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通报4起“洞庭清波”专项行动中执法不严、履职不力问题

来源:益阳市纪委监委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9-17  点击数:

“洞庭清波”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市纪检监察机关严格贯彻落实省纪委监委和市委决策部署,深入开展监督执纪问责,严肃查处了一批违纪违法案件。为进一步严明法纪,以案促改,推动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责任落实,现将其中4起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1.南县农业农村局渔政站违规执法、对通报问题整改不到位的问题

南县农业农村局渔政站在2019年4月查获肖某非法捕捞案后,未按规定将肖某移送公安机关,仅对肖某处以行政处罚,以罚代刑;益阳市纪委监委于2020年7月20日通报南县禁捕退捕工作落实不力、执法不严的问题后,南县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河中中队不认真进行整改,直至8月13日省纪委对益阳市禁捕退捕工作进行督查时,问题仍然未整改到位,造成不良影响;南县农业农村局渔政站在对退捕渔船评估过程中,在明知余某等3户渔民渔船登记信息与摸底信息不一致的情况下,仍然进行了评估登记并予以公示,给禁捕退捕工作留下隐患。2020年8月,县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总农艺师肖安民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免职处理,县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河中(渔政)中队原中队长孙四海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县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卿云被予以诫勉。

2.沅江市渔政站叶颜明、刘二平等人有案不移、违规执法的问题

沅江市渔政站对应移送公安机关的13起2018年春季禁渔期非法电捕鱼案件不移送,仅处罚款,以罚代刑,造成恶劣影响;沅江市渔政站一、二、四中队对2018年收缴的8.7万元罚没收入不开票、不入账,违反行政执法规定。2019年12月,沅江市渔政站站长叶颜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一中队中队长刘二平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处理,二中队中队长郭鹏辉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四中队中队长石伟受到政务记过处分,分管副站长刘昭晖、任正毛、肖卓军被予以诫勉。对未入账的8.7万元罚没收入上缴财政。

3.南县水利局余建新滥用职权,纵容、包庇非法采矿人员逃避处罚和打击的问题

余建新在担任南县水利局党组成员期间,滥用职权,采取泄露工作秘密,通风报信对吴某雇佣他人在南县松澧洪道盗采砂石行为进行纵容、包庇,帮助以吴某为首的盗采砂石团伙逃避处罚和打击,致使该团伙于2018年至2019年3月盗采砂石共计13.4万吨。2020年1月,余建新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安化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中队长唐海辉等人接受请托、违规执法的问题

2020年5月3日,安化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二中队中队长唐海辉、县禁捕退捕办干部邹志强等6人,在调查处理柘溪镇柘杨村村民谢某光、谢某父子非法捕鱼案件中,接受谢某光合伙人林某长的请托,收受和天下香烟16条,并于5月3日晚,在未认真调查谢某光父子是否存在电捕鱼的行为的情况下,将谢某光、谢某父子释放。2020年8月,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张勇、二中队中队长唐海辉、县禁捕退捕办干部邹志强被立案调查,三中队中队长陆鑫被予以诫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