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 标题县民政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如此作为。
- 来信时间2014-05-21 14:36:56
- 来信人 邱**
- 信件状态 已发布
- 来信内容
本人于2008年2月3号办理离婚手续,前段婚姻终止。前二天青年节下午和现在的老公去登记,用离婚证入电脑查后,一女工作人员问我是否2010年来办理过复婚手续,当时我一惊,没有这回事。之后她说去楼上查询下。大半个小时后,她拿了二份资料下来,尾号0004的是前夫2010年7月15办理的离婚补办申请,尾号0005的是一份结婚申请,当时我要看内容,旁边一男工作人员说不用看了,这不关你的事,在坚持下,结果,女工作人员大概给我看了一眼尾号0004离婚补办申请,具体我没看清楚,当时这名女工作人员就指责旁边一位女工作人员说:明明是离婚补办申请却写成了结婚,这是什么搞的,那人不做声,然后这名女工作人员又要求旁边的男工作人员更改电脑里的资料,男工作人员回答说不能更改,只能把全部记录删除。我又问了多次是发的离婚证还是结婚证,女工作人员坚持说是离婚证,之后,就给我和现在的老公办理了结婚登记。也没有给我们一个合理的说法。回来后想想,越想越不对劲,这资料到底删除没有,能不能删除,我是不是有重复登记,会不会强加我一个重婚罪,这段婚姻受不受法律保护,并且2010年7月15日本人在广东东莞工作,当时前夫正需要一个证件来更改一本属于本人各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子等。这是不是故意行为,动了手脚的。如果这样,那公民的权利谁来维护?公民的个人婚姻档案是可以随意更改的吗?那还有婚姻法存在吗?既然档案写结婚为什么说一定是发的离婚证呢,为了个人的权利我必须要搞个明白。谢谢!(2014.5.7)
受理回复
- 答复单位南县信息和数据中心
- 答复时间2014-05-21 14:38:10
- 答复内容网友你好: 你所反映的《县民政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如此作为》信件已收悉。我局党组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县婚姻登记处查实:邱小云与李新伏在2008年2月3日到县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后因男方李新伏离婚证件遗失,于2010年7月15日到县婚姻登记处要求补领自己的离婚证件,在办理过程中,县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不慎将其错办为补领结婚证(BJ430921-2010-000005),所以造成邱小云与史继军在2014年5月4日办理结婚证件时,出现了邱小云同李新伏有条2010年7月15日补领结婚登记记录的情况。发现这条记录后,县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立马查阅了纸质档案,核对了该信息的具体情况,并将原错误的补领结婚记录作废,同时对存档的纸质档案进行了备注说明。 李新伏在2010年7月15日来县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证遗失补领手续时,申请所填的表格是补领离婚登记表格,发出的证件是离婚证,是由于工作人员的操作失误,将其误办为补领结婚登记。我们已将错误纠正过来了,对于我们工作人员因为办证时操作失误而给您带来的疑虑和不便,深表歉意,敬请谅解。同时告知,邱小云女士在县婚姻登记处所办的婚姻登记都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违法的问题,且受法律保护。 南县民政局 2014年5月13日
- 满意度 无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