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乡镇建设工程报建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4309210010/2018-667521 文号 南政办发〔2018〕2号 统一登记号
签署日期 2018-05-09 发文日期 2018-05-09 信息时效期 2023-05-09
所属机构 南县法制办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法制办
索引号 4309210010/2018-667521
文号 南政办发〔2018〕2号
统一登记号
签署日期 2018-05-09
发文日期 2018-05-09
信息时效期 2023-05-09
所属机构 南县法制办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法制办

NXDR—2018—01001

南政办发〔2018〕2号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县乡镇建设工程
报建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南县乡镇建设工程报建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8日

南县乡镇建设工程报建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县新型城镇化进程,提升城乡建设品位,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小城镇扩容提质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益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益阳市人民政府令〔2016〕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建设工程,县城规划区和经济开发区范围外的乡镇建设工程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建设审批
第三条 乡镇建设工程必须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村规划和村(居)民建设定点规划要求,必须通过乡镇规划委员会审核或审批;各乡镇要因地制宜确定乡镇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和建设时序,统筹建设村(居)民住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确保有序建设、科学建设。
第四条 按照分级审批的原则,各乡镇负责辖区内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非财政性投资的乡镇建设工程报建审批;其他乡镇建设工程的报建审批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第五条 乡镇建设工程按以下规定办理报建手续:
(一)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村(居)民建房报建程序严格按照《益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益阳市人民政府令〔2016〕1号)执行。
(二)属乡镇负责审批的建设工程,在国有土地上和镇集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建设活动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乡集镇规划区内和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建设活动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具体由工程建设业主向所在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站窗口提出审批申请,在该窗口办结审批手续。
(三)属县级审批的建设工程,由乡镇规划委员会初审后,分别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审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乡镇建设工程经乡镇规划例会初审后,可委托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全程代办后续报建手续。
第六条 乡镇建设工程报建造价须严格按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指导价格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造价标准。
第七条 乡镇建设工程报建规费按全县统一标准收取。
第八条 乡镇建设工程应缴税收和报建规费由乡镇代缴。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九条 根据审批权限,属县级审批的乡镇建设工程管理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主负责,属乡镇审批的由乡镇为主负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照《益阳市中心城区城市设计导则》、《益阳市美丽乡村建设导则》和益阳市湖区居民建筑设计样板图集要求,对村(居)民住房建设工程(地下工程、主体工程、外装饰材料、色彩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等)进行监督检查。
(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三)在工程开工时组织开展定位放线或验线等工作,基础工程完工后组织验线验收。
第十条 属乡镇审批的乡镇建设工程,在核发相关证书后应及时建立报建台账,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备案,同时要及时将报建资料整理归档,长期保存,随时接受备案单位的指导、监督。
第十一条 由各乡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辖区内违法违章建筑查处,查处确有困难的,可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单位申请执法援助。

第四章 产权登记
第十二条 属乡镇审批的乡镇建设工程,竣工后凭乡镇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用地批准书》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属县级审批的乡镇建设工程,竣工后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和县国土资源局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第五章 部门职责
第十三条 乡镇建设工程报建审批管理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乡镇和县直有关单位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一)乡镇负责乡镇审批的建设工程报建审批、税费代缴、批后管理、质量安全监督,负责县级审批的建设工程初审和手续代办、税费代缴,负责辖区内违法违章建筑查处等工作。
(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县级审批的建设工程报建审批、规费征缴、批后管理、质量安全监督,负责指导乡镇开展建设工程的批后管理、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
(三)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县级审批的建设工程土地审批及相关规费征缴等工作,负责房屋、土地等权属登记,核发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
(四)县房产局负责乡镇建设工程房屋测绘、产权确认等相关工作。
(五)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指导、协助乡镇开展违法违章建筑查处工作。
(六)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在简化乡镇建设工程报建程序、优化报建服务方面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乡镇建设工程建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等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追究。
第十五条 国家公职人员在乡镇建设工程的报建审批管理、监督工作中有违规审批、管理不力、执法不严的,由上级主管单位或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规定进行许可的,由上级单位依法撤销许可,给工程建设业主造成损失的,由审批单位予以赔偿,并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审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由县新型城镇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每年年底组织县直有关单位对乡镇建设工程报建审批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各乡镇新型城镇化考核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南县小城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南县乡镇建设工程报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城领发〔2012〕1号)同时废止,国家、省、市出台新的乡镇建设工程报建审批管理有关政策,从其规定。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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