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防汛工作问责暂行办法

来源:南县纪委监委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7-22  点击数:

(中共南县纪委办公室 2020年7月18日

第一章   

 压实防汛工作责任,严肃防汛纪律,确保防汛工作任务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各级设立的防汛机构、担负防汛任务的职能部门、防汛期间承担防汛任务的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和责任人员,包括堤防、水库、水闸、泵站等涉水工程防汛责任人及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影响防汛工作的情形是指:负有防汛工作责任的相关单位和领导干部以及责任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防汛工作职责,影响防汛工作任务完成,损害人民群众财产和生命安全,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四条 对影响防汛工作的相关单位和领导干部以及责任人员问责,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教结合、权责对等的原则。

第五条 领导干部及防汛工作责任人员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单位进行问责:

(一)不贯彻落实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部署要求,给防汛工作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不按防汛责任制要求组织做好防汛物资储备等备汛工作,给防汛工作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不按规定组织编报、实施在建涉水工程安全度汛方案,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在防汛抢险工作中组织指挥不迅速、决策方案失误,给防汛安全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相关单位工作疏忽,在辖区一年内连续出现二次含二次 以上重大险情或者一次严重防汛责任事故的防汛工作不到位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

(六)相关单位不服从上级防汛指挥,违反防汛纪律不履行防汛职责给防汛工作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一)不按照省、市、区县(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部署要求抓职责范围内的防汛工作,对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工作安排部署、检查督促不到位的;对上级督查中发现或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解决不及时、处理不到位的;

(二)对防汛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单位、领导干部的防汛责任监督、检查和考核不到位,对防汛组织、预案、纪律以及抢险物资准备、督促落实不力的;

(三)对辖区内发生损坏防洪工程、塘坝堤岸,乱建妨碍行洪的建筑物,在河道湖泊倾倒垃圾、渣土,非法采挖砂石的行为不处理,或处理不及时而造成危害堤防安全,妨碍河道行洪发生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四)对防汛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灾情、险情和重大事故瞒报、漏报、迟报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对防汛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灾情、险情和重大事故指挥不当、处理不及时,发生防汛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六)其他因领导和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发生重大险情和防汛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防汛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一)在防汛工作中和执行防汛任务时不按规定值班造成防汛工作重大失误的;

(二)擅自使用或变卖防汛物资,贪污、挪用、截留防汛经费,疏于管理发生防汛物资被盗、防汛设施损坏的;

(三)履行查险、找险、处险等工作职责不力,擅自离岗、玩忽职守,在防汛抢险期间临阵脱逃的;

(四)因工作失职或履行工作职责不力造成溃垸、垮坝、房屋冲毁、人员伤亡等灾害损失的;

(五)对防汛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灾情、险情和重大事故瞒报、漏报、迟报的;

(六)其他因工作失职而发生防汛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情形;

(七)其他违反防汛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九条 对单位(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分为:

(一)检查;

(二)通报;

(三)改组。

对单位的领导干部及防汛责任人员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

(一)通报;

(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

(四)纪律处分。

以上规定的问责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问责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防汛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三章  问责的程序

第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适用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防汛部门向纪检监察机关提供有关事实材料、情况说明及初步意见。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的;

(二)新闻媒体曝光的

(三)督查和防汛部门建议的;

(四)工作督促检查中发现的

(五)上级机关和领导指示、批示的。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同级防汛部门提出的初步意见,经过调查核实,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问责决定机关研究后作出问责决定,并进行通报和曝光

第十四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按相关程序将问责决定书面送达问责对象及有关单位。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相关程序提出申诉。复审、复核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核中发现问责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防汛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