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 标题关于厂矿退休幼师待遇调整与公办同级别机构退休人员待遇一致的疑问
  • 来信时间2014-05-27 15:27:44
  • 来信人陈思思
  • 信件状态 已发布
  • 来信内容

    尊敬额县长阁下:

        您好!

        本人的母亲系原茅草街丝绸厂幼师,九十年代初期该国有企业宣布破产后,在厂领导的鼓励下,通过工商等相关办学许可单位的资质审查并办理了相关手续,沿用了原丝绸厂幼儿园的设备和园名继续办学,为驻厂及周边幼儿精心服务。二十多年如一日的辛勤劳动,为当地培养出一批又一批优秀的幼儿、儿童,深受当地家长和教育局的好评。终于等到国家于2011年5月发布的第36号文件,文件中要求将未能达到公办幼师退休工资水平的国企退休幼师须补齐工资。原丝绸厂的留守领导与茅草街建材纸厂等国企一样当即向当年的幼师们收集相关材料,递交到了相关单位。经过了一年的漫长等待,得到的回复是未提交幼师资格证。随后,厂领导向相关单位解释了缘由,因为原丝绸厂正常运营期间并没有办理幼师资格证的相关规定,所以这个是客观原因造成的普遍现象。办理幼师资格证的规定出台后,本人母亲曾去教育局咨询办理流程,工作人员告之幼师工龄超过二十年的不需要办理幼师资格证,尽管本人母亲现在已经退休,当年通过教育局和工商局年审的相关许可证件依旧保留(除必须上缴的部分),可见幼师资格证并不是造成本人母亲退休工资调整的障碍。

        那么,请问县长阁下,到底是什么使得这个文件精神整整三年得不到落实呢?厂矿退休幼师的这个工资调整问题什么时候才能解决呢?敬请回复,谢谢!

受理回复
  • 答复单位南县信息和数据中心
  • 答复时间2014-06-06 15:11:50
  • 答复内容  6月6日上午8:30,我局分管领导与当事人取得了电话联系,当事人表示理解,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单位关于妥善解决国在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2011]92号)文件2011年下发,但正式启动是在2013年。按照上述文件及《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认定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12]42号)要求,经过县领导小组严格把关,层层审核,我县共认定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补差对象102名。其中工业系统76名、商业系统14名、粮食系统8名、交通系统4名。已于2013年10月20日上报省市国资委。   2013年11月16日晚,市国资委召开紧急会议,提出几项工作要求:一是必须具备教师资格证或经济师政工师工程师证。对96年实行教师资格证之前退休的,要有相应的学历;二是县政府和财政的报告要修改;三是公示要有照片;四是时间要求在周末一天完成等。市国资委建议我县2014年再补报。故2013年我县没有通过一个,准备全部作2014年补报。   二、工作打算   计划在2014年7月底到市国资委咨询相关政策和要求,然后按要求组织相关材料,在2014年8月31日前完成补报工作。 南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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