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18-667520 | 文号 | 南政告〔2018〕3号 | 统一登记号 | |
---|---|---|---|---|---|
签署日期 | 2018-03-15 | 发文日期 | 2018-04-04 | 信息时效期 | 2023-03-15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18-667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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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南政告〔2018〕3号 |
统一登记号 | |
签署日期 | 2018-03-15 |
发文日期 | 2018-04-04 |
信息时效期 | 2023-03-15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NXDR—2018—00003
南政告〔2018〕3号
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规范生猪屠宰行为,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5号)、《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政策和法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开展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自2018年4月9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二、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行为(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县域内不再具备生产加工条件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小型生猪屠宰点不得继续从事生猪屠宰行为,一律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三、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
四、县畜牧水产局、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等单位要组成联合执法队伍,严厉打击私屠滥宰、非法制售生猪产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凡妨碍、阻挠整治工作的,由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食品安全意识,自觉抵制来源不明的生猪产品。发现私屠滥宰、非法制售生猪产品的,请积极举报,举报电话:0737-5221741、13973715123。
南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5日