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 标题民办教师政策
- 来信时间2014-03-19 16:50:11
- 来信人 双**
- 信件状态 已发布
- 来信内容
尊敬的县领导: 您好 我家人是70年代那批民办教师,而且工龄都比较长,几年前听说国家有政策来,我只想问下又过了一年了,政府到底什么时候解决70年代那批民办教师的问题,去年县里要求民办教师去教育局登记了下,就没有了下文,这样一年又一年的拖下去也不是办法,我认识的好多我家人的同事都年纪好大了。估计这样下去就享受不到政策了。他们也是为国家做了贡献的人,希望在有生之年政府还是拿出点诚意来。望县领导能够给个准确的答复,不又搞些电话找谁找谁的(电话有时候根本就没人接,接了也说不清白)来忽悠我们这些平头老百姓.希望县领导把政策说明白点,到底国家政策是怎么回事。谢谢!麻烦你们了!(2014..3.11)
受理回复
- 答复单位南县信息和数据中心
- 答复时间2014-03-19 16:51:16
- 答复内容网友: 你好! 你的来信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说明如下: 与我县民办教师待遇相关的主要政策、法规内容为: 一、中共南县县委1984年6月6日下发的《关于整顿全县小学公民办教师队伍的意见》(南发〔1984〕29号),归定对被精简的民办教师,统一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其标准是按连续教龄一年补一个月本人标准工资。此政策已全部执行到位。 二、1991年11月12日湖南省教育委员会下发的《关于中小学民办教师管理的暂行规定》,其中规定中“六、民办教师待遇”的规定:“……㈢民办教师工资的集体补助部分和劳保福利基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筹措并确保兑现。县(市)财政对国拨民办教师工资部分予以保证。……”和“五、民办教师辞退”的规定:“㈡……被辞退的在册民办教师如乡镇无法安排工作,由县或乡镇发给一次性退职补助金,其补发金额按工龄以一年一个月本人标准工资计发。”此政策已全部执行到位。 三、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信访局2007年3月6日《关于部分“民办教师”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明确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被处分人员的政策不能动摇。我县有部分民办教师因此不能提出一次性生活补助的要求。 2012年上半年,根据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对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调查摸底的通知》(湘教通〔2012〕171号),南县教育局组织了对全县民办教师的情况摸底,并将摸底结果在当年上报省教育厅。据悉,就近年来民办教师的诉求,上级部门正在研究相关解决办法,具体政策尚未发布。一旦有新的政策出台,我局将及时发布准确信息,并立即予以执行。 南县教育局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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