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关于青树嘴人民政府调查处理意见回信中的若干不实的问题
- 来信时间2014-03-11 14:50:42
- 来信人赵庆华
- 信件状态 已发布
- 来信内容
县长:您好! 上次向您投诉的问题,青树嘴人民政府调查处理意见已回信.在此感谢父母官对我们村民有困难所求助的重视!但从政府调查意见回信中存在诸多不实之处,请恕我指出下例几点,望您能帮我解决! 青树嘴人民政府回信内容: 青树嘴镇政府 已回复 2014/3/4 网友: 你好! 你的来信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2001年3月赵家共签了10亩田左右的承包合同。2006年村里调田土,各组都召开了村民会议,调了12亩多田土给赵庆华,加上原来的10亩左右,共计22亩多田土(包括宅基地)。2009年,因为田土的不平衡,很多人找村支书谭建明要田土,村支书谭建明根据村里的实际情况,召开了党员、组长会和各组村民会,会议通过了对全村田土面积进行调整,在家务农的多分一点田土,外出务工的少分一点田土,以后增人不增地的决定(有会议记录为证),而且村民也都同意这个分田方案(当时赵庆华在外务工,赵庆华父母同意了这个方案),按照这个方案,赵庆华家被调整出来2.9亩的田土(当时村支书谭建明被调整出22亩田土),调整后赵庆华还有19亩多的田土(包括宅基地)。2013年4月,新湖村三组又对田土进行了一次调整,胡正才新增4亩田土,刘云强新增3.6亩田土,刘云华新增2.5亩田土,王春生新增1.2田土,但赵庆华没有提出要新增田土(因为他家新增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属于超生)。目前新湖村三组还有机动田土8亩,胡正春和徐立平各多种4亩,现全村还有差不多50个新增人口都没有调田土。 目前正值村支两委换届期间,要进行田土的调整不切实际,等村支两委换届后,由村干部组织新湖村三组村民召开村民会议,如果超过三分之二的村民同意调整田土给赵庆华,则调整田土,如果通不过,则田土不动。 责任领导:李 乐 联系电话:15073715210 青树嘴镇人民政府 2014年3月6日根据政府回信的内容中,赵庆华指出几点不实的内容与意见: 1、赵家分为三个户名:赵吉开(父亲)/2人口 赵庆明(长子)/4人口 赵庆华(次子)4人口,赵家共计10人口,如今赵家三户合计田土才19亩,不是赵庆华有19亩.赵庆华田土只有6亩多,请政府再次核实. 2、我儿子2012年10出生,积极上缴社会抚养费于2012年年底前上户.并在2013年3月5日找村委阳会计要过田土,当时没找到村书记.不是你们调查所说没有找村里要过田土.(后附找村委找过田的信件为凭) 3、不是你们调查所说我村三组于2013年4月调整过田土,日期弄错了,是在我儿子出生前2012年10月前调整过,才把我家的2亩9分田夺走. 4、我村组总人口才80来人,村组总田土270多亩(含所谓的废亩),赵庆华4口之家才有田土6亩多,合理吗?请政府核查. 望政府公平,公正,公开核实情况帮我解决问题,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谢谢! 村民赵庆华 2014年3月6日以下是我给村委要田土的信件为凭: 关于超生子女(已上户)应具有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与合法权益的函件致:青树嘴镇新湖村村委委员会谭建明(书记)和杨连春(会计)你们好!我是新湖村三组村民赵庆华。2012年10月份我儿赵梓皓出生(超生),按国家政策规定已缴纳社会抚养费,在2012年年底前已上户新湖村三村民小组。现为我儿赵梓皓向村委会申请其享受的权益,土地分配权。请村委会按其他村民相同的村民待遇,在分配耕种土地上给赵梓皓享有合法的权利。今年三月五日我找过村委杨会计,说起为我儿赵梓皓土地分配上的问题,但杨会计说超生子女没有土地分配权,当时我不想与村委发生矛盾与争吵,就去找谭书记,听其家人说在村机房,故未交流此事。今天我用函件方式与村委会书记、会计等干部们好好沟通交流一下,为我儿赵梓皓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关于超生子女能否获得土地分配与土地补偿款的问题,但从公民权利来看,超生子女的权利无瑕疵,他们享有土地分配与土地补偿款的权利;从行政权力的性质来看,行政权力不能剥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制,从法律地位来看,超生子女身份合法,是村集体的一员。因此,超生子女享有土地分配与土地补偿款是正当的。第一、公民从出生时起至死亡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二、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第三、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虽属超生子女,但当事人已接受行政处罚缴纳了社会抚养费,孩子户口并已落户到该村,已属该村的集体成员,依法应当有权分得该组的土地分配权与土地补偿款。违法生育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是两个法律关系,不能因违法生育就剥夺其依法应当享有的民事权利。孩子作为该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成员,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民事权利,理应得到应有的土地分配与土地收益权。这是身份合法超生子女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人无权剥夺。村组不给超生子女分配耕种土地或者土地补偿款的行为,是一种侵权,而由于影响到了超生子女的生存问题,甚至也可以说是一项侵犯人权的行为。在如今文明法制的社会下,我相信村委干部们有能力、有魄力建设一个公正而又文明的和蔼村庄。我更相信村委干部们能帮我儿赵梓皓争取享有合法的权益。在此深表感谢! 三组村民小组公民:赵庆华 联系电话:13719147431 2014年3月6日
- 答复单位南县信息和数据中心
- 答复时间2014-03-11 14:51:31
- 答复内容网友: 你好! 你的来信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目前正值村支两委换届期间,要进行田土的调整不切实际,等村支两委换届后,由村干部组织新湖村三组村民召开村民会议对田土的调整进行表决。 经办人:蔡佳樯 联系方式:13607375186 青树嘴镇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0日
- 满意度 无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