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公示
  • 标题住院发票遗失未报销证明该如何开具?
  • 来信时间2020-01-13 13:38:31
  • 来信人刘欣
  • 信件状态 已发布
  • 来信内容

    您好,


    我母亲患糖尿病多年,一直需吃药治疗。19年底因病情恶化,住院治疗半月,医疗费用极大。可是因不慎遗失出院发票,报销失败。经和住院医院沟通得知,如果有户籍所在地报销机构开具的“发票遗失未报销”的相关证明,院方可以重开一份费用证明。


    我致电南县医疗保险管理所,咨询他们单位是否可以开具这个证明,但她们未给我明确答复,并表示不知我应该找谁。


    我家现在是属于贫困户家庭,大额的医疗费用实在给家庭经济状况造成了极大的压力,希望政府能告知我们该如何处理当前情况,最好能给我们一个直接联系人。谢谢!

受理回复
  • 答复单位南县医疗保障局
  • 答复时间2020-01-19 17:27:16
  • 答复内容

    刘欣:

    你好!

    来信收悉,得知你母亲因患糖尿病住院一事,我局表示深切的关注,祝老人家早日康复。

    你所说住院发票遗失一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职能部门的要求,是不能够用“费用证明”代替原始发票进行医保报销的,具体的法律法规有以下几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原始发票)和记帐凭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四条第五点: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三、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73号 第四条: 医疗收费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卫生、社保、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医疗收费票据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医疗费用报销的有效凭证。

    基于上述原因,发票复印件或重新打印的住院收费凭证及“费用证明”不属于原始凭证,不能作为医保报销凭证。

    另外,根据医保政策,2020年度“糖尿病”患者可享受“特殊病门诊报销”待遇,你可先在手机上关注“南县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查阅相关政策,也可通过电话直接询问,然后在任何一个工作日持相关资料(包括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医保手册、身份证)来县医保中心一楼大厅申请办理。

    咨询电话:0737-5249967

    联系人:陈倩

     

    南县医疗保障局

    2020年元月19日

  • 满意度 非常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