-10-14 15:42:01
- 答复内容关于县长信箱499号信件的回复 县信息中心: 499号信件收讫。经向宝塔湖社区调查核实,信件中尹军辉反映的情况实际如下: 近几年来,南洲镇宝塔湖社区10组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历经几次土地征收与分配,全组土地征收款与安置台基现已全部分配到各户,无一剩余。每次分配都是在尊重民意的基础上,按照组内村民自行制定方案进行的,社区没有干涉。 尹军辉其实是三姊妹,还有一个弟弟前几年过世了,在过世前曾享受了组内征地款与安置台基的分配,并非尹军辉来信中反映的父母无子。按10组村民制定的分配方案,凡是出嫁的女儿一律不享受组内分配权利。后尹军红(尹军辉之妹)多次向组、社区反映家庭困难,请求给予特殊照顾,在此情况下,经社区组织调解,组内同意照顾性给予尹军红台基一间,由社区承诺落实。 我们认为,宝塔湖社区10组分配方案以出嫁女为由将尹军辉姊妹排除在享受征地分配权利之外,与现行有关法律规定是相冲突的,但社区与组内均认为此分配方案是按“村规民约”,经组内大部分群众协商通过了的,加上10组现已无款、无地可分配,不存在就尹军辉个人提出的要求再进行调解与协商的可能,因此,我们建议,尹军辉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争取自己的正当权利。 南县南洲镇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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