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关于教师过世后配偶抚恤金问题
- 来信时间2025-06-24 15:04:13
- 来信人 陈**
- 信件状态 已发布
- 来信内容
我父亲是退休教师,于2025年病故,按理我在家务农的母亲能享受教师配偶抚恤金的政策,但是教育部门和人社部门都以我母亲有1500月的工资为由,拒绝发放抚恤金,在此,值得说明的是:我母亲本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农民,早几年,在县政府的规划下,因职业学校的建设,征收了队里的田土,导致全组人几乎无田地可种,县镇村的领导鼓励组员自费购买了农村失地人员社保,记得当时我们自己一次性买的,自己花的钱比征收土地分的钱还多。母亲今年70岁,所以才有这个1500的月工资。
所以我觉得很不合理的地方有两个!1:我买失地人员养老保险,是我们自己出的钱,按理说与别人没有关系,怎么成为了拒绝发放本应该有的抚恤金的理由,这个与国家给教师配偶发放抚恤金的初衷是不相符合的。2:如果父亲病故在先,母亲领了抚恤金后,再买失地养老保险又不受影响,这是不人性化的。
所以请政府能给一个说法
- 答复单位南县人社局
- 答复时间2025-06-26 16:25:32
- 答复内容
尊敬的网友:
您好!
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核实,您实际反映的问题为您父亲(退休教师)病故后,县教育局和人社局没有为您母亲办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手续的问题。 一、政策解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有明确的发放范围,前提是遗属对象应为生活困难人员。经教育局核查,你母亲已购买企业养老保险并享受每月1500元的养老金待遇,属于有固定收入的对象,非生活困难人员,教育局依政策没有为您母亲申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目前,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配偶已享受企业养老保险待遇的对象均不能享受生活困难补助。 二、操作流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办理,由用人单位核实遗属对象是否为生活困难人员,并提供相关佐证资料呈报人社部门审批并确定发放标准,相关生活困难补助费由用人单位发放。 三、动态监管:用人单位须定期核实本单位遗属对象生活情况,并非固定不变,如遗属对象有固定收入或达不到其他符合享受补助政策的条件,将及时停发补助费或调整补助标准。故您指出“如果父亲病故在先,母亲办理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后,再购买失地养老保险并享受养老金待遇又不受影响”按政策是不允许的。如存在类似问题,用人单位将及时停发并追缴补助费。 综上,根据教育局反馈您母亲已享受企业养老保险待遇的现状,按政策您母亲不属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 详情已于2025年6月26日8时40分电话告知您,您表示理解。 如有疑问,可咨询县人社局工资福利股,联系人:彭冠铭,联系电话:0737-5222877。
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26日
- 满意度 无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