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4309210010/2024-667538 文号 南政发〔2019〕6号 统一登记号 NXDR—2019—00005
签署日期 2019-09-06 发文日期 2024-07-22 信息时效期 2029-07-22
所属机构 南县法制办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法制办
索引号 4309210010/2024-667538
文号 南政发〔2019〕6号
统一登记号 NXDR—2019—00005
签署日期 2019-09-06
发文日期 2024-07-22
信息时效期 2029-07-22
所属机构 南县法制办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法制办

NXDR—2019—00005

南政发〔2019〕6号

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8〕23号)和《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益政发〔201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救助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应救尽救。建立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应救尽救,全面覆盖,保障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得到基本康复服务。

(二)坚持整合资源、统筹推进。通过残疾儿童基本医保报销、康复专项救助、家庭合理负担、相关部门政策有效衔接等办法和措施,凝聚各方面力量,整体谋划,全面推进。

(三)坚持公开公正、规范有序。公开救助范围、标准、程序,平等对待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加强绩效考评,提高运行效率。

二、救助对象

具有南县户籍或有效居住证,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其中矫治手术救助对象为0-14岁,人工耳蜗救助对象为0-17岁)。

三、救助内容

(一)机构康复训练。由定点康复机构为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视功能训练,听觉言语功能训练,运动、认知、沟通及适应性训练等基本康复服务。

(二)辅助器具适配。为视力残疾儿童验配助视器;为重度听力残疾儿童提供基本型人工耳蜗(单耳),为听力残疾儿童验配助听器;为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或矫形器,适配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

(三)手术。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重度听力残疾儿童提供人工耳蜗手术,为有需求的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

四、救助标准

(一)机构康复训练。0-6岁视力残疾儿童每人一次性救助1000元;0-6岁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孤独症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每人每月救助不低于1600元,康复救助时间每年不超过10个月。

贫困家庭(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家庭)残疾儿童在康复训练期间,每人每月增加救助费400元(发放给康复对象)。

多重残疾儿童同一年度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残疾类别接受机构康复训练。

(二)辅助器具适配。为有需求的视力、听力和肢体残疾儿童免费适配辅助器具,救助标准按照《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操作办法〉的通知》(湘残联字〔2018〕32号)规定执行。

(三)手术。听力残疾儿童植入人工耳蜗每人一次性救助7.5万元,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每人每次救助1.8万元,在救助年龄内,手术累计救助不超过2次。

五、救助流程

(一)申请

本着自愿原则,残疾儿童监护人或所在福利机构携带残疾儿童户口本和有效诊断证明材料向县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二)审核

县残联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纳入市级项目的由县残联初审,报市残联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批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救助

1.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县级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定点康复机构要与监护人签订康复协议,并将协议复印件报县残联备案。确需在市内其他县市区(非户籍所在地或非居住证办理地)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由县残联将残疾儿童转介至市残联统筹解决;跨市州、省市区的,须经县残联审核同意。

2.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0—6岁残疾儿童需要康复的,由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康复,按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予以救助。如福利机构不具备康复条件的,可按程序转介至定点康复机构,或由定点康复机构派专业康复人员到福利机构提供康复服务。

(四)评估

由县残联依法按程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救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六、经费保障与结算

(一)县人民政府根据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数量、救助标准、工作保障等情况,统筹安排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及相应工作经费,所需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

(二)在定点康复机构、手术医院接受康复服务和手术发生的费用,已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以及列入相关部门医疗救助的康复服务项目,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或相关部门项目资金按政策规定先行结算,个人自付部分再由县财政根据情况进行定额或差额补助,确保不重复补助、失当补助。

(三)经县残联审核同意转介至其他地区接受康复服务的,由监护人先行垫付康复费用,持收款凭证经县残联核实后由县财政按南县救助标准结算。

(四)县级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救助儿童的康复训练经费,经县残联审核后,由县财政按救助标准每半年度直接拨付到定点康复机构。福利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康复费用,由县财政按年度给予结算。

(五)辅助器具适配经费由县财政与县残联结算,辅助器具产品由县残联根据需求情况进行集中采购,实行政府采购。

七、工作要求

(一)健全康复服务体系。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鼓励和支持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配合建立全市残疾儿童救助康复网络。加强康复机构的评定,设施设备和专业团队达到准入标准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和特殊教育学校、福利机构,可按程序申请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定点机构。

(二)提升康复服务能力。加强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培养,采取集中培训、选送康复人员到外地培训机构深造、委托医疗康复大学培养等多种形式培训康复医疗人员,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的素质。重视残疾儿童家长的康复培训和对家长的心理支撑服务,提升家庭康复服务水平。增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办能力,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

(三)搞好残疾儿童筛查。县卫生健康局和相关医疗机构要建立婴儿出生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掌握婴儿出生缺陷情况,并定期报县残联。由县残联牵头,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和相关医疗机构每年对全县的残疾儿童进行全面筛查,建立残疾儿童数据库。充分发挥村(社区)和基层医疗机构、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等工作。

(四)做好政策宣传。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运用报纸、电视、电台、互联网等媒体和举办培训班、召开会议等方式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解读和宣传,使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到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中来,为残疾儿童融入社会生活创造良好的环境。

八、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南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联系残联工作的副主任、县残联理事长任副组长,县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医疗保障局、扶贫办、残联等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残联理事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县残联。

(二)强化部门协作。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工作。

县残联负责牵头做好残疾儿童筛查工作,全面摸清残疾儿童康复需求,做好救助对象审批和定点康复机构准入、评估、退出工作以及康复救助实施的督导检查和绩效评估等工作;负责定点康复机构安全管理督导检查工作;加强康复人才培养,做好残疾儿童康救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的信息录入和管理;配合做好其他相关保障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与县财政局、民政局、残联等单位合力推动民办康复救助机构收费管理规范化。

县财政局负责按规定拨付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会同县残联等单位研究制定康复救助提标扩面政策,并加强资金监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进一步完善我县包括残疾儿童康复教育专业人员在内的特殊教育教师、医疗机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促进残疾儿童康复人才队伍建设。

县教育局负责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设学前班,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就读提供支持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大局。加强对定点筛查评估、医疗康复机构的管理和督导,督促定点医疗机构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康复技术培训,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儿童早期筛查、诊断、干预等工作,及时将有需求的残疾儿童转介到康复教育机构接受康复教育训练。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孤残、低保家庭以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家庭中残疾儿童的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引导社会捐助用于残疾儿童康复;加强对福利机构的管理,组织福利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加强对残疾儿童困难家庭的救助。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康复机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

县扶贫办负责对建档立卡残疾儿童家庭给予特别扶持,防止因残返贫;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残疾儿童的信息资源共享。

县医疗保障局负责按规定落实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政策,逐步提高报销标准。

(三)强化监督管理。加强残疾儿童康复风险防控,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运营和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意外伤害等风险分担补贴机制。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充分接受社会监督。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康复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县财政局、审计局等单位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对定点康复机构,要按照相关服务标准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评估、考核或检查,对未能按规定提供服务的机构要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定点资格。

本意见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由县残联负责解释。

附件:南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

南县人民政府  

2019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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