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法律对每个公民都是平等的吗?
- 来信时间2021-05-18 20:32:53
- 来信人代伟
- 信件状态 已发布
- 来信内容
尊敬的县长:
您好!
本人(代伟)在2021年3月31日在南县人民法院与辛华(前妻)婚姻家庭纠纷案中,我方律师提交了辛华电话和身份证号码,向法院申请财产调查。后来财产调查申请法院批了下来,查的时候什么都没有查到。这些我都不计较,忍了。在婚姻家庭纠纷案结束后,法院出具了调解书。小孩(一岁半)抚养权归我(代伟)抚养,辛华自己提出来放弃的抚养权,无财产纠纷(结婚后钱一直是交给辛华管理的,辛华把财产转移了)。现在辛华又向法院上诉提出来要小孩的抚养权,理由:辛华与代伟于2019年7月1日在南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同年10月21日育有一女代洛宁,因感情破裂,2021年4月1日由南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辛华与代伟达成离婚协议((2021)湘0921民初545号民事调解书),婚生女孩由代伟抚养成人。协议后,辛华提出带女儿同住一晚遭到拒绝,探视时也未有单独空间,代伟的行为对孩子极其不利,女儿生活不开心致辛华夜不能寐,因女儿不到两岁,以后稍大其生理发育等照顾教育与辛华生活也更适宜,辛华抚养更能让女儿身心健康成长。我就不懂法院就凭这个理由受理了,还立案在2021年6月8日开庭。2021年3月31日是辛华自己自愿放弃不要小孩的,现在辛华又上诉变更抚养权法院受理立案了(不满足法律变更抚养权条件)。我不懂的是是不是法院是辛华家开的?还是辛华家的关系不受法律约束?我(代伟)希望县长和法院能给我(代伟)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谢谢!
- 答复单位南县
- 答复时间2021-05-25 09:03:29
- 答复内容
尊敬的网友:
您好!
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受理(2021)湘0921民诉前调454号申请人辛华与被申请人代伟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经本院多次与双方调解未果。2021年5月11日辛华起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婚生女儿抚养权归原告,被告承担相应抚养费;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依法对辛华的起诉进行审查,经本院审查,辛华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同日,本院依法受理(2021)湘0921民初1141号原告辛华与被告代伟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该案受理后,本院依程序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相关文书,并定于2021年6月8日上午九点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现该案尚未开庭,并未作出判决。
南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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