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 标题请合理拆除违章建筑
  • 来信时间2023-09-20 14:40:06
  • 来信人 肖**
  • 信件状态 已发布
  • 来信内容

    县长您好!

        向您反应的问题是旧城区改造的事,我所在的位置是临福巷(原工商局家属房),由于在2003年的时候修建了一个车库,靠着边上建的,并不影响美观,然而旧城改造却说是违章建筑,但是《城乡规划法》是2008年1月1日执行,这就出现了法律溯及力和法律适用的问题,所以不能认定为违法建筑。就算为了城市的美化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偿,希望县长您过问一下此事,给予老百姓合理的处理。

    附件1:微信图片_20230920140959.jpg

受理回复
  • 答复单位南县
  • 答复时间2023-09-28 18:03:39
  • 答复内容

    尊敬的网友:

      您好!

      收信来悉。现回复如下:

      “向您反应的问题是旧城区改造的事,我所在的位置是临福巷(原工商局家属房),由于在2003年的时候修建了一个车库,靠着边上建的,并不影响美观,然而旧城改造却说是违章建筑,但是《城乡规划法》是2008年1月1日执行,这就出现了法律溯及力和法律适用的问题,所以不能认定为违法建筑。就算为了城市的美化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偿,希望县长您过问一下此事,给予老百姓合理的处理。”

      当事人肖志国于2003年建设的车库,依据《城市规划法》之规定,肖志国擅自建设车库行为违反了《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相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依据《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废止。当事人肖志国违法行为继续存在,其违法行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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