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4-667524 | 文号 | 南政告〔2018〕13号 | 统一登记号 | NXDR—2018—00006 |
---|---|---|---|---|---|
签署日期 | 2018-08-15 | 发文日期 | 2024-07-22 | 信息时效期 | 2029-07-22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4-667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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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南政告〔2018〕13号 |
统一登记号 | NXDR—2018—00006 |
签署日期 | 2018-08-15 |
发文日期 | 2024-07-22 |
信息时效期 | 2029-07-22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NXDR—2018—00006
南政告〔2018〕13号
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五七运河综合整治的通告
为切实推动大通湖水环境治理工作,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和《益阳市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五七河综合整治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益河办〔2018〕3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将开展五七运河综合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五七运河河道内捕捞底栖动物、非法捕鱼等。
二、禁止向五七运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工业废渣及生活垃圾、粪便和其他有害废弃物。
三、五七运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网围、矮围,由业主自行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所属乡镇牵头依法强制拆除。
四、五七运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阻水堤坝及树木、影响行洪的高杆作物等,由业主或所有者自行限期拆除或砍伐,逾期不拆除或砍伐的,由所属乡镇牵头依法强制拆除或砍伐。
五、五七运河堤岸陆域水平纵深500米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由业主限期自行关停退养,逾期不关停退养的,由所属乡镇牵头依法强制关停退养。
六、凡妨碍、阻挠整治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南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