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 标题关于私家面包车拉货罚款的问题
  • 来信时间2014-05-04 11:29:27
  • 来信人 汤**
  • 信件状态 已发布
  • 来信内容

    尊敬的领导我叫汤军,是益阳市医药公司的业务员,给下面乡镇卫生室配送公司的药品,我自费购置面包车,每天都要拖公司从益阳转运的药品送往乡镇,已从事业务有三年了,每年交通局都会对我们面包车拉货进行罚款,在同行中我也了解到去年关于收费的标准,有关系的就只交了一千,没有关系的就交了一千伍,我是没有关系的那种,交了一千伍,今年交通局又开始对面包车拉货征收罚款了,我还是想不通,为什么自己买的车,拉属于自己的货,为什么还要罚款,这罚款我们是否该交.请领导能不能让有关部给出一合收费的理由.打扰您了. 投诉人:汤军 2014年4月17日

受理回复
  • 答复单位南县信息和数据中心
  • 答复时间2014-05-04 11:30:08
  • 答复内容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对〈关于如何划分营运车辆与非营运车辆界限的请示〉复函》(湘运管政法字[1998]131号)确定的划分界限:“凡从事产(商)品生产、批发、销售的经营单位,其生产、销售过程中的运输费用都相继列入产品成本或商品的销售价格之中。因此,应列入营运性运输的管理范畴”。因此,来信人所从事的药品配送是属于营业性运输行为,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范畴。当经营者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运输药品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列》第64条“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并给予3至10万元的行政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相关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南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完全有权在行政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视违规情节,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而并不是有关系就减轻处罚、没关系就加重处罚。   今后,我们将进一步要求交通执法人员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政策宣讲,最大限度取得他们的理解。同时,我们也热忱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对交通工作继续予以支持和监督。 南县交通运输局 2014年4月21日
  • 满意度 无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