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 标题举报南县住建局在唯一金城外墙维修工程中渎职行为
  • 来信时间2024-02-20 23:56:31
  • 来信人刘思敏
  • 信件状态 已发布
  • 来信内容

    关于对南县住建局渎职行为的举报

     

    20211110日,南县唯一金城外墙水泥脱落,砸毁临街商铺的门窗和路边车辆。南县县政府于事发当天指定南县住建局牵头成立处置本次外墙脱落的专班组。

    专班成立的下午就组织了小区业主代表开会讨论处理外墙维修事宜。会议上双方一直决定,由住建局推荐施工单位对本小区外墙可能会脱落的部位进行维修,费用由小区维修基金承担。

    在本小区外墙维修期间,业主方发现维修外墙存在以下问题:

    1、    水泥、砂,等原材料未进行见证送检;

    建设部建建(2000211号《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规定〉的通知》的要求,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即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见证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送至试验室进行试验。

    2、    水泥砂浆没有进行过配合比试验;

    《抹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国标)50203-20194.2.2条明确规定水泥砂浆必须有合格的配比试验报告。

    3、    本工程没有施工图纸或设计方案规定水泥砂浆的标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4、    结算审计报告内存在大量合同以外的计价清单。

    本工程多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装饰装

    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在外墙维修过程中,业主方多次向南县住建局反映违规施工问题,住建局一直回复本工程属于“抢险救灾”类的“应急工程”,可以不按《建筑法》等规定执行。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83条第3款全文为: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2019年修订版第83条:“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因其具有的时效性、临时性和简易性等特点,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按照本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该条明确了不适用本法的建筑应具有“时效性、临时性、简易性”等特点。

    第一、  本工程施工时,先把可能脱落的外墙拆除了,险情已经排除。施工单位有足够的时间出具图纸、配制合格的水泥砂浆。本工程充其量只能称得上“灾后恢复”,不能算“抢险救灾”;

    第二、  本次施工重建的外墙跟房子将共生共存,永久性存在。完全不符合法定的“时效性、临时性、简易性”等特点。

    因此,本工程不具备南县住建局所描述的“抢险救灾”情形。

    其次。退一万步来讲,假设住建局定性的“抢险救灾”工程定义是正确的,根据《建筑法》第83条最明文规定,仅仅是“不适用本法”。 如果其他法律规定本工程必须出具图纸、见证送检怎么办?难道《建筑法》可以高于其他平级法律吗?

    下面我们来看看在其他法律规定下,本小区外墙维修工程应该怎样进行。

    南县湘花建筑有限公司在与本小区签订的外墙维修合同第4条,关于工程质量约定条款的第2句明确说了,“无条件地接受主管行业部门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标准。(详见附件“施工合同”第4条,第1句)  (这里要强调一点,施工合同是湘花建筑公司自己提供的,我们没改一个字。)

    合同里只是很笼统的说“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标准”,这种没有说明达到什么标准合同条款怎么办?《民法典》里有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11条第1款,“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也就是说,出具图纸、原材料见证送检、所有工程试验都要达标等等,这都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作为义务和责任,优先履行“国家强制性标准”明已经确地写进了合同里。湘花建设应该坚定不移地按照《民法典》履行合同约定。

    然而,湘花建设在施工时没有图纸,胡乱施工,并联合南县住建局把我们这个工程定义为“抢险救灾”工程。如果你湘花建设在合同里说明可以不按《建筑法》施工这个情况,那我们还会跟你签合同吗?谁又敢跟你签呢?

    进场前用合同条款忽悠我们,施工时又明目张胆地违反合同内容,而南县住建局这个行政主管部门竟然堂而皇之的支持这种出尔反尔行为。法理何在?法律的尊严何在?

     

    再来说说结算清单里面含有大量合同之外的计价。(详见附件二,只选取了部分结算有问题截图)

    维修基金用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的维修,比如外墙、电梯、屋顶防水等等。但是本次工程维修计价清单内居然出现大量“护窗”、“仿(石)材”、“玻璃”等个人家庭财产维修项目。

    而且,根据与湘花建筑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第六条最后一句,“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第三方伤害和其他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此工程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合同明确了我方不承担任何施工造成的损失,为什么计价时又要用我们的钱买单?

