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 标题您好,我想就您辖区内内企业“陈克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于推诿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投诉及举报
  • 来信时间2024-08-27 15:03:09
  • 来信人印钰
  • 信件状态 已发布
  • 来信内容

    尊敬的领导:

    本人于8月26日晚18:20于杭州市城北万象城购买“陈克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旗下产品五谷道场泡面,于当日晚20:10分左右进行食用。在吃完一半我倾斜桶身想喝口汤的时候,我发现泡面桶壁有大片黑色异物,随后我进行多角度检查,发现不仅仅是桶壁四周,就连桶底也都是一样的异物,前提是该泡面外包装是完好无损的。

    27日早,我拨打了相关客服电话,他们的业务员与我联系。电话内,他表示,与厂家沟通后,他们认为是热水冲泡后导致的墨水渗透,他表示这只是小概率的事件,之前没有发生过类似情况,而且坚称这个墨水是可食用的,不会对我人身安全造成影响,我对此表示怀疑。试问,泡面桶本身就有防水油膜,即使是热水冲泡,为何墨水会渗透进油膜?他们口中所说不会对健康造成影响又有何保障?一个正常人会引用墨水吗?即时是个小概率的事件,但是它既然已经发生了就应该引起重视。他方提出对我进行退款处理,我不予接受,其次它提出与厂家沟通后回电。

    27日下午14:35分左右,他方回电。我表示对于泡面内异物是墨水表示怀疑,并提出可以提供相关证据进行检测,结果对方对于“墨水”又开始模糊其词,并表示他们也无法确定是和物质,我要求对方按照“食安法”相关标准进行赔偿损失,退回相关费用,他方表示拒绝。

    协商无果,只能寻求官方的帮助。对于食品制造企业,食品质量及安全是永远不能触及的红线,我更是对于其模糊其辞、推诿责任的处理方式表示严厉的谴责,希望贵单位能就该事件进行协商调解,也希望该企业也能对其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严格把控,保护好消费者的权益。我也会用我的力量维护自身的消费者权益。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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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回复
  • 答复单位南县市监局
  • 答复时间2024-08-29 16:04:38
  • 答复内容

    尊敬的网友:

      您好!

      来信收悉,现回复如下:

      1、2024年8月27日16时34分执法人员与投诉举报人取得联系,了解了投诉举报的相关情况,投诉举报人通过微信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相关照片证据,经查实,被投诉举报的五谷道场“豚骨拉面”产品系被投诉举报公司委托延津克明五谷道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加工,产品产地为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 2、因产品生产地不在我局管辖区,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7日17时03分通过微信联系到被投诉举报公司负责人,该公司负责人表示对该投诉举报事项将和被委托方进行沟通了解, 2024年8月28日被投诉举报公司负责人向我局出具了书面情况说明,被投诉举报公司认为:“消费者投诉所购买的豚骨拉面(批次:2024070841)泡食后发现桶底有黑色痕迹的现象,针对该客诉,我公司立刻组织对该批次产品留样进行查看,并该批次所使用的原料、包材及工艺执行状况进行过程追溯,均未发现异常;从反馈的图片分析,该消费者已经泡食,确实无法判定桶底黑色痕迹的来源”,并表示对投诉举报诉求明确拒绝调解,因被投诉公司明确拒绝调解,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依法终止调解依法终止调解。 3、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您投诉举报产品的生产厂家为“延津克明五谷道场食品有限公司”,其生产地在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您的购买产品地域在杭州市,因产品生产地与产品购买地均不在我局管辖区,其产品生产地和销售地均不在我局管辖区,我局对该投诉举报事项处理存在异地调查困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的规定,依法不予立案。




      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9日

  • 满意度 无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