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独生子女福利
- 来信时间2024-03-22 16:55:19
- 来信人董莎莎
- 信件状态 已发布
- 来信内容
尊敬的父母官:
我董先德1962年12月生,身份证43232219621203619x
妻:孙水清 1963年11月生,身份证432322196311246184
婚姻:
结婚时间:1985.10.举行婚礼,均初婚.结发夫妻。登记时间:20210326.
结婚证号:J430921—2021—000812.
生育:
董莎莎.男1987年3月16日生.身份证430921198703160850.以后未生育未收养孩子,也从未流产过。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证号:湘(2005)09045440.
2007.4.4.于茅草街镇计生办办理。
户口原籍南县青树嘴镇仁寿村三组,农业户口,夫妻双方户口于1989年迁入南县茅草街镇社区,2016年夫妻双方户口又迁入原户籍地仁寿村三祖。
2021年董先德向青树嘴镇青树嘴村计生专干江献珍申报了“计划生育奖励”,被南县计生奖扶办工作人员王勇调查“不合格”,夏志军审核“不合格”。
理由:
夫妻原茅草街镇城镇户口,必须将户口由青树嘴镇仁寿村迁入茅草街镇申报城镇计划生育奖扶,不能享受“农村计生奖扶”…
2022年孙水清又向“青树嘴村”江献珍计生专干申报。她回复:南县计生奖扶办夏志军审核,“不合格”。
请父母领导:
我们夫妻到底符不符合“湖南省计生奖励扶助政策?到底到哪里申报?户口到底要不要由青树嘴镇迁入茅草街镇?”请给出相关的政策解释!
我们原本是农民,依靠土地生存,若户口迁入茅草街镇,那里没有我们耐以生存的土地。
若符合政策,我们夫妻损失了五个960元,由县里干部夏志军、王勇和镇里专干严兵华及村专十江献珍赔钱还是由谁补上我们的损失?是不是县、镇、村干部工作不作为还是乱作为?
董先德
孙水请
2024年03月22日
- 答复单位南县卫生健康局
- 答复时间2024-03-25 15:50:04
- 答复内容
尊敬的网友:
您好!
来信收悉,现回复如下:
经查:根据湖南省人口计生委2008年11月10日,关于印发《湖南省计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通知(湘人口发[2008]29号)的规定,2003年1月1日前的非转农人员,符合农村居民户口认定条件的可认定为农村居民,因您父母户口为2016年迁入青树嘴仁寿村,且没有责任田土,当时不属于农村居民,今年已经有责任田土,可认定为农村居民,可向户籍地申请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感谢您对我县卫生和健康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监督。
南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3月25日
- 满意度 无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