    这是赤裸裸的诈骗行为。

    哪个法律允许维修基金用于个人家庭的维修?《建筑法》第83条吗?还是说,只要是“抢险救灾”工程就可以无视所有法律?凌驾于一切的一切之上?

    假设这个工程真是“抢险救灾”类型的,难道在“抢险救灾”过程中顺带诈骗就合法合规了?

    本人于20231219日将上述情况反映给南县住建局,但是住建局对这种群众财产被骗的情况置之不理。(详见附件三,本人向住建局反映结算清单有问题的截图)

     

    最后再来说说南县住建局违规拨付本工程进度款问题。

    业主方询问住建局后得到的答复,截止2023530日,施工单位已经分两次从住建局取走380万元维修工程款。当业主方质疑拿去进度款为什么不公示,本项目没有满足竣工验条件和相关资料收为何能拿进度款时,住建局表示,他们是按照《湖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26条执行,预付50%工程进度款。手续齐全,合理合规,所以对工程款予以支付无需向业主方公示。

    但是,《湖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是2016年颁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103条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所以南县住建局应该执行2020年颁布的湖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2020年版的湖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根本就没有“预付工程款”这个说法,更加强调了拿取工程款不但要公示,而且必须做到“通过竣工验收,且资料齐全”

    再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不属于《建筑法》下级法律,就算本工程真的像南县住建局所描述的是“抢险救灾”工程,《建筑法》第83条也管不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因此可以证明,南县住建局在竣工验收资料不齐全的情况下拨付本工程进度款是违法违规的行为。

     

    南县住建局作为本县建筑行业最高行政部门,却公然违法违规,肆意损害人民群众合法财产,捏造事实歪曲法理,弄得天怒人怨。

    吃的是人民的供养,做的是损害人民利益的事。往小了说伤害了人民群众对政府部门的信任,往大了说是自毁根基。这种行为就算上升到国家这个统治阶级层面,也是一个不能容忍的吃饭砸锅行为。

    本人对此事件信访投诉一年多无果。不是我手里没有证据,而是我无权无势,实在斗不过官官相护。但是我坚信,法治天下,总会有个懂法律,讲道理,不畏强权为民做主的部门会深入了解此案,最终会给出一个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以彰显法律的大公无私,让人民群众清楚地看到一个法治安邦的天下。

     

                                    南县唯一金城

                                 刘思敏 15889791982

                                      2024.2.20


    附件1:施工合同1.jpg

    附件2:施工合同2.jpg

    附件3:施工合同3.jpg

    附件4:唯一金城结算审计报告一.png

    附件5:唯一金城审计报告二.png

    附件6:向住建局反映维修金额有问题的截图.jpg

受理回复
  • 答复单位南县住建局
  • 答复时间2024-02-22 10:39:24
  • 答复内容

    尊敬的网友:

      您好!

      来信收悉,现回复如下:

      经核查,南县唯一金城2021年10月11日发生外墙脱落砸车事故后,南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由分管副县长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了安全隐患排查协调会,明确由县住建局牵头负责,其他部门协调配合。县住建局随即组织业主委员会主任、物业公司负责人、部分业主代表召开了紧急排险工作会议,并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了会议记录。

      因该小区外墙脱落严重影响了公共安全,且已过保修期,根据《湖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急使用适用于危及人身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需要立即进行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紧急情况。”属于应急维修范畴。第二十七条规定:“由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发生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时,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应当报业主委员会确认,由业主委员会按照核实维修费用的百分之五十预先拨付到维修单位。维修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维修项目竣工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维修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适当位置公示七日,公示期满后,将维修费用应付余额划转到维修单位”。2023年4月,施工单位(湘花建筑有限公司)已将外墙维修的建筑材料产品合格证和检测报告送交南县住建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存档,还提供了签订的施工合同和审计报告,程序合规、手续完备。

      我局在2023年11月2日委托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根据《湖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第五款和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向信访人刘思敏再次进行了详细解读。2023年12月1日,刘思敏到县住建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查询该小区外墙维相关程序时,该中心工作人员再次进行了解释说明。同时,信访人刘思敏还在省长信箱、市长热线、县长信箱等平台进行了投诉,我局工作人员都进行了答复,一一进行了回访。

      该小区外墙维修既符合政策规定,也得到了绝大多数业主支持,信访人刘思敏认为外墙维修存在渎职行为,可收集相关质证举证材料,向当地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

      专此回复。

     


     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2月22日

  • 满意度 无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