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19-667533 | 文号 | 南政办发〔2019〕2号 | 统一登记号 | |
---|---|---|---|---|---|
签署日期 | 2019-01-25 | 发文日期 | 2019-01-25 | 信息时效期 | 2024-01-25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19-667533 |
---|---|
文号 | 南政办发〔2019〕2号 |
统一登记号 | |
签署日期 | 2019-01-25 |
发文日期 | 2019-01-25 |
信息时效期 | 2024-01-25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NXDR—2019—01001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产业扶持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南县产业扶持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17日
南县产业扶持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县新型工业化进程,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与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产业扶持发展资金是用于支持我县重点产业、特色产业发展和促进招商引资、产业转型升级的专项资金。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设立产业扶持发展资金专户账户,专户核算产业扶持发展资金;每年安排产业扶持发展资金2000万元,其中县财政预算安排1000万元,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自筹1000万元。
第三条 产业扶持发展资金的设立,旨在按照我县产业发展规划,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政府性资金的引导和示范作用,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着力扩大县域产业规模,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第四条 产业扶持发展资金安排遵循以下原则:
(一)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针对产业发展的薄弱环节,政府给予扶持与引导,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促进我县产业发展。
(二)突出重点,鼓励创新。重点支持发展前景好、经济贡献大、就业拉动强的企业;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和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竞争力。
(三)公开透明,注重绩效。产业扶持发展资金的支持范围、申报方式、分配结果等情况全程向社会公开(涉密事项除外);产业扶持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实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产业扶持发展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成立南县产业扶持发展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分管工业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商务和粮食局、审计局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支持产业发展相关政策,指导政策实施,审批产业扶持发展资金安排方案,审定产业扶持发展资金申报与拨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分管工业的副县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产业扶持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核、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在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设立南县产业扶持发展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管理中心负责对拟扶持企业进行调查,具体实施领导小组批准的产业扶持发展资金安排方案,落实产业扶持发展资金拨付,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产业扶持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章 申报、审批与拨付
第七条 产业扶持发展资金分两种形式:
(一)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企业在办理银行续贷出现暂时资金周转困难时,可申请短期转贷应急周转资金。
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申请企业必须符合银行续贷条件,且贷款银行在县域内设有办事机构。
(二)短期借款。对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企业或因运用高新技术(专利)扩大产能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在运行企业,短期内出现流动资金困难的,可申请短期借款。
短期借款最高限额为500万元,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新引进企业达到招商引资合同预期的,借款期限可根据企业需求适当延长,最多不超过3年,且借款协议一年一签;未达到招商引资合同预期的,按照借款协议期限全额收回借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
第八条 申报产业扶持发展资金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县依法注册、固定资产投资达3000万元以上、年纳税或预计纳税达100万元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财务管理机构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及时按要求上报财务信息。
(三)生产经营一年以上且为规模工业企业。
(四)有良好的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无安全生产事故、环保不达标和违规经营等不良记录。
(五)申报产业扶持发展资金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对新引进的企业,第(三)、(四)款可暂不作为申报必备条件,但投产后一年内须满足全部申报条件。
同一个企业原则上一年内只能申报一次产业扶持发展资金。
第九条 申报产业扶持发展资金除按要求提供有关纸质材料外,还需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产业扶持发展资金申报表。
(二)企业登记注册证明、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三证合一”执照复印件。
(三)财务审计报告及纳税证明,包括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企业上年度纳税凭证(新注册企业除外)。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每年第一季度前,领导小组下发年度产业扶持发展资金申报通知,企业根据产业扶持发展资金申报通知提出产业扶持发展资金申请,经涉企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管理中心申报,管理中心对产业扶持发展资金申报实行分类审批:
(一)转贷应急周转资金审批
对符合条件的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申请企业按级次审批:申请500万元及以下的,由领导小组副组长(分管工业的副县长)审批;申请500万元以上的,由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审批通过后,管理中心与申请企业依法签订《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使用协议》、与续贷银行签订《银行续贷承诺函》。企业贷款到期前1个工作日,管理中心将批准同意的转贷应急周转资金转入续贷银行,由银行监管还贷。转贷应急周转资金转入续贷银行后3个工作日内,银行应确保转贷应急周转资金回笼。
(二)短期借款审批
新引进企业严格按照县项目评审委员会的《招商引资项目评审会议纪要》进行审批;在运行企业申请短期借款的,由管理中心将整理齐全的申报资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由领导小组副组长(分管工业的副县长)审批。
第十一条 产业扶持发展资金审批后,由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理拨款手续,资金直接拨付到扶持企业,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企业要严格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的规定使用产业扶持发展资金。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产业扶持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确保企业按规定用途使用产业扶持发展资金,并对产业扶持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今后安排产业扶持发展资金的重要依据。
县审计局根据需要对产业扶持发展资金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四条 建立随意抽压贷款和财政存款挂钩联动机制。对发现有续贷银行随意抽贷压贷行为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县委、县人民政府采取压减该银行财政资金存款额、取消年度绩效考核评先评优和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奖励评奖资格等措施予以制约,对履职较好的,可优先推荐为年度绩效考核优秀单位。
第十五条 产业扶持发展资金须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严禁虚报、截留、挤占、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产业扶持发展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产业扶持发展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失职、渎职造成产业扶持发展资金损失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商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南县产业扶持发展转贷应急周转资金审批表
2.南县产业扶持发展短期借款审批表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