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4-667528 | 文号 | 南政告〔2018〕26号 | 统一登记号 | NXDR—2018—00009 |
---|---|---|---|---|---|
签署日期 | 2018-12-24 | 发文日期 | 2024-07-22 | 信息时效期 | 2029-07-22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4-667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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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南政告〔2018〕26号 |
统一登记号 | NXDR—2018—00009 |
签署日期 | 2018-12-24 |
发文日期 | 2024-07-22 |
信息时效期 | 2029-07-22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NXDR—2018—00009
南政告〔2018〕26号
南县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规范公民的丧事活动,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和《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殡葬改革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述人员死亡后必须火化:
(一)全县范围内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城镇居民(含社区居委会的外来人员);
(二)从2019年1月1日起,全县范围内的党员、在职村干部;
(三)从2019年1月1日起,县洞庭湖生态经济创新示范区部分区域(南洲镇南洲村、育才村、洗马湖村及班嘴村神童港电排渠北的区域,乌嘴乡罗文村和又东村罗文环村公路以西、南注线以北的区域)内的居民;
(四)从2020年1月1日起,全县范围内的居民。
二、办理丧事活动应当在县殡仪馆或其他室内场所,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禁止利用公共场所或占道办理丧事活动,出殡时不得沿途燃放鞭炮、抛撒花圈、花篮或冥纸、冥钞。
三、居民遗体火化后,骨灰一律进公墓安葬或节地生态安葬(抛撒、水葬、花葬、树葬、壁葬、草坪葬等),不得将骨灰装棺土葬;在2020年1月1日前,骨灰可免费安葬在所在乡镇公益性公墓,在乡镇公益性公墓未建成前可暂时免费寄存在县殡仪馆。
四、禁止在“三沿六区”〔“三沿”是指沿铁路、国(省)道、主要河道两侧;“六区”是指城镇建成(规划)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保护区、农田保护区〕范围内新建坟墓;禁止超标准占地兴建坟墓;禁止私自买卖、转让、出租墓穴、墓地。对毁林造坟、毁田造坟和违规建造大墓、豪华墓、“活人墓”坚决依法拆除。
五、禁止将应当火化的遗体转移到非强制火化区进行土葬。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制造、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
六、少数民族和宗教人士的殡葬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七、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凡拒绝、阻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部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通告》(南政告〔2004〕6号)同时废止。
南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