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五七运河综合整治的通告

索引号 4309210010/2024-667524 文号 南政告〔2018〕13号 统一登记号 NXDR—2018—00006
签署日期 2018-08-15 发文日期 2024-07-22 信息时效期 2029-07-22
所属机构 南县法制办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法制办
索引号 4309210010/2024-667524
文号 南政告〔2018〕13号
统一登记号 NXDR—2018—00006
签署日期 2018-08-15
发文日期 2024-07-22
信息时效期 2029-07-22
所属机构 南县法制办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法制办

NXDR—2018—00006

南政告〔2018〕13号


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五七运河综合整治的通告

为切实推动大通湖水环境治理工作,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和《益阳市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五七河综合整治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益河办〔2018〕3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将开展五七运河综合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五七运河河道内捕捞底栖动物、非法捕鱼等。

二、禁止向五七运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工业废渣及生活垃圾、粪便和其他有害废弃物。

三、五七运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网围、矮围,由业主自行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所属乡镇牵头依法强制拆除。

四、五七运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阻水堤坝及树木、影响行洪的高杆作物等,由业主或所有者自行限期拆除或砍伐,逾期不拆除或砍伐的,由所属乡镇牵头依法强制拆除或砍伐。

五、五七运河堤岸陆域水平纵深500米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由业主限期自行关停退养,逾期不关停退养的,由所属乡镇牵头依法强制关停退养。

六、凡妨碍、阻挠整治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南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