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 标题村支书的专横霸道与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
- 来信时间2014-09-10 13:55:14
- 来信人赵庆华
- 信件状态 已发布
- 来信内容
县长:您好!
这是第四次给你写信反映情况求助。5月15日是第三次向您写信求助解决我等村民之合法权益的事宜。在5月20日青树嘴镇已回复,现将政府回复内容复制如下:
处理单位: 县信息中心 处理时间: 2014-05-21 处理状态: 处理完 根据法治中国和依法治县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按照自治法要求,田土的调整由村民委员会依法管理,乡镇人民政府无权强制调整田土。田土的调整需田土调整申请者所在组所有户主参加田土调整表决会,需超3分之2的户主同意调整田土才能对申请田土调整者所在组进行田土调整。
南县青树嘴镇
2014年5月20日上述政府回复内容只字未提村民委员会对田土的调整是不是依法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和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原因: 我家田地在两年前被村支书谭建明专横霸道从我父母那强行夺走2.9亩田,导致我家四口之人只有6亩多田地,该组村民拥有田地存在严重的不公,有的村民家多出4亩之多。村支书谭建明说“在家的青年多种田,在外的人就少种田”。这种规定不知道是中国的那条法律赋予了村支书专横霸道的理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明示是村支书的专横霸道,村委会没有依法管理田土,随便削夺村民的合法权益,村委会不依法自治管理,难道镇人民政府就不管了吗?还说什么”按照自治法要求,田土的调整由村民委员会依法管理,乡镇人民政府无权强制调整田土。”请问村委会对田土的管理依法了吗?你们所谓的法是不是村支书的言行就是法?不要冠冕堂皇的找借口,多为老陌姓办好事、办实事,不要抹灭了在老陌姓心目中的公仆好形像。
县长大人,我再次真诚的请您在百忙之中抽出点时间来整治我村委支书的不正之风,维护我家的合法权益,解决调配田地的事宜。
新湖三组村民:赵庆华(呈上)
2014年9月10日
受理回复
- 答复单位青树嘴镇
- 答复时间2014-10-15 17:38:25
- 答复内容关于“村支书的专横霸道与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的回复 南县信息中心: 新湖村的田土调整是按照村规民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经过新湖村党员、组长和村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决议,田土调整才得以实施,与赵庆华所说有出入。 责任干部:蔡佳樯 联系电话:13607375186 2014年9月17日
- 满意度 无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