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评】党员干部岂能“任性”酒驾

来源:南县纪委监委 作者:刘邓权 发布时间:2021-12-31  点击数:

日前,益阳市通报4起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例,其中,2人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1人被党内警告,1人被开除公职。(来源:益阳市纪检监察网)

2011年5月醉驾正式入刑以来。10年间,随着各地严厉的酒驾专项整治行动和党员干部“酒驾”“醉驾”典型案例持续震慑,“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早已成为大众口头禅。酒驾醉驾后果严重,但为什么还有少数党员干部明知故犯?根子上还是思想认识的“总开关”没有拧紧。有的党员干部心存侥幸,认为偶尔酒后开次车,不会那么“幸运”被逮住;有的觉得自己有一定权力、地位,把公职权力当作“护身符”,即便被查到了,也可‘摆平’这件事。侥幸心理和特权思想体现了他们日常作风的骄横和对党纪国法的漠视。

“越规者,规必惩之;逾矩者,矩必匡之。”《道路交通安全法》将酒驾列为违法行为,《刑法》将醉驾列为犯罪行为。《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条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规定了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明确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的,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对党员干部酒驾醉驾行为作出党纪处分,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党纪国法是从政做人的底线,是不可逾越的红线,也是触碰不得的高压线。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要以更加严格的标准要求自己,要始终保持“新鞋踩泥”的警觉,把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牢牢守住“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纪法底线,做到心有所畏、行有所止。

党员干部没有任何特权,在党纪国法面前,所有特权都是自欺欺人。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敢于“亮丑”,不纵容、不护短,及时通报典型案例,是对党员干部真正的严管厚爱。党员身份不是护身符,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带头遵纪守法,拒绝酒驾。党员干部酒驾醉驾,不仅不会被“照顾”,反而会受到更严肃